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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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遷修破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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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
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
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
一年以上,子女滿
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
關廠、
遷廠、
休業、解
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
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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