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97-1] 術科詳解目錄 - 97年第1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7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我國勞動基準法暨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關於勞工工資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工資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其工資不得低於何者?(2 分)
(二)所謂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之工資:請問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原則?(2分)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何二者之用?(4 分)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28 條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予何者,以暫作為清償勞工未獲給付工資之用?(2 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二)如為臨時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亦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請問該勞動契約之效力為何?(2 分)
(三)如為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於間斷30 日內復另訂同樣類型之定期契約,則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限應超過幾日,依法即視為不定期契約?(2 分)
(四)依勞動機準法施行細節第6 條規定,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2 分)

第三題題目: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第四題題目: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哪5 種情形,始得為之?(10 分)

第五題題目:
(一)A外國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B雇主因素,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A外國人聘僱許可還有1 年才屆滿,請問B雇主如果要申請遞補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規定,應符合哪2 個要件?(4 分)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其薪資明細表應記入哪些事項?請列舉其中3 項。(6 分)

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A失業期間連續達多久以上,即得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準用失業給付相關申請規定?(2 分)
(二)依該法第13 條規定,A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給A。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就業推介,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三)依該法第14 條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A需要接受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第七題題目: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就業市場資訊主要內涵為何?(2 分)
(二)就業市場資訊一般使用的分類有幾種?(2 分)
(三)就業市場資料分析中內容中之勞動力的定義為何?(2 分)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統計資料,一般最常包括哪四個項目?(4 分)

第八題題目:小智在做職業生涯規劃時,因為不知道要如何進行,便向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尋求專業協助,經諮詢後,就業服務人員建議進行相關測驗。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經過智力測驗結果,小智的智商在+3.5 個標準差以上,就一般情況而言,他是資優還是智障?(1 分)
(二)假設Z(標準分數)是3,平均數是100,標準差是10,則小智的原始分數是多少?(3分)
(三)除智力測驗外,還有哪些種職業心理測驗可供小智進行施測?(6 分)

第九題題目:一般而言,「就業諮詢(商)和面談」是職涯服務的重要平台;請依序列出Williamson的六個職涯輔導步驟。(10 分)

第十題題目:
(一)何謂「就業陷阱」?(2 分)
(二)通常利用媒體的就業陷阱資訊,有哪些特徵?請列舉四項並說明之。(8 分)








[97-1] 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A失業期間連續達多久以上,即得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準用失業給付相關申請規定?(2 分)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依該法第13 條規定,A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給A。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就業推介,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13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三)依該法第14 條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A需要接受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就業保險法

第14條(申請人拒絕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五題題目:(一)A外國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B雇主因素,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A外國人聘僱許可還有1 年才屆滿,請問B雇主如果要申請遞補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規定,應符合哪2 個要件?(4 分)

第五題題目:(一)A外國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B雇主因素,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A外國人聘僱許可還有1 年才屆滿,請問B雇主如果要申請遞補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規定,應符合哪2 個要件?(4 分)

※就業服務法第58條考試當時版本與現今版本不同,現在只剩一個要件。

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就業服務法

第58條(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其薪資明細表應記入哪些事項?請列舉其中3 項。(6 分)

1.實領工資
2.工資計算項目
3.工資總額
4.工資給付方式
5.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6.勞工保險費
7.所得稅
8.膳宿費
9.職工福利金
10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11.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3條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四題題目: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哪5 種情形,始得為之?(10 分)

第四題題目: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哪5 種情形,始得為之?(10 分)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現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47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1項~§41、§47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97-1]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二)如為臨時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亦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請問該勞動契約之效力為何?(2 分)

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三)如為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於間斷30 日內復另訂同樣類型之定期契約,則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限應超過幾日,依法即視為不定期契約?(2 分)

九十日




勞動基準法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70208CC770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139073071900^000BE001001
勞動基準法 (01139)
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第九條  (制定)
條文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理由
一、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約定其權利義務之契約,本法為公法,特以法律條文限制其定期契約之範圍,有助於勞雇利益之調協,促進勞雇關係之和諧。
二、定期契約期滿,在一定之情形下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時而雇主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二)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而前後契約之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期以防止雇主應用定期契約僱用勞工長期工作,剝奪勞工權益。






