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記憶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及第 41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雇主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雇主 --> 雙語能力者 --> 30,100,2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雙語翻譯 --> 五分之一;同國籍每五十人一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 40-1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第 41 條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 2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記憶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0 條及第 21 條

機構 --> 三人 --> 僱一人

醫院 --> 五床 --> 僱一人

可以這樣想:
1. 床不是隨時有人
2. 醫院有醫生護士會幫忙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0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第 21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記憶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2 條


觀念:全日 > 嚴重 > 輕度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五。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