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就業服務法 第52條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二、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三、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前項第一款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





時間點執行內容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入國工作滿6個月前後30日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入國工作滿18個月前後30日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入國工作滿30個月前後30日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認可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四、指定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之國內醫院
  五、都治服務: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關懷員送藥及親眼目睹病人服藥之服務(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DOTS)。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就業服務法 強化勞動權益
日期:105-11-15    
一、 前言
民國78年為因應六年國建重大公共工程所需,我國開始引進外籍勞工,81年《就業服務法》公布施行,提供引進外籍勞工的法源基礎。但為保護國人就業權益,我國外籍勞工開放政策一直以來係採許可制並限業限量,至今開放項目為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屠宰業、機構看護、外展看護、家庭看護及幫傭等。92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須至少出境1天,以防止長期居留而變相移民

鑒於我國面對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社會趨勢,以及全球化時代對優質人力的需求,為建立優質外籍勞工的留任機制,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取得永久居留、變相移民的疑慮,故由執政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於105年10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同時新增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鄉探親,雇主應予同意,經總統公布自11月5日生效,目前在臺約60萬名外籍勞工受惠

二、 取消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無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每滿3年須至少出境1天之規定,並未涉及申請資格的放寬。未來雇主如有缺工需求,欲繼續聘僱外籍勞工,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經招募人力不足時,才可以申請繼續聘僱外籍勞工。如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國內招募求職者,外籍勞工申請案件將不予許可,因此不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三、 修法兼顧外籍勞工權益及雇主用人需求
(一)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原規定外籍勞工聘僱3年期滿需出境至少1天,若要再度來臺工作,必須再繳一次仲介費,不但造成工作的空窗期,仲介費對於外籍勞工也是一大負擔。如今修法通過後,雇主可直接續聘,不僅縮短人力需求之空窗期、減少訓練成本並使人力調配有彈性,同時也減輕外勞經濟負擔,有助於改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是勞工人權一大進步。
(二) 修法後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雇主拒絕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至於返鄉探親的假別,則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前述事項將規劃增訂相關辦法,以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

四、 配合修法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一) 勞動部將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繼續聘僱者,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同時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不再繼續聘僱者,則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讓未獲續聘僱的外籍勞工有充分時間轉換新雇主,繼續工作,以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二) 為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負擔,勞動部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多元外籍勞工引進管道,由專責人員協助雇主辦理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無需完全依賴仲介提供服務。本次修法後,規劃擴大直聘中心功能,將納入外籍勞工期滿,由原雇主續聘或由新雇主轉聘,且未委託外勞仲介代辦之申請案件。

五、 結語
本次修法後,外籍勞工引進仍為補充性政策,不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但可因此簡化續聘手續,縮短雇主人力需求空窗期及使人力調配更有彈性,且可降低外籍勞工高額國外仲介費負擔,有助改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提升臺灣國際形象。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修法及相關政策作為,打造健全及友善的勞動環境,促進勞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讓臺灣邁向一個進步的人權國家。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索引條文關鍵字罰則
[40]-1...未...簽訂書面契約...罰鍰:6~30萬[67]
[40]-2...不實...廣告或揭示...罰鍰:30~150萬[65]廢止設立許可[70]
[40]-3違反求職人...留置...身分證...罰鍰:6~30萬[67]
[40]-4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罰鍰:6~30萬[67]一年以下停業處分[69]
[40]-5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按其...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66]一年以下停業處分[69]
[40]-6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罰鍰:6~30萬[67]一年以下停業處分[69]
[40]-7...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罰鍰:30~150萬[65]廢止設立許可[70]
[40]-8...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罰鍰:30~150萬[65]一年以下停業處分[69]
[40]-9...恐嚇、詐欺、侵占...背信...罰鍰:30~150萬[65]廢止設立許可[70]
[40]-10違反雇主...留置許可文件...罰鍰:6~30萬[67]
[40]-11...報表...填寫不實...罰鍰:6~30萬[67]
[40]-12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罰鍰:6~30萬[67]
[40]-13未...揭示...許可證...金額明細...證書...罰鍰:6~30萬[67]
[40]-14...自行繼續營業...罰鍰:6~30萬[67]廢止設立許可[70]
[40]-15...致雇主違反本法...罰鍰:6~30萬[67]
[40]-16租借或轉租...許可證...證書...罰鍰:6~30萬[67]
[40]-17...入國三個月內...行蹤不明...一定...人數...罰鍰:6~30萬[67]
[45]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罰鍰:10~50萬[64]
五年內再違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60萬以下罰金...[64]
意圖營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0萬元以下罰金...[64]
法人之...違反...對該...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64]
一年以下停業處分[69]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1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指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經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達附表一規定之人數及比率。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附表一規定查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經依前項規定查核,發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達附表一規定之人數及比率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附表一
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予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定期查核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
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行蹤不明比率
一人至三十人百分之十以上
三十一人至一百人百分之五以上
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百分之四以上
二百零一人至五百人百分之三點二二以上
五百零一人以上百分之二點四五以上
註一: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指申請之日前二年內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總人數。
2.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指查核之日前一年內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總人數。
註二:行蹤不明比率=行蹤不明人數÷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註三:行蹤不明人數:指外國人入國後三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經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總人數。
※表格寬度:600











