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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

[105-3] 學科詳解目錄 - 105年第3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法規相關試題

3.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前開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10.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最低達幾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11.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給付津貼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12.何種就業的型態可容許以產能核薪

13.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雇主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17.有關失業勞工至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獎勵金額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19.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21.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外籍看護工辦理健康檢查時程,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23.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最長逾多久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2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至少幾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5.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26.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幾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28.依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規定,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展延聘僱許可,應繳納審查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29.有關就業保險法所稱就業諮詢,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30.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製造工作,有關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之資格,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32.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有關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自願就業人員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之特定對象,何者為不正確?

35.假設立法院的員工總人數為1,000人,請問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不得低於多少人?

36.依職業訓練法第35條規定,技術上與何種業別有關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

3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38.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39.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43.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可收費之項目,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44.為使失業給付請領者提早就業,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至少幾個月以上,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45.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屠宰工作,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46.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4條規定,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47.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僱用勞工最低逾幾人之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者,由其工會或勞工向主管機關通報?

49.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籍看護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每月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53.大仁看到自己心中理想的企業在徵才,因此決定前去應徵,面試時,雇主與他相談甚歡,當場錄用大仁。大仁因此向主考官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沒想到雇主卻以大仁的性傾向為由,取消錄用大仁的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55.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57.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申請津貼所需檢附之身分證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60.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幾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63.有關「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64.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10條規定,該貸款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65.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強制退休之勞工,依規定加給百分之多少的退休金?

67.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同一雇主欲調派其專案百億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所承建屬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時,該工程金額至少需達新臺幣多少元?

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協助某些對象就業,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所指應合作之機關?

71.小A在某一就業服務機構工作,長期協助職場新鮮人就業,基於達到推介就業的目的,小A將部分具有長照相關背景的求職者資訊,對外公開給符合政府認證標準的優良廠商,以增加就業機會之取得。請問若從就業服務法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72.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7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之外國語文教師,其資格條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74.有關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所規定勞工之資格,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7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至遲幾日內繳納?

76.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子女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被保險人可請領幾個月喪葬津貼?

77.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職業重建服務人員?



[105-3] 77.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職業重建服務人員?

[目錄]


(C) 77.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職業重建服務人員?
(A)就業服務員(B)職業輔導評量員(C)社會工作員(D)職業訓練員。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但確實的法規名稱應該是「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並且準則當中並沒有出現「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這樣的詞彙,是稱為「專業人員」。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專業人員及其職務內容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擬定、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及就業支持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初步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項。


[105-3] 76.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子女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被保險人可請領幾個月喪葬津貼?

[目錄]


(D) 76.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子女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被保險人可請領幾個月喪葬津貼?
(A)1個月(B)1個半月(C)2個月(D)2個半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2 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105-3] 7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至遲幾日內繳納?

[目錄]


(C) 7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至遲幾日內繳納?
(A)10日(B)20日(C)30日(D)40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4 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強制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之。


[105-3] 74.有關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所規定勞工之資格,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目錄]


(D) 74.有關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所規定勞工之資格,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B)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需要者
(C)非自願離職者
(D)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指之特定對象。
※D選項之特定對象與缺工就業獎勵要點之對象不同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勞動發就字第1031813184號
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雇主,指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事業單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二、附表六所定之特定製程行業或附表三所定之特殊時程行業,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二) 審查標準第二十條規定所定之機構。

前項雇主辦理求才登記,求才薪資須達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三、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有意願受僱於前點所定雇主,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一)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 非自願離職

(三)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於前點第二款雇主之失業勞工,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時,不適用本要點。

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第二點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且平均每週工時達三十五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一) 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二)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前項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假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致平均每週工時未達三十五小時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津貼。

失業勞工經雇主僱用超過十四日離職者,不得以僱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業推介卡就業後,再請領本要點津貼。

五、 前點勞工受僱期間,每滿一個月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致逾期提出申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 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 薪資證明。

(四) 勞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 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勞工提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案,得免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勞工申請津貼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二個工作日內處理終結。

勞工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標準核發勞工本要點之津貼,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 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 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

