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 星期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發給8,000元獎金 | 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09 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08 年 12 月 23 日公告

一、目標:
為鼓勵本市青年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方案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籍桃園市且未滿 30 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二)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且參與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含)以上(詳附表 1),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結(參)訓,且參與訓練之日期應先於技術士證取得日期(另有規定者除外)。另考量 108 年度已取得勞動部甲、乙級技術士證之青年申請權益,訓練課程時數不受 30 小時(含)以上之限制。
 1.中央、地方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核定補助之職業訓練相關課程。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
 3.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
(三)甲、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
(四)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符合 合併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五)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四、獎勵標準如下:
(ㄧ)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 8,000 元。

五、申請方式:
 (ㄧ)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 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9 號,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 就業服務處收)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二)。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5.結訓、在訓或完成推廣教育進修課程等證明文件影本。(包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參與課程名稱、訓練起訖時間、訓練時數及訓練單位印信等資料)。
 6.切結書(附件三)。
 7.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二)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三)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四)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 109 年 12 月 15 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撥付獎勵金款項。另 109 年 12 月 16 日以後之案件,視 110 年計畫核定情形於 110 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七、申領本方案獎勵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
(二)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獎勵。
(三)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四)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八、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本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九、本方案奉核定後,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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