(四)依勞動機準法施行細節第6 條規定,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2 分)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一題題目:我國勞動基準法暨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關於勞工工資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第一題題目:我國勞動基準法暨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關於勞工工資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在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工資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其工資不得低於何者?(2 分)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21條(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相關罰則】第1項~§79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二)所謂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之工資:請問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原則?(2分)

兩性「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原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0條(薪資給付性別歧視之禁止)【相關罰則】§38-1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25條(性別歧視之禁止)【相關罰則】§79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65599F3E7C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3616090122100^0002C001001
兩性工作平等法 (03616)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十條  (制定)
條文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理由
一、規定兩性「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原則。
二、為避免雇主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規避本條之規定,故明文禁止。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F5FA41E5F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139073071900^00166001001
勞動基準法 (01139)
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條  (制定)
條文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理由
我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一日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為確立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爰於本法作明確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何二者之用?(4 分)

違約金、賠償




勞動基準法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相關罰則】§78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28 條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予何者,以暫作為清償勞工未獲給付工資之用?(2 分)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

第28條(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相關罰則】第2項~§79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2] 術科詳解目錄 - 97年第2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7年第二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公司員工A,於載貨途中遭違規駕駛之B撞成重傷;請依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A不能工作的醫療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惟該醫療期間如屆滿多久,A仍未能痊癒者,雇主即得免除此工資補償責任?(2分)
(二)承上述問題(一):雇主雖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應一次給付幾個月之平均工資?(2分)
(三)如A傷重不治,雇主應給與家屬幾個月之喪葬費?(2分)
(四)甲公司主張A並非載貨,而係翹班辦理私事途中出車禍;請問司法實務及學理上,關於類似情形是否符合職業災害之認定,應符合哪2項要件?(4分)

第二題題目:B與C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營造公司員工,B為警衛,C為會計。甲公司決定不再僱用警衛人員,而與乙保全公司簽訂派遣商務契約,使用派遣之保全;C則涉嫌侵占公款,人贓俱獲,甲公司決定解僱B、C兩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B受僱於甲公司已滿4年,甲公司應於幾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2分)
(二)甲公司在終止勞動契約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應先嘗試為B安置其他適當工作;我國司法實務及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原則?(3分)
(三)甲公司應在知悉C之行為起幾日內,終止勞動契約?(2分)
(四)關於甲公司對C所為之解僱,學理上稱之為何種解僱?(3分)

第三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之定義為何?(4分)
(二)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得依該法規定請領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外哪3種就業保險給付?(6分)

第四題題目: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規定,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請分別就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等4方面,列明其事項?(10分)

第五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除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事由外,有哪些情形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6分)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雇主與受聘僱之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需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踐行何種程序?該程序之目的為何?(4分)

第六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哪些事項揭示於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6分)
(二)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工作,行賄A醫師開立不實之診斷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違反就業服務法何條款規定?(2分)依法對其裁處罰鍰之內容為何?(2分)

第七題題目:小華最近剛從某大學畢業,由於有助學貸款壓力想趕快找到工作,他有什麼社會資源可供運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專業機構內外資源運用的功能為何?(3分)
(二)有哪幾類機關(構)可提供就業安全資源?(3分)
(三)政府委託民間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有何優點?(4分)

第八題題目:情緒與壓力是就業服務常要面對的重要課題,請問:
(一)「壓力緩衝盾」(Stress Buffer Shield)共分為幾個區塊?(5分)
(二)列舉每一區塊各一可資應用的資源或方法。(5分)

第九題題目:就業服務工作首重職涯輔導人員之專業能力;請問:
(一)職涯輔導人員應具備哪些基本能力?(5分)
(二)職涯輔導人員可提供哪些有效的服務?(5分)

第十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情緒表達在人際溝通上,有何正向功能?(5分)
(二)當我們遇到衝突情境時,通常會有那些情緒的反應?(5分)






[97-2] 第六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哪些事項揭示於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6分)

