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二梯次(7/6場次) 就業服務乙級全國考試結果:
估算報檢數:1771
估算到檢數:1269
估算合格數:136
估算報檢合格率:7.68%
估算到檢合格率: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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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二梯次(7/6場次) 就業服務乙級全國考試結果:
估算報檢數:1771
估算到檢數:1269
估算合格數:136
估算報檢合格率:7.68%
估算到檢合格率:10.72%
114年第一梯次就業服務乙級全國考試結果:
估算報檢數:2,176
估算到檢數:1,609
估算合格數:539
估算報檢合格率:24.77%
估算到檢合格率:33.50%
113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全國考試結果:
估算報檢數:2,704
估算到檢數:2,063
估算合格數:367
估算報檢合格率:13.57%
估算到檢合格率:17.79%
113年第二梯次就業服務乙級全國考試結果:
估算報檢數: 2,084
估算到檢數: 1,589
估算合格數: 358
估算報檢合格率:17.18%
估算到檢合格率:22.53%
113年第一梯次就業服務乙級全國考試結果:
估算報檢數: 2,016
估算到檢數: 1,471
估算合格數: 254
估算報檢合格率:12.60%
估算到檢合格率:17.27%
112年第二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檢數:2,182
到檢數:1,570
合格數:362
報檢合格率 : 16.59%
到檢合格率 : 23.06%
110年第二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檢人數:2,144人;合格人數:101人;合格率:4.71%
報名2,144人
學科報名2,144人,及格785人
術科報名2,109人,及格74人
合格發證101人
110年第一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檢人數:2,219人;合格人數:365人;合格率:16.45%
報名2,219人
學科報名2,219人,及格960人
術科報名2,197人,及格389人
合格發證365人
109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檢人數:2,595人;合格人數:437人;合格率:16.84%
報名2,595人
學科報名2,595人,及格1,416人
術科報名2,530人,及格393人
合格發證437人
109年第二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檢人數:1,916人;合格人數:429人;合格率:21.71%
報名1,916人
學科報名1,916人,及格755人
術科報名1,916人,及格503人
合格發證429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歷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證書者。
前項規定之測驗科目及合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培養第一項規定之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辦理研習。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認可舉辦之講習,經測驗合格取得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認可之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講習或測驗,得收取費用。
前二項規定之講習時數、課程範圍、認可條件、認可程序、廢止認可、測驗科目、合格標準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檢具最近二年內曾參加第一項講習之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未依規定換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證書。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換發證書。未依規定換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民國96年起,為配合就業服務業多元化、提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倫理道德,又為節省行政成本及定期舉辦測驗,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納入全國技術士檢定考試,「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遂正式誕生。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三、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檢具申請日前二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認可舉辦之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未依規定換發者,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認可之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第三項講習,得收取費用。
前項規定之講習時數、課程範圍、認可條件、認可程序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換發。
97年1月10日起,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無效期。
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發佈日期:2008/02/05
勞委會為提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且為使現行已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一致,以符公平原則,經研擬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8日發布,並自97年1月10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定具有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者,始能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
二、刪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及換證講習規定,並溯及於本辦法9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為確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規定之數額內。
四、將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及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納入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項目,以確保該等業務之服務品質。
勞委會修法就服專業人員證書不需講習換證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發佈日期:97.01.0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刪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及四年須參加講習換證規定;此外,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須具有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的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現行規定,就服專業人員證書每四年須換證,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應檢具申請日前兩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認可舉辦的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證。修法後,將回歸2004年一月十三日前規定,除非違法,就服專業人員證書將終生有效。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組組長蔡孟良說,目前取得就服專業人員證書共五千多人,其中有約兩千八百人證書效期為四年;由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證與講習制度對實質管理效益不大,且耗費行政成本,因此這次修法回歸2004年一月修法前規定,2004年一月後取得證書的約兩千八百人將不需換證也不必講習。
他指出,未來就服專業人員提升知能部分,將朝向自主學習並結合仲介公司評鑑機制作為管理,希望專業人員主動參加有關就服業務相關的課程學習,並列入仲介評鑑項目。
此外,這次法規修正重點還有,將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及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的就業諮詢納入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職責項目,以確保這項業務的服務品質。
勞委會一月八日發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一月十日生效實施。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二、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二人。
三、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第十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前項所定之數額,且不得從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