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害補助費 --> 保險年資未滿一年 --> 金額:薪資半數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發六個月
普通傷害補助費 --> 保險年資滿一年 --> 金額:薪資半數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發十二個月
普通疾病補助費 --> 保險年資未滿一年 --> 金額:薪資半數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發六個月
普通疾病補助費 --> 保險年資滿一年 --> 金額:薪資半數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發十二個月
職業傷害補償費 --> 金額:薪資70%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一年未痊癒 --> 薪資半數 --> 一年
職業傷害補償費 --> 金額:薪資70%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一年未痊癒 --> 薪資半數 --> 一年
職業病補償費 --> 金額:薪資70%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一年未痊癒 --> 薪資半數 --> 一年
職業病補償費 --> 金額:薪資70% --> 每半個月發一次 --> 一年未痊癒 --> 薪資半數 --> 一年
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 --> 金額:薪資60% --> 按月發給 --> 非45歲、身心障礙 --> 發六個月
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 --> 金額:薪資60% --> 按月發給 --> 45歲、身心障礙 --> 發九個月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金額:薪資60% --> 按月發給 --> 發六個月
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金額:薪資60% --> 按月發給 --> 每一子女發六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35條(普通傷害補助費之發給標準)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19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19條之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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