第六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哪些事項揭示於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6分)

1.許可證
2.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3.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揭示於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二)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工作,行賄A醫師開立不實之診斷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違反就業服務法何條款規定?(2分)依法對其裁處罰鍰之內容為何?(2分)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一項第六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一項第八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

「要求」是指行為人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收受」,就是已經受領賄款或不正利益。

第67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65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2] 第五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除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事由外,有哪些情形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6分)

第五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除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事由外,有哪些情形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6分)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就業服務法

第59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雇主與受聘僱之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需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踐行何種程序?該程序之目的為何?(4分)

1.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2.為保護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就業服務法

第56條(雇主應通知主管機關之規定)【相關罰則】§68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法規名稱: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一、為保護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三、驗證程序如下:
(一)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第二類外國人母國文字作成(參考樣例如附件一)。經雇主及第二類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二)通知書應於第二類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同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三)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通知書查核雙方基本資料,並進行電話或親自訪談以探求其真意,於結束訪談前應提供第二類外國人申訴電話。
      2.經電話或親自訪談仍無法探求第二類外國人真意時,得要求當事人雙方(雇主委任代理人者須有委託書)親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當地主管機關應認定雇主(或代理人)及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事實。任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視為放棄陳述意見,逕依權責處理。
      3.當地主管機關依前二目方式認定雙方無異議者,應開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如附件二)。
      4.當地主管機關於開具證明書後,應留存證明書影本乙份備查,另將證明書影本及雇主所送通知書影本與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副知第二類外國人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機關。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2] 第四題題目: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規定,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請分別就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等4方面,列明其事項?(10分)

第四題題目: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規定,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請分別就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等4方面,列明其事項?(10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已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33576
法規名稱: 廢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時間: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就業服務目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2] 第三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一)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之定義為何?(4分)

第三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一)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之定義為何?(4分)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各情事之一離職。
4.因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5.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各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第20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二)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得依該法規定請領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外哪3種就業保險給付?(6分)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2] 第二題題目:B與C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營造公司員工,B為警衛,C為會計。甲公司決定不再僱用警衛人員,而與乙保全公司簽訂派遣商務契約,使用派遣之保全;C則涉嫌侵占公款,人贓俱獲,甲公司決定解僱B、C兩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第二題題目:B與C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營造公司員工,B為警衛,C為會計。甲公司決定不再僱用警衛人員,而與乙保全公司簽訂派遣商務契約,使用派遣之保全;C則涉嫌侵占公款,人贓俱獲,甲公司決定解僱B、C兩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B受僱於甲公司已滿4年,甲公司應於幾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2分)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相關罰則】§79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甲公司在終止勞動契約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應先嘗試為B安置其他適當工作;我國司法實務及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原則?(3分)

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甲公司應在知悉C之行為起幾日內,終止勞動契約?(2分)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關於甲公司對C所為之解僱,學理上稱之為何種解僱?(3分)

懲罰性解僱。




勞動教室-「經濟性解僱」
文/蕭俊傑
http://www.taisugar.com.tw/Monthly/CPN.aspx?ms=1341&s=13383031&p=13383030
雇主為維持企業之經營或內部秩序,對勞工施予解僱,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第11條謂「經濟性解僱事由」,第12條謂「懲戒性解僱事由」。
惟一般依勞動法制解釋勞基法第11或12條時,係要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採用是對勞工之最後手段,即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98-1] 術科詳解目錄 - 98年第1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8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及其處理方式?(10分)

第二題題目:依據勞動基準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10分)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工作幾年以上、年滿幾歲者,得自請退休?(2分)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幾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2分)
(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最高總數以幾個基數為限?(2分)
(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分)
(五)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依該條例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工作年資未滿幾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2分)

第三題題目:依據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的規定,聘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工作的外國人,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哪些事項?(10分)

第四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何項情事,請列舉其中五項?(10分)

第五題題目: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為何?(10分)

