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者(就業人口)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以上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2. 雇主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有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3. 自營作業者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者。
4. 無酬家屬工作者
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5. 受僱者
指為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而受僱者,並分為受私人僱用及受政府僱用二類。
6. 受政府僱用者
指受僱於本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包括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7. 受私人僱用者
指受私人、私人機構、政黨、民間團體或外國機關團體僱用者。
8. 全日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已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9. 部分時間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未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10. 童工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就業者。
11. 主要工作與次要工作
有關從事2種以上工作者之主要、次要工作區分方法:
(1)以時間較長者為主要工作,其餘為次要工作。
(2)當2項工作時數相等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3)當2項工作時數均未達15小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12. 勞工人數
依勞動基準法定義,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廣義之勞工人數,係指受僱者人數(含受政府僱用及受私人僱用,詳見受僱者定義)另尚有兩種較狹義的勞工人數,其為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人數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人數,以上三種統計資料均有其分析用途,惟為免資料分歧,政府發佈之勞工人數資料均應註明其所指。
13.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4. 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5.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6. 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人數
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之勞工人數。
17. 非典型就業者
指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就業者。
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102.htm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失業者: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定義相同,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⑴無工作;⑵隨時可以工作;⑶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MetaQry.asp?QM=&MetaId=149
(1)民間人口:係指15歲以上本國人口扣除武裝勞動力(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包括勞動力與非勞動力。至於外籍人士、外勞及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等,則非本國人口。
(2)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3)非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或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700&ctNode=520
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應視為「失業者」或「非勞動力」?
張貼日期:2007/1/11更新日期:2015/10/12
答:外界常認為「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係「隱藏性失業者」,應將其納入失業統計中,惟我國就業失業統計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定義,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不列入官方正式公布之失業人數中,此定義與世界各主要國家一致。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16966&ctNode=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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