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108-2] 十、身心障礙者職業行為的生態學模式包括5個彼此相關的構念因素:(一)個人因素...

十、身心障礙者職業行為的生態學模式包括5個彼此相關的構念因素:

(一)個人因素(個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徵)、

(二)背景因素(個人現在或過去的情形,對一個人來說,它是外在的)、

(三)中介因素(影響個人和環境間互動的個人、文化和社會的想法)、

(四)環境因素(工作環境中的特性或條件)、

(五)結果因素(因素群的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狀態)。

請依序將上述5個構念因素與下列5項的說明配對。

(甲)工作的持久性、滿意度;

(乙)社經地位、家庭、教育;

(丙)需求、工作能力、興趣、價值觀、身心障礙;

(丁)任務要求、組織接納度、職務再設計;

(戊)世界觀、就業歧視。(10分)



(一)(丙)
(二)(乙)
(三)(戊)
(四)(丁)
(五)(甲)

※此問題較複雜,詳細解析請見影片。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記憶法] 滯納金比較(就業安定費vs勞工保險費),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就業服務法 --> 就業安定費 --> 寬限30日 --> 滯納金0.3% --> 30%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保險費 --> 寬限15日 --> 滯納金0.1% --> 20%為限

觀念:勞工保險費總金額可能很大(所以滯納金較低)。勞工保險費事關勞工保障(所以寬限期較短)。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保險費逾期繳納之效果)【相關罰則】第1項~§72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解說] 兩種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比較,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第 19 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第 18 條,第 20 條

一、法源
A. 就業保險法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B. 就業服務法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金額
A. 6個月平均薪資60%
B. 基本工資60%

三、期間
A. 6個月
B. 6個月,身心障礙者一年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六個月,四十五歲、身心障礙九個月。

四、誰發給
A. 保險人(勞工保險局)
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

五、誰安排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

六、訓練類型
A. 全日制職業訓練
B. 全日制職業訓練

七、對象
A.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B.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

第 19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記憶法:週一到五,每天工作半天,半天就是4小時,5*4=20小時




[記憶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及第 41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雇主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雇主 --> 雙語能力者 --> 30,100,2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雙語翻譯 --> 五分之一;同國籍每五十人一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 40-1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第 41 條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 2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2019年9月22日 星期日

[快訊] 108年第二梯次報考人數及合格人數

108年第二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考人數:2,021人;合格人數:129人;合格率:6.38%

報名2,021人
學科到檢1,436人,及格966人
術科到檢1,396人,及格124人
合格發證129人




2019年9月12日 星期四

[進修課程資訊] 高雄縣工業會 | 精實就業服務班 (2019/10/09 ~ 2019/10/30)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24158&plantype=1

訓練機構

訓練單位:高雄縣工業會保險證號:07001127F
學科場地地址:80047高雄市新興區和平一路199號8樓
術科場地地址:
聯絡人:杜宜芬電話:07-2253711

課程內容

課程代碼:124158
瀏覽人次:685 人
已報名人數:6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課程名稱:精實就業服務班
學分數:非學分班
師資介紹:黃皇凱 老師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專長: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共通核心職能;門市服務乙級證照;基層主管訓練(工作關係、工作教導、與工作改善)、中階主管訓練、講師訓練班;創意思考與創新管理
縣 市 別:高雄市
訓練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所屬計畫: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訓練班別:精實就業服務班(招生中)
報名繳費方式: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3,860
訓練費用:
  • 學員負擔:772
  • 政府負擔:3,088
  • 每班人數:20 人
  • 訓練時數:24 小時
訓練性質:在職
報名日期 :108/09/09 12:00 ~ 108/10/06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預定訓練起訖日期:108/10/09 ~ 108/10/30
訓練期限 :一個月以下
上課日期授課時間時數課程進度/內容授課師資
108/10/09(星期三)09:00~12:0031.勞動基準法2.性別工作平等法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4.勞資爭議處理法黃皇凱
108/10/09(星期三)13:00~16:0031.就業保險法2.勞工保險條例3.勞工退休金條例4.職業訓練法黃皇凱
108/10/16(星期三)09:00~12:0031.就業服務法2.外國人工作者法規及管理黃皇凱
108/10/16(星期三)13:00~16:0031.特定對象促進就業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黃皇凱
108/10/23(星期三)09:00~12:0031.助人關係建立2.助人關係技巧3.就業媒合會談技巧黃皇凱
108/10/23(星期三)13:00~16:0031.職涯發展理論2.職涯規劃的方法3.諮商人員特質與倫理4.職涯諮商程序及技巧黃皇凱
108/10/30(星期三)09:00~12:0031.職業心理測驗定義與目的2.心理測驗之功能與對象3.職業心理測驗的種類4.就業服務人員運用測驗之步驟5.職業心理測驗分析黃皇凱
108/10/30(星期三)13:00~16:0031.招募技巧2.面試技巧3.求職安全黃皇凱
本網頁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教學方法:
  • 講授教學法(運用敘述或講演的方式,傳遞教材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提供相關教材或講義)
  • 討論教學法(指團體成員齊聚一起,經由說、聽和觀察的過程,彼此溝通意見,由講師帶領達成教學目標)
  • 其他教學方法:Q&A、測驗。
招訓及遴選方式:1、招訓方式:報紙刊登、發放E-MAIL給會員、廣播。 2、遴選方式:依在職訓練網報名順序錄取,正取名額本單位於開訓前7-14天以e-mail或電話簡訊通知繳費及繳交相關報名文件資料,且需於通知後5日內完成報名手續(繳費及繳交身分證正反影本、存摺影本),逾期者視同放棄,缺額由在職訓練網報名順序遞補。3.具備從事人資管理、人力仲介、人力派遣、外勞生活管理者為佳。4.欲從事就業服務或就業服務相關行業者為佳。
其他: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備註:本課程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無法作為時數認列。

參訓資格

學歷:高中/職(含)以上
年齡:年滿15歲以上
資格條件:1.具備從事人資管理、人力仲介、人力派遣、外勞生活管理者為佳。2.欲從事就業服務或就業服務相關行業者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