第六題題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對個案適性職業推介過程中,常運用職業心理測驗量表,其中「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量表(Interest Inventory)」是目前運用最多的測驗,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修訂的量表,藉由受試者在十二個方面的興趣分數,並可參考百分等級、T分數常模及繪製興趣側面圖,以便依受試者的興趣做更多角度的分析,瞭解本身喜歡做的事情,進而做為職業抉擇之參考。請試列舉其中五種職業類群,及其所涵蓋的一種工作職業名稱。(10分,答對一種職業類群給1分,答對該職業類群的工作者職業名稱給1分。)

第七題題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對個案進行適性職業生涯規劃之就業媒合諮商會談過程中,常需因人因時因事因地而運用各種不同會談技術,以下係有關其基礎理論的敘述,請逐一判斷回答該基礎理論,並指出其最常被提及的一位代表人物。(10分,答對1種理論及其最常被提及的一位代表人物【譯音同即可】各給1分。)
(一)「基本上著重案主現在行為,以面對現實,對自己行為負責」。
(二)「強調此時此地、同理心、無條件的尊重及誠摯等概念的治療,以促使案主開放自己的經驗,更相信自己,發揮自我導向的能力」。
(三)「一種把不協調的對立狀態引發出來,以使個人自覺,尋求解決的方法,進而達到心理上的整合,解決內在的衝突」。
(四)「一種協助案主體驗自己存在的真實性,以發展潛能及力行實踐的態度,發現、欣賞、認同所處的世界,以發現生活意義。」
(五)「一種採用開放系統、結合的三角關係等概念,以使得癥候的行為消失於無形的治療方法」。

第八題題目: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分類標準,我國就業者依其從業身分可分為哪四類?其中哪一類佔總就業者的比例最低?(10分)

第九題題目:請試列舉五種可以從政府官方網站取得,用以評析就業市場供需狀況變化的指標,並列出提供該項資料的政府單位。(10分,答對一項指標給1分,列出提供該指標之政府單位者給1分)

第十題題目:為協助工作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為之職務再設計的主要措施有哪五種?試列舉五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運用職務再設計,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情形。(10分)





[98-1] 第五題題目: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為何?(10分)

第五題題目: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為何?(10分)

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 
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 
三、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
  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
  三、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執行前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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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第四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何項情事,請列舉其中五項?(10分)

第四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何項情事,請列舉其中五項?(10分)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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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第三題題目:依據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的規定,聘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工作的外國人,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哪些事項?(10分)

第三題題目:依據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的規定,聘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工作的外國人,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哪些事項?(10分)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19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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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第二題題目:依據勞動基準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10分)

第二題題目:依據勞動基準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10分)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工作幾年以上、年滿幾歲者,得自請退休?(2分)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勞動基準法

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幾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2分)

年滿六十五歲者。




勞動基準法

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最高總數以幾個基數為限?(2分)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勞動基準法

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相關罰則】§78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分)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

第58條(退休金之請領時效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五)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依該條例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工作年資未滿幾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2分)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4條(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及工作年資之採計)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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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第一題題目: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及其處理方式?(10分)

第一題題目: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及其處理方式?(10分)

1.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3.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4.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5.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第6條(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勞工法庭之設置)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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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98-3] 術科詳解目錄 - 98年第3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8年第三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5款規定之一而退職時,除得請領同條第1項之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請列舉該5款要件。(10分)

第二題題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被保險人失業後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其所稱就業諮詢,係包括哪些服務內容?(10分)

第三題題目:雇主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聘雇外國人A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A來臺之後,除從事許可工作外,甲並指派A至自己所經營之菜攤工作。試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對甲的罰則(請列出法規依據及處罰內容)?(10分,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各5分)

第四題題目: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3項規定,解僱計畫書內容所應記載之事項有哪些?請列舉其中5項。(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第六題題目:職業分析是一種蒐集及分析職業資料的手段,透過職業分析以切合就業服務媒合、職業訓練課程規劃及技能檢定標準研擬之參考,顯示其工作的重要性。請列舉一般在進行工作者分析(即從業人員需具備的條件)的其中5種項目。(10分)