第65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罰鍰:30~150萬
[40]-1-2 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40]-1-7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
[40]-1-8 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40]-1-9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罰鍰:30~150萬
※概念:1.背離道德的






第66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罰鍰:10~20倍不正利益
[40]-1-5 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67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罰鍰:6~30萬
[40]-1-1 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面契約。
[40]-1-3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
[40]-1-4 扣留求職人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40]-1-6 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益。
[40]-1-10 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或其他相關文件。
[40]-1-11 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40]-1-12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照。
[40]-1-13 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40]-1-14 經主管機關處分止營,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40]-1-15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40]-1-16 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40]-1-17 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罰鍰:6~30萬
※概念:1.書表證件相關的;2.錢有關較輕的;3.停業處分的後續;4.受委託而出錯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一年以下停業
[40]-1-4 扣留求職人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40]-1-5 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益。
[40]-1-6 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益。
[40]-1-8 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45]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一年以下停業
※概念:1.與錢有關的;2.與衛生有關的;3.非法仲介的






第70條(廢止設立許可)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廢止設立許可
[40]-1-2 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40]-1-7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
[40]-1-9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40]-1-14 經主管機關處分止營,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廢止設立許可
※概念:1.背離道德的;2.停業處分的後續











以對象來整理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對雇主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40]-1-1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10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15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求職人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
[40]-1-1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3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4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40]-1-7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對外國人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健康檢查檢體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40]-1-8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40]-1-17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主管機關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40]-1-11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14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不分對象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五、要求期約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背信情事。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六、租借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40]-1-2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40]-1-5 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40]-1-6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40]-1-9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40]-1-12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13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0]-1-16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就業服務法 第59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4條

就業服務法
第59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但外國人依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者,不在此限。






第2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
  (一)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未檢齊相關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查證後免附。












就業服務法 第62條

就業服務法
第62條(得派員實施檢查之機關)【相關罰則】第2項~§67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67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記憶法] 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

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 聯想記憶法

1 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
>記憶法:一級主管

2 專業人員
>記憶法:專業人員很中二

3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記憶法:3=2+1,2是專業人員,專業人員要跟「1個」助理專業人員

4 事務支援人員
>記憶法:「4」諧音「事」

5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記憶法:銷售利潤五五分

6 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
>記憶法:遛狗

7 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記憶法:17直播秀技藝
7317 木、竹、藤及有關材質手工藝工作人員
7318 紡織品及皮革手工藝工作人員

8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記憶法:爸爸當司機
8321 機車駕駛人員
8322 小客車及小貨車駕駛人員

9 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記憶法:(三洋維士比)
9311 採礦及採石勞力工
9312 營建勞力工
9112 辦公室、旅館及類似場所清潔工及幫工

10 軍人
>記憶法:(為國捐軀)








[就服乙級證照相關職缺記錄] 人力資源管理師 |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104.com.tw/job/?jobno=5rgxm


人力資源管理師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內容

1.規劃與執行人員招募、甄選與任用
2.差勤管理、薪資作業
3.勞健保、勞退及團保各項申請及理賠作業
4.人事報表編制列冊及維護
5.熟悉 選/訓/育/留 規劃、具備勞基法相關知識
6.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職務類別:人力資源主管、人力資源人員、經營管理主管

工作待遇:面議

工作性質:全職

上班地點:台北市中正區(依公司規定分派)

管理責任:管理4人以下

出差外派:無需出差外派

上班時段:日班

休假制度:依公司規定

可上班日:一週內

需求人數:1至2 人







條件要求

接受身份:上班族、外籍人士

工作經歷:5年以上

學歷要求:大學、碩士

科系要求:人力資源相關、企業管理相關、法律相關科系

語文條件:
英文 -- 聽 /中等、說 /中等、讀 /中等、寫 /中等
台語 -- 中等

擅長工具:Excel、PowerPoint、中文打字50~75、英文打字50~75

工作技能:
人力規劃控管、具備人力資源相關知識、面試技巧、執行日常招募業務、員工教育訓練與需求分析、職業心理測驗分析、人員培訓、激勵、輔導與管理、工作說明書撰寫、績效與薪酬管理、薪資與績效獎酬辦法設計、薪資談判、文件收發與檔案管理、文書處理╱排版能力、報表彙整與管理、文件或資料輸入建檔處理、零用金管理、勞工保險相關法規、保險相關法規

具備證照:
人力資源主管、勞動法令管理師、基礎人力資源管理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其他條件:
具高度的抗壓性及服務熱忱,做事細心、耐心、負責任、抗壓性高
對人事及行政事務有高度興趣,擅於處理繁瑣事務
具有規劃組織的能力,喜歡接觸人群
對數字的敏感度高、邏輯性佳
具備教育訓練相關經驗為佳





