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繳費期限
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5%,直轄市政府補助5%。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eWv0V0PNzcM%3D
就業保險法
第8條(保險費率)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保險費率之調整)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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