第七題題目: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增列之「長期失業者」須符合哪些條件?(3分)
(二)針對長期失業者,政府有哪些資源可以協助其就業?試說明其中7項。(7分)

第八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問禁止歧視之項目有哪些?請列舉其中5項。(5分)
(二)另同條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時,不得有哪些情事?(5分)

第九題題目:試由政府單位出版之經常性調查統計報告中,列舉出2種可以瞭解各行業缺工狀況的報告,並說明這些報告是由哪個政府單出版?多久出版1次?(10分)

第十題題目:工作氣質測驗中所欲施測的13項工作氣質或性格之其中5項,及其適合的代表性職業。(10分)






[98-3] 第八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試回答下列問題︰

第八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問禁止歧視之項目有哪些?請列舉其中5項。(5分)


  1. 宗教
  2. 種族
  3. 階級
  4. 黨派
  5. 語言
  6. 思想
  7. 籍貫
  8. 出生地
  9. 性別
  10. 性傾向
  11. 年齡
  12. 婚姻
  13. 五官
  14. 容貌
  15. 身心障礙
  16.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二)另同條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時,不得有哪些情事?(5分)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8-3]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8-3] 第四題題目: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3項規定,解僱計畫書內容所應記載之事項有哪些?請列舉其中5項。(10分)

第四題題目: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3項規定,解僱計畫書內容所應記載之事項有哪些?請列舉其中5項。(10分)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8-3] 第三題題目:雇主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聘雇外國人A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A來臺之後,除從事許可工作外,甲並指派A至自己所經營之菜攤工作。試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對甲的罰則(請列出法規依據及處罰內容)?(10分,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各5分)

第三題題目:雇主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聘雇外國人A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A來臺之後,除從事許可工作外,甲並指派A至自己所經營之菜攤工作。試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對甲的罰則(請列出法規依據及處罰內容)?(10分,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各5分)

1.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三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2.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第75條(罰鍰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第6條(主管機關及其掌理事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8-3] 第二題題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被保險人失業後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其所稱就業諮詢,係包括哪些服務內容?(10分)

第二題題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被保險人失業後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其所稱就業諮詢,係包括哪些服務內容?(10分)

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拆開來寫更清楚
提供選擇職業轉業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
提供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提供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就業保險法

第12條(就業促進服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8-3] 第一題題目: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5款規定之一而退職時,除得請領同條第1項之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請列舉該5款要件。(10分)

第一題題目: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5款規定之一而退職時,除得請領同條第1項之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請列舉該5款要件。(10分)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勞工保險條例

第58條(老年給付之情況)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99-1] 術科詳解目錄 - 99年第1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9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職務再設計係針對工作者的特性,尤其遇有中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依其殘存能力,將現有職業加以重行安排或創造新職業之必要時,即需透過職業分析,將一般職業或職務,作重新設計與安排,期從「事」配合「人」,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其具體做法為何?請至找列述五項並簡要說明之。(10分)

第二題題目:王華23歲,高職畢業,她希望能規劃自己的生涯,因而就業服務員給她做了職業心理測驗-「我最喜歡做的事」。
(一)請根據下述心理測驗結果,推測哪類工作王華會感興趣且容易投入,並請說明理由。(5分)
(二)請說明除了興趣,還有哪些生涯規劃的事項是就業服務員該注意的?(5分)
興趣範圍
原始分數
百分等級
藝術
7
35
科學
3
31
動植物
0
7
保全
2
33
機械
0
18
工業生產
1
25
企業事務
11
87
銷售
3
40
個人服務
4
45
社會福利
9
61
領導
3
18
體能表演
2
23

第三題題目:如果您是就業服務員,請問你如何運用「行為改變技術(Behavior Modification)」,幫忙一位輕度智能障礙者學會洗車技術。(10分)

第四題題目: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勞資爭議分為哪兩種事項之爭議?(4分)
(二)其定義各為何?(6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請依法列述得收取之費用項目。(10分)

第六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哪些行為?(10分)

第七題題目:請就立法與行政措施二方面,分別敘述政府對於協助中高齡就業之策略有哪些?(立法部分至少列述4項、行政措施部分至少列述6項)(10分)