第四點規定之勞工離職後,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重新依前項各款標準領取津貼,合併計算已依本要點規定領取之月份,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七、 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 依本要點申領津貼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津貼:

(一) 不實申領。

(二) 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就業中心查核。

(四) 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代表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五)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部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要點之津貼,並公告之。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105-3] 7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之外國語文教師,其資格條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目錄]


(D) 7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之外國語文教師,其資格條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年齡須滿20歲
(B)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C)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D)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本法指就業服務法
一、年滿二十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早期有「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現(民國93年3月24日起)已廢止。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來源:



[105-3] 72.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目錄]


(D) 72.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A)2,000元(B)1,200元(C)600元(D)0元。



就業服務法 第 55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105-3] 71.小A在某一就業服務機構工作,長期協助職場新鮮人就業,基於達到推介就業的目的,小A將部分具有長照相關背景的求職者資訊,對外公開給符合政府認證標準的優良廠商,以增加就業機會之取得。請問若從就業服務法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目錄]


(C) 71.小A在某一就業服務機構工作,長期協助職場新鮮人就業,基於達到推介就業的目的,小A將部分具有長照相關背景的求職者資訊,對外公開給符合政府認證標準的優良廠商,以增加就業機會之取得。請問若從就業服務法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對求職者的保護,就業服務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外公開求職者資訊
(B)就業服務人員可根據個人專業與需求,對外公開求職者資訊
(C)就業服務人員,對求職者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D)就業服務人員應聽從主管的領導,作為求職者資訊公開與否的依據。



就業服務法 第 9 條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105-3] 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協助某些對象就業,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所指應合作之機關?

[目錄]


(D) 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協助某些對象就業,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所指應合作之機關?
(A)學校對學生之就業服務
(B)役政機關對退伍者之就業服務
(C)更生保護會對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
(D)戶政機關對高齡者之就業服務。
※用刪去法來看,A、B、C都對,所以選D
※從D選項本身來看,就業服務法裡同時提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高齡者(中高齡者)的部份僅有第25條,而當中並沒有提到戶政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A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3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B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3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C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2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D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主管機關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2017年4月17日 星期一

[105-3] 67.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同一雇主欲調派其專案百億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所承建屬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時,該工程金額至少需達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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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7.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同一雇主欲調派其專案百億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所承建屬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時,該工程金額至少需達新臺幣多少元?
(A)2億元(B)5億元(C)10億元(D)100億元。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04481號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部  長 陳雄文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
 
工作類別
規定
說明
一、海洋漁撈工
(一)同一雇主有甲、乙二艘以上合法登記之漁船且均在同一雇主指揮監督下,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甲漁船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乙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雇主自甲漁船調派至乙漁船外籍工作者人數、乙漁船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與本國船員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
一、「調派」,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變更工作場所(以下各工作類別均同)。
二、「審查標準」,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各工作類別均同)。
三、「同一雇主」,指同一公司法人或同一自然人。不同公司負責人屬同一自然人者,非屬同一雇主(以下各工作類別均同)。
四、本項海洋漁撈工作,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二、家庭幫傭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雇主新住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本項家庭幫傭工作,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三、製造工
(一)一般製造業:
1.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2.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1)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備搬遷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3.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一、本項所稱一般製造業,指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以外之產業。
二、本項所稱工廠或承租廠房,以具備合法工廠登記證明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者為限,不包含免辦工廠登記者。
三、本項所稱重大投資製造業,須符合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四、本項所稱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四、營造工
(一)一般營造業:
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以上訂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二)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程:
1.「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雇主「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乙工程):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工程,須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工作之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十。
2.「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至同一雇主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工程,須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工作之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十。
3.重大工程(甲工程)調派工程製品之製造廠(乙工廠):
1)同一雇主欲調派甲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須經工程主辦機關書面證明需要,並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工作,但每次調派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平均勞保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申請月之二個月前(含申請月)十二個月之平均數計算】。
4.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或不同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
1)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須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籍工作者至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十。
(三)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及專案百億工程不得調派之情事:
1.「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雇主一般營造工程(乙工程):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工作。
2.「民間百億工程或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工程製品之製造廠(乙工廠):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工作。
3.驗收期間之調派: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之營造工程,甲工程或乙工程於驗收期間,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工作。
4.統籌申請外籍工作者之調派: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之營造工程,甲工程為統籌申請外籍工作者之「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程」,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工作。
(四)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雇主承建屬政府機關發包興建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以上之工程(乙工程)
   1.同一雇主欲調派甲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須經甲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且經乙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認定具緊急性、必要性、公益性及無妨礙國人工作權利等具體事實,並由乙工程主管機關轉送雇主申請調派文件及「政府工程因特殊狀況調派外籍營造工證明」(如附表),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工作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十。
   3.每次申請調派期間不得超過自許可調派日起三十日內,且同一雇主申請調進乙工程一年以一次為限。
一、本項所稱重大工程,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但不包含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之工程。
二、本項所稱民間百億工程,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勞職外字第0九二00八四四九號公告規定。
三、本項所稱專案百億工程,須符合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勞職外字第0九六000八四號令訂定「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規定。
四、本項所稱統籌申請外籍工作者,指雇主依重大工程、民間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程規定向本部申請引進外籍工作者,再統籌分配外籍工作者予各個別工程。
五、本項所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工程者,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包興建之工程。

