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
中央 --> 勞動部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縣(市) --> 縣(市)政府
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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