第八題題目:就業保險的給付依法可分為哪幾種?(10分)

第九題題目:外國人A君來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載明國外借款換算為每月須償還國外借款新臺幣2000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甲公司該月協助A君辦理償還國外借款,向A君收取2900元。請問:
(一)甲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4分)
(二)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最低可處新臺幣多少罰鍰?最高可處新臺幣多少罰鍰?(6分)

第十題題目:一般來說,失業問題可以按失業成因分為三種類型︰循環性失業、結構性失業、摩擦性失業。試問這三種類型的失業在「失業」與「缺工」的人數增減,以及該現象持續時間長短分別有哪些表徵?職業訓練與加強就業媒合分別可以解決哪一種類型的失業問題?(10分)





[99-1] 第九題題目:外國人A君來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載明國外借款換算為每月須償還國外借款新臺幣2000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甲公司該月協助A君辦理償還國外借款,向A君收取2900元。請問:

第九題題目:外國人A君來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載明國外借款換算為每月須償還國外借款新臺幣2000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甲公司該月協助A君辦理償還國外借款,向A君收取2900元。請問:


(一)甲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4分)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一項第五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最低可處新臺幣多少罰鍰?最高可處新臺幣多少罰鍰?(6分)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故罰鍰最低為新臺幣9000元,最高為新臺幣18000元。




就業服務法

第66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1] 第八題題目:就業保險的給付依法可分為哪幾種?(10分)

第八題題目:就業保險的給付依法可分為哪幾種?(10分)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1] 第六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哪些行為?(10分)

第六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哪些行為?(10分)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1]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請依法列述得收取之費用項目。(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請依法列述得收取之費用項目。(10分)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


就業服務法

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1] 第四題題目: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勞資爭議分為哪兩種事項之爭議?(4分)
(二)其定義各為何?(6分)

1.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99-2] 術科詳解目錄 - 99年第2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9年第二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目:造成一個地區失業人數上升的原因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需求面因素,例如當地經濟不景氣,造成部份廠商關廠歇業;另一類是供給面因素,例如外來人口增加。試問如何由該地區市場薪資與就業人數的變動方向,來判定究竟是哪一類因素造成失業人數上升(亦即,如果是需求面因素造成,則市場薪資與就業人數是會上升或下降;如果是供給面因素,則市場薪資與就業人數又會如何變動)?(10分)

第二題目:淑美長期受到丈夫的施暴,最近在忍無可忍之下,帶著幼小的孩子離家,雖然暫時可以住在娘家,但長遠之計是自己能夠找到工作,經濟可以獨立,並撫養小孩長大。因此,她來到公立就業服務站找尋工作,請問此時個案管理員依據個案的問題和需求,可以擬定哪些處遇內容協助案主?請至少列舉5項。(10分)

第三題目:試述進行職業分析的方法,請至少列舉5種。(10分)

第四題題目: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除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一般而言,應於符合大量解僱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1分)
(二)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為何?(3分)
(三)事業單位所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哪些事項?(6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六題目:98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修正「負擔家計婦女」為「獨立負擔家計者」,亦即將「獨立負擔家計者」列為政府需致力協助其就業之特定對象之一。請問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0990512169號令釋,有哪些情況的人員符合「獨立負擔家計者」定義?(10分)

第七題目: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9年4月的調查,從96年年底開始,大專以上學歷者的長期失業人口,開始超越高中職學歷者;到99年4月時,11萬4,000名長期失業者當中,大專以上有5萬人,到高中職有4萬4,000人。為驗證高學歷者是否較容易成為長期失業者,應蒐集哪些就業市場資訊,及如何驗證?(10分)

第八題目:
(一)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幾種就業促進津貼?(5分)
(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有哪幾種給付?(5分)

第九題目:甲因不符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以虛偽不實的資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可科處甲新臺幣多少罰鍰?(5分)該罰鍰由誰來處罰?(5分)

第十題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5月3日訂定發佈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說明下列事項:
(一)僱用安定措施之一般補助額度?如有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且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16小時以上時,其補助額度?(5分)
(二)僱用安定措施最長補助期間?(5分)




