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記憶方法:
宗教
種族
階級
黨派
語言
思想
出生地
籍貫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五官
容貌
身心障礙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65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67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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