五、機構看護工
(一)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機構:
1.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附設機構(乙院所):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2)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名外籍工作者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護工之總人數。
2.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附設機構(乙院所):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籍工作者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護工之總人數。
(二)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機構:
1.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附設機構(乙院所):調派規定與上開五、機構看護工一之1.同。
2.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附設機構(乙院所):調派規定與上開五、機構看護工一之2.同。
本項所稱機構,須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條規定。
六、家庭看護工
(一)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二)調派至醫療院所: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三)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一、本項雇主,須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第(三)點所稱「養護機構」,指審查標準第六章規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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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65.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強制退休之勞工,依規定加給百分之多少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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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5.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強制退休之勞工,依規定加給百分之多少的退休金?
(A)10%(B)20%(C)30%(D)40%。
※這題有點瑕疵,勞動基準法第55條是針對「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才有20%的加給退休金,但題目中並沒有說明該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是否是因為執行職務所導致。



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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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星期五

[105-3] 64.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10條規定,該貸款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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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4.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10條規定,該貸款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A)7年(B)8年(C)9年(D)10年。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10 條

本貸款之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本貸款之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105-3] 63.有關「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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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63.有關「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B)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C)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D)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最長有7日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A選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B選項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C選項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D選項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105-3]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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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介紹費之收取,得於聘僱契約生效前收取
(B)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1次
(C)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退還百分之50之介紹費
(D)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6個月內推介3次。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105-3] 60.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幾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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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0.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幾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
(A)7日(B)10日(C)20日(D)30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105-3] 57.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申請津貼所需檢附之身分證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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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57.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申請津貼所需檢附之身分證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B)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C)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D)家庭暴力被害人:中央主管機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05-3] 55.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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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5.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A)1次(B)2次(C)3次(D)4次。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105-3] 53.大仁看到自己心中理想的企業在徵才,因此決定前去應徵,面試時,雇主與他相談甚歡,當場錄用大仁。大仁因此向主考官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沒想到雇主卻以大仁的性傾向為由,取消錄用大仁的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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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3.大仁看到自己心中理想的企業在徵才,因此決定前去應徵,面試時,雇主與他相談甚歡,當場錄用大仁。大仁因此向主考官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沒想到雇主卻以大仁的性傾向為由,取消錄用大仁的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是為大仁設想,避免大仁的性傾向影響同事
(B)雇主沒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求職者的性別
(C)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歧視求職者的性傾向
(D)雇主提供面談機會,就已盡到就業服務法所強調的就業機會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105-3] 49.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籍看護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每月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目錄]


(B) 49.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籍看護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每月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
(B)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600元
(C)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D)曾受聘僱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1雇主者,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6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105-3] 47.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僱用勞工最低逾幾人之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者,由其工會或勞工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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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7.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僱用勞工最低逾幾人之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者,由其工會或勞工向主管機關通報?
(A)100人(B)150人(C)200人(D)250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1 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訪時,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協助辦理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