公司福利

◆ 員工團保
◆ 慶生會/不定時餐聚
◆ 完整的教育訓練







聯絡方式

聯絡人:高小姐






更新日期:2017-10-25








就業服務法 第4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15條






就業服務法
第47條(聘僱外國人前之措施)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三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十四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第15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就業服務法 雇主罰則總整理

概念統整




對不拘的雇主
>罰鍰

對外國人的雇主
>罰鍰、徒刑、罰金、廢止

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雇主
>罰鍰、徒刑、罰金、廢止、不予核發







罰鍰:30~150萬
不拘>...歧視...[5]-1
不拘>...不實之廣告...[5]-2-1
不拘>...指派...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5]-2-4
不拘>...辦理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5]-2-5


[63] 罰鍰:15~75萬;五年內再違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0萬以下罰金;廢止許可
外國人>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44]
外國人>...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57]-1
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57]-2


罰鍰:6~30萬
不拘>...留置...身分證...要求...隱私資料...[5]-2-2
不拘>...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5]-2-3


罰鍰:6~30萬;廢止許可
外國人>...未...安排...健康檢查或未...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57]-5
外國人>...非法扣留...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財物...[57]-8
外國人>...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57]-9


罰鍰:3~15萬
外國人>...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57]-3
外國人>...未經許可,指派[46]-1-8~10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57]-4


罰鍰:每人2~10萬;廢止許可
外國人>...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57]-6


不予核發...許可;廢止許可
[46]-1-8~11>...預定工作場所...罷工或勞資爭議...[54]-1-1
[46]-1-8~11>...於國內招募...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機構...推介之人...[54]-1-2
[46]-1-8~11>...行蹤不明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54]-1-3
[46]-1-8~11>...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54]-1-4
[46]-1-8~11>...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54]-1-5
[46]-1-8~11>...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54]-1-6
[46]-1-8~11>...聘僱之外國人妨害...安寧秩序...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54]-1-7
[46]-1-8~11>...曾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54]-1-8
[46]-1-8~11>...遣送出國...旅費...收容...費用...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54]-1-9
[46]-1-8~11>...向私立...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54]-1-10
[46]-1-8~11>...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54]-1-11
[46]-1-8~11>...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54]-1-12
[46]-1-8~11>...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54]-1-13
[46]-1-8~11>...違反本法或...[48]-2,3[49]...發布之命令...[54]-1-14
[46]-1-8~11>...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54]-1-15








聘僱對象索引罰則
不拘[5]-1罰鍰:30~150萬
不拘[5]-2-1罰鍰:30~150萬
不拘[5]-2-2罰鍰:6~30萬
不拘[5]-2-3罰鍰:6~30萬
不拘[5]-2-4罰鍰:30~150萬
不拘[5]-2-5罰鍰:30~150萬
外國人[44]罰鍰:15~75萬
五年內再違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0萬以下罰金...
法人之...違反...對該...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外國人[57]-1罰鍰:15~75萬
五年內再違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0萬以下罰金...
法人之...違反...對該...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57]-2罰鍰:15~75萬
五年內再違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0萬以下罰金...
法人之...違反...對該...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57]-3罰鍰:3~15萬
外國人[57]-4罰鍰:3~15萬
外國人[57]-5罰鍰:6~30萬
...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廢止...許可...
外國人[57]-6罰鍰:每人2~10萬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57]-7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57]-8罰鍰:6~30萬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57]-9罰鍰:6~30萬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2...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3...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4...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5...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6...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7...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8...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9...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0...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1...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2...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3...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4...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6]-1-8~11[54]-1-15...不予核發...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得中止...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聘僱對象索引條文關鍵字備註
不拘[5]-1...歧視...
不拘[5]-2-1...不實之廣告...
不拘[5]-2-2...留置...身分證...要求...隱私資料...
不拘[5]-2-3...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
不拘[5]-2-4...指派...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不拘[5]-2-5...辦理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外國人[44]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外國人[57]-1...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外國人[57]-2...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外國人[57]-3...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外國人[57]-4...未經許可,指派[46]-1-8~10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外國人[57]-5...未...安排...健康檢查或未...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外國人[57]-6...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外國人[57]-7...對...外國人...強暴脅迫...強制其從事勞動...
外國人[57]-8...非法扣留...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外國人[57]-9...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46]-1-8~11[54]-1-1...預定工作之場所...罷工或勞資爭議...
[46]-1-8~11[54]-1-2...於國內招募...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機構...推介之人...
[46]-1-8~11[54]-1-3...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46]-1-8~11[54]-1-4...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46]-1-8~11[54]-1-5...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46]-1-8~11[54]-1-6...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
[46]-1-8~11[54]-1-7...聘僱之外國人妨害...安寧秩序...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46]-1-8~11[54]-1-8...曾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46]-1-8~11[54]-1-9...遣送出國...旅費...收容...費用...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46]-1-8~11[54]-1-10...向私立...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46]-1-8~11[54]-1-11...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46]-1-8~11[54]-1-12...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46]-1-8~11[54]-1-13...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46]-1-8~11[54]-1-14...違反本法或...[48]-2,3、[49]...發布之命令...
[46]-1-8~11[54]-1-15...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