[99-2] 第十題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5月3日訂定發佈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說明下列事項:

第十題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5月3日訂定發佈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說明下列事項:


(一)僱用安定措施之一般補助額度?如有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且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16小時以上時,其補助額度?(5分)

1.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2.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七十發給。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為避免裁減員工,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前項僱用安定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雇主得代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雇主已實施僱用安定計畫者,得於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適用前項規定。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應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雇主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規定情形時,應檢附由訓練單位開立之參訓期間及時數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
  一、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期間,合併計算發給第一項規定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二十。





台灣就業通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問答集

僱用安定措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預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措施實施辦法」草案

僱用安定措施,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僱用安定措施最長補助期間?(5分)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實施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領取薪資補貼,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延長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被保險人得再領取三個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薪資補貼於僱用安定計畫實施日起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雇主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僱用安定計畫,並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者,其薪資補貼自報請核定之日起算。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實施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領取薪資補貼,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延長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被保險人得再領取三個月。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2] 第九題目:甲因不符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以虛偽不實的資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可科處甲新臺幣多少罰鍰?(5分)該罰鍰由誰來處罰?(5分)

第九題目:甲因不符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以虛偽不實的資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可科處甲新臺幣多少罰鍰?(5分)該罰鍰由誰來處罰?(5分)

1.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65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75條(罰鍰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2] 第八題目:(一)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幾種就業促進津貼?(5分)

第八題目:(一)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幾種就業促進津貼?(5分)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有哪幾種給付?(5分)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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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第六題目:98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修正「負擔家計婦女」為「獨立負擔家計者」,亦即將「獨立負擔家計者」列為政府需致力協助其就業之特定對象之一。請問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0990512169號令釋,有哪些情況的人員符合「獨立負擔家計者」定義?(10分)

第六題目:98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修正「負擔家計婦女」為「獨立負擔家計者」,亦即將「獨立負擔家計者」列為政府需致力協助其就業之特定對象之一。請問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0990512169號令釋,有哪些情況的人員符合「獨立負擔家計者」定義?(10分)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業字第 0990512169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4 期 7151-7152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版)

要  旨: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疑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6.19 勞職業字第 0980503160 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指下列人員: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勞職業字第○九八○五○三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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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40條第四款,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第40條第五款,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40條第六款,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第40條第八款,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9條,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第69條,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就業服務法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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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第四題題目: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除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一般而言,應於符合大量解僱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1分)

六十日前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二)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為何?(3分)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三)事業單位所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哪些事項?(6分)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0-1] 術科詳解目錄 - 100年第1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100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人員,應規劃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請就該計畫之應規劃事項予以說明。(10分)

第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外,主管機關對於哪些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請列舉其中五類。(5分)
(二)又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些就業促進津貼?(5分)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第四題題目: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請列舉除有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0分)

第五題題目:薪資成長率、平均工時數、失業率、勞動參與率及求供倍數等,都是重要的勞動市場景氣指標。請問當這5個指標有何變動時(增加或減少),我們可以確定勞動市場景氣已經變好?(10分)

第六題目:應屆畢業的新鮮人在求職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一些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不實招募廣告及不法的求職陷阱,請任舉5種類型。(10分)

第七題目:行政院為解決日益嚴重的青年失業問題,在99年5月公佈「協助青年就業接軌方案」,請任舉5項結合民間社會資源的措施或計畫名稱?(10分)

第八題目:試述進行職業分析的步驟。(10分)

第九題目:張錦繡是位高中普通科畢業的21歲女性,她畢業後換了好幾個工作都覺得不適合,因而尋求就業諮詢。請任舉10種會用到的諮詢技巧。(10分)

第十題目:職業諮詢常使用的職業興趣探索測量工具是「我喜歡做的事」。請任舉此測驗中的五個興趣範圍,以及每個興趣範圍相關的職業各一個。(10分)





[100-1] 第四題題目: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請列舉除有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0分)

第四題題目: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請列舉除有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0分)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0-1]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

第37條(休假)

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