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 星期五

[快訊] 108年第三梯次報考人數及合格人數

108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考人數:2,254人;合格人數:319人;合格率:14.15%

報名2,254人
學科到檢1,631人,及格1,230人
術科到檢1,606人,及格327人
合格發證319人




2020年1月8日 星期三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發給6,000元獎金 | 連江縣(馬祖)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連江縣縣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107年2月2日府民勞字第1070004949號公告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連江縣(以下稱本縣)縣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縣民,係指申請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在本縣縣民

三、本縣縣民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在此限。
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四、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附件二)
   (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
   (七)自我檢視表。(附件四)
   (八)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 。(附件五)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

六、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21536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發給10,000元獎金 |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更新時間:2019/07/01 14:00: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第 3 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 5 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 6 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 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CD5423CA2AD5038C&DID=2D9680BFECBE80B6B7551EB932745B8B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發給3,000元獎金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藝級棒獎勵實施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主動參與國際級或全國性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獲獎者,為臺中市勞工爭取光榮;並因應就業市場對專業證照的重視,針對在職期間的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藉以提升並強化勞工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資格:
(一)參賽獲獎獎勵:凡工作地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所推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獎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凡工作地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或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其證照必需與現職相關,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如:具原住民身分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參賽獲獎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得獎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二)技術士證照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無重覆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三)在職證明相關資料係指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詳細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所附之在職證明書請檢附正本資料且檢附資料之申請日期不得超過送件(親送或以掛號郵戳日為憑)日期三十日以上。
(四)申請本獎勵申請人,若係屬於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在職勞工,請提供在職之切結書(須檢附近一年之工作情形),以利審核。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六)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如單一級別電焊證照等),須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惟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免附。

四、獎勵標準:
(一)參加勞動部所推派之國際技能競賽獲獎獎勵:
1.金牌(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及獎座。
2.銀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
3.銅牌(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座。
(二)參加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獎勵:
1.金牌(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銀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銅牌(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獎勵:
1.甲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八千元,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除外。
2.取得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3.乙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
5.取得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五、申請時間:
本要點之獎勵申請應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請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局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局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文心樓 4 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

七、其他限制:
(一)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之申請者必須於在職期間取得與現職工作相關之技術士證照且提出申請獎勵時仍在職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在職勞工,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已領獎金應予追回。
(三)申請本要點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已領獎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四)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不含分區競賽獲獎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六)本要點所指之在職勞工,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或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
(七)申請人同一年度同一級別僅能申請一次技術士證照獎勵,即甲級證照及乙級證照同一年度僅能各申請一次為限。
(八)本獎勵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收入(如補充保費)予以課稅。
八、本要點獎勵案件,係由本局書面審核通過,逕予匯撥獎勵金於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09/1235311/1238450/1302162/post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藝級棒獎勵實施要點















2020年1月7日 星期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發給3,000元獎金 | 新北市政府職場達人獎勵計畫

新北市政府職場達人獎勵計畫


壹、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貳、 計畫名稱:新北市政府職場達人獎勵計畫

參、 計畫屬性:重要延續性計畫

肆、 計畫目標: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主動參與國際級或全國性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為新北市勞工爭取光榮;並因應就業市場對專業證照的重視,針對在職期間的勞工參與國際級或全國性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獲獎者;或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藉以提升並強化勞工就業競爭力。

伍、計畫內容及項目
一、實施對象:
(一)參賽獲獎獎勵:凡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新北市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所推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凡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新北市 1 年以上且工作地在新北市之在職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照,其證照必需與現職相關,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獎勵標準: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獎獎勵:
1.金牌(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00,000 元及獎座。
2.銀牌(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0,000 元及獎座。
3.銅牌(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20,000 元及獎座。
(二)參加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獎者:
1.金牌(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20,000 元及獎座。
2.銀牌(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10,000 元及獎座。
3.銅牌(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5,000 元及獎座。
(三)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金額:
1.甲級:獎金新臺幣 10,000 元。
2.乙級:獎金新臺幣 3,000 元。
3.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
三、申請期間: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逕送或郵寄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應繳文件:
(一)申請參賽獲獎獎勵:應檢附申請書、領據、查詢勞工保險及戶政資料同意書、得獎證明影本。
(二)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應檢附申請書、領據、查詢勞工保險及戶政資料同意書、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及在職證明正本各 1 份。
(三)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六、其他限制:
(一)申請者必須於在職期間取得與現職工作相關之技術士證照且提出申請獎勵時仍在職者,每人每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在職勞工,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應予追回。
(三)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已撥獎勵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https://ilabor.ntpc.gov.tw/page/top-worker-prize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發給8,000元獎金 | 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09 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08 年 12 月 23 日公告

一、目標:
為鼓勵本市青年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方案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籍桃園市且未滿 30 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二)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且參與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含)以上(詳附表 1),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結(參)訓,且參與訓練之日期應先於技術士證取得日期(另有規定者除外)。另考量 108 年度已取得勞動部甲、乙級技術士證之青年申請權益,訓練課程時數不受 30 小時(含)以上之限制。
 1.中央、地方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核定補助之職業訓練相關課程。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
 3.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
(三)甲、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
(四)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符合 合併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五)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四、獎勵標準如下:
(ㄧ)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 8,000 元。

五、申請方式:
 (ㄧ)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 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9 號,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 就業服務處收)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二)。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5.結訓、在訓或完成推廣教育進修課程等證明文件影本。(包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參與課程名稱、訓練起訖時間、訓練時數及訓練單位印信等資料)。
 6.切結書(附件三)。
 7.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二)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三)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四)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 109 年 12 月 15 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撥付獎勵金款項。另 109 年 12 月 16 日以後之案件,視 110 年計畫核定情形於 110 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七、申領本方案獎勵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
(二)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獎勵。
(三)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四)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八、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本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九、本方案奉核定後,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https://oes.tycg.gov.tw/home.jsp?id=8&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12230028&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https://www.tycg.gov.tw/ch/home.jsp?id=7&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12230028&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language=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