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甲公司與勞工協商同意實施減班休息3個月,並向地方政府通報在案,甲公司受僱勞工A君(48歲)實施減班休息期間之協議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A君就業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A君符合政府安心計畫薪資補貼條件,請問A君可申領之每月薪資補貼金額為多少元?(2分)
七千元。
※這題的答案推導比較複雜,請看Gavin老師細細說明。
※本題提到「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減班休息」、「安心」、「薪資補貼」、「協議薪資」...等關鍵字,可以確定是在考《安心就業計畫》。
※《安心就業計畫》最近三次修正(下圖一),分別是:109年11月4日(簡稱版本A)、110年6月9日(簡稱版本B)、110年7月2日(簡稱版本C)。
※所以有可能出題委員命題時的法規版本,和我們現在適用的版本是不一樣的。舉例來說,如果出題委員是在110年5月命題完成,並且後續沒有再做任何異動,那顯然出題委員的命題依據就是版本A,以此類推...。
※儘管如此,因為題幹沒有特別指明該情境的日期,所以我們還是回答考試當時所適用的版本,也就是最新的版本C。
※A君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為12,000元,依照版本C的規定(下圖二),薪資差額為七千零一元以上至一萬四千元以下者,補貼七千元。此亦與勞動部最新文宣內容相符(下圖三)。
※版本C修正前後差異可見自由時報之整理,相當清楚(下圖四)。
【圖一】
【圖二】
五、分署核發減班休息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應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以下簡稱協議薪資)之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依下列基準按月發給:
(一)薪資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以下者,補貼三千五百元。
(二)薪資差額為七千零一元以上至一萬四千元以下者,補貼七千元。
(三)薪資差額為一萬四千零一元以上者,補貼一萬一千元。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以現職雇主實施減班休息前六個月之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但投保期間未達六個月者,以現職雇主實際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一項協議薪資,最低以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圖三】
【圖四】
(二)承上,甲公司經評估後決定先行休業,A君考量對收入的影響後決定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A君符合非自願離職,因A君未曾申請失業給付,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向就服員詢問下列失業給付申請問題:
1. 失業給付是按A君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按月發給,但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人可加給給付10%,最多計至20%,上述受扶養之眷屬條件是指哪三類?(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8節【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補助】之內容。
1. 無工作收入之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身心障礙子女。
就業保險法
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 A君最長可以領幾個月的失業給付?(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4節【失業給付金額、期間之規定】之內容。
九個月。
※題幹有說A君為48歲。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就業保險之保險給付中,針對A君及同A君辦理加保之眷屬可給付何種保費補助?(1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就業保險法】第8節【保險給付之種類】之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A君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為增加家庭收入,另找了一份兼職工作,第一個月工作收入為25,000元,則該月A君可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為多少元?(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5節【失業給付濫用之預防】之內容。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目前(110年11月)基本工資為24,000元,A君兼職月工作收入為25,000元,超過基本工資,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13171/1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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