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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解說] 兩種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比較,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第 19 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第 18 條,第 20 條

一、法源
A. 就業保險法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B. 就業服務法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金額
A. 6個月平均薪資60%
B. 基本工資60%

三、期間
A. 6個月
B. 6個月,身心障礙者一年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六個月,四十五歲、身心障礙九個月。

四、誰發給
A. 保險人(勞工保險局)
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

五、誰安排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

六、訓練類型
A. 全日制職業訓練
B. 全日制職業訓練

七、對象
A.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B.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

第 19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018年2月11日 星期日

[解說] 何謂團體協約?

問題:何謂團體協約?

答案:
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2018年2月10日 星期六

[解說] 就業保險費要繳多少, 就業保險法 第8條

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繳費期限

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5%,直轄市政府補助5%。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eWv0V0PNzcM%3D









就業保險法

第8條(保險費率)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保險費率之調整)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財務。





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解說] 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時間,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9 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繳納期限

雇主當月份應提繳及代收個人自願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即9月份應繳之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於10月25日前完成計算並寄發繳款單,單位最遲應於11月30日前繳納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9 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解說] 勞工保險費繳納時間,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

勞工保險費按月繳納,是何時繳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繳款單寄發作業

  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每月繳納1次,當月份之保險費,本局於次月25日以前寄發投保單位繳納,繳納期限如下:

一、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由雇主於每月發放薪資時扣取,連同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一併繳納,當月份之保險費於次月底前繳納,如1月份保險費,於2月底前應繳納
 
二、裁減資遣續保被保險人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被保險人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繼續加保者,則應辦理轉帳代繳勞工保險費。
 
三、育嬰留職停薪續保之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繳款單寄發作業如下:
 
本局每月另行以被保險人個人為單位開列繳款單。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被保險人之個人繳款單若需更改繳款單寄送地址,請被保險人來函註明姓名、身分證號及投保單位名稱,申請變更。
  ※ 勞保網路單位可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aa/)申辦電子帳單,本局將按月寄發電子帳單至指定電子郵件信箱。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解說] 勞工保險條例 老年年金給付計算範例

老年年金給付計算範例

出生年度:47年
年齡:60 歲  0 個月
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  40000 元
參加保險年資:  15 年又  0 個月(保險年資滿15年以上,始可請領年金給付)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以下兩式擇優發給,請參考):
 
第一式計算金額:7344 元。
(15*0.775%*40000+3000)*0.96=7344

第二式計算金額:8928 元。
(15*1.55%*40000)*0.96=8928


※第一式:(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0.775%+3000元)x(1+增給比例或1-減給比例)。
※第二式:(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x(1+增給比例或1-減給比例)。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1. 被保險人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 展延年金: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3. 減給年金: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4%。
4.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領取金額仍以申請時本局核定為準。






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解說] 就業保險法 第 29 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是什麼意思?

就業保險法

第 29 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第 30 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重要觀念:要領該月的失業給付,該月就要做失業再認定,沒做這個認定就沒得領。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7QJlWkj0oUs%3D

每月發給1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Xt1FDfOJfyg%3D

超過45歲失業給付最長給9個月
失業給付的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但若被保險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時,每一名眷屬可加給給付10%,最多以20%為限。而且只要每月完成失業再認定,就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但如果被保險人已滿45歲或是身心障礙者,最長則可領到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