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 星期六

[106-2] 術科詳解目錄 - 106年第2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106年第二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一、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試述雇主不得因勞工之上述申訴,而予以哪些不法行為?(10分)

二、 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試述勞工年滿六十歲,依其工作年資不同,得請領退休金之方式?(10分)

三、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3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請分述之。(10分)

四、 近年來許多國家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情形,因而致力於加強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培育與運用對策之規劃,以提升專業職能。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職業訓練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哪一種職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哪一種措施,訂定訓練計畫?(2分)
(二) 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與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問題:
1. 各依哪一種標準核算?發給多少比率之津貼?(4分)
2. 各最長給付期間為何?(3分)
3.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最多計至多少比率?(1分)

五、 近年來針對社會新鮮人的失業概況與促進就業策略探討中,有指出是「學用落差」與「職涯迷惘」等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非常重視此一問題,而成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學習主題館」等積極協助青年之職涯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作為,請任舉10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就業促進之服務?(10分)

六、職業心理測驗的主要目的,是在提供客觀的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行為樣本,以協助求職者對自我進行探索與釐清職涯方向,是生涯決定過程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請任舉5項職業心理測驗的功用。(10分)

七、 勞參率的全稱為何(2分)?其定義為何(4分)?勞動力中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假設15歲以上民間人口20,000,000人,其中勞動力為12, 000,000人,就業者為11,500, 000人,請問勞參率(2分)及失業率(2分)各多少?(答案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數)。

八、 人際溝通有65%是經由非語言訊息傳達,其中,非語言管道的肢體動作,可提供許多重要的訊息,請列出5種非語言溝通中肢體動作的類型。(每類型各2分,共計10分)

九、 在職業決定過程,有許多職涯諮詢者會使用傑尼斯與曼安(Janis & Mann, 1977)的「平衡單」(Balance sheet)與求職者一起討論職業選擇,幫助個體具體的分析每一個可能的選擇方案,研判各個方案實施後的利弊得失,最後排定優先順序,擇一而行。請寫出金樹人(1990)所提及「平衡單」中影響個人做決定的四大層面因素為何(每項2分,計8分),每個層面各舉一個具體考慮因素(每層面最多1項給分,每項0.5分,計2分)。

十、 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ational Care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NCDA)規定了11項生涯諮商(就業諮詢)能力(Career Counseling Competencies)範疇,請任舉其中5項。(每項2分,計10分)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3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
中央 --> 勞動部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縣(市) --> 縣(市)政府

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2017年9月23日 星期六

[106-1] 九、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第2 項規定,職業重建服務內容共有7 種,除提供就業服務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外,尚包括哪5 種重要的服務? (10 分)

九、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第2 項規定,職業重建服務內容共有7 種,除提供就業服務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外,尚包括哪5 種重要的服務? (10 分)

1.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2.職業輔導評量
3.職業訓練
4.職務再設計
5.創業輔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106-1] 七、近年來全球資訊網路的盛行與技術快速進展,網路服務已蔚為風尚。儘管已有眾多民間人力銀行網站設置, 但我國政府依然設立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請任舉說明政府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的5 個立場或原則。(10 分)

七、近年來全球資訊網路的盛行與技術快速進展,網路服務已蔚為風尚。儘管已有眾多民間人力銀行網站設置, 但我國政府依然設立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請任舉說明政府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的5 個立場或原則。(10 分)

1.整合政府、民間、院校就業資訊
2.提供即時職場及政府就業政策相關資訊
3.提供多樣化的訓練課程資訊
4.設立特定對象專屬就業專區
5.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
6.系統全面資料保密



參考資料: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19&pid=17

關於台灣就業通

「台灣就業通」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集結原「全國就業e網」、「職訓e網」、「身心障礙者就業開門網」、「微型創業鳳凰網」以及「技能檢定中心」等五大網站所成立的整合性網站。

是一個能夠提供民眾就業、訓練、檢定、創業及身心障礙就業等服務的終生職涯夥伴。

就業服務上,「台灣就業通」匯集了全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民間團體、民營機構以及各地公部門職缺資訊,是唯一完整整合政府、民間、院校就業資訊的最大公部門人力銀行。

此外,更特別針對各種特定對象規劃設立多元專區,包括青少年打工專區新鮮人專區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婦女原住民更生人外籍與陸配兼職公務及教育等,各類對象都有專屬的就業專區,只要加入會員,人人都是VIP。

「台灣就業通」更提供即時的就業政策、新聞、相關法規、計畫、求職寶典與就業情勢等相關文章,以及內容豐富的各式電子報與影音資訊,讓會員可以隨時獲得職場及政府就業政策相關資訊

在訓練部分,「台灣就業通」提供各分署(勞動力發展署)之自辦訓練課程、補助地方政府開辦地方化及社區化的訓練班次、委託大專院校及民間機構辦理訓練班次外,還包括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等各項人才培訓計畫課程資訊,讓民眾能夠輕鬆獲得各項多樣化的訓練課程資訊,培養個人多面向專業及能力,在職涯路上培養第二專長,強化競爭力。

在創業部分,「台灣就業通」提供給有意創業民眾相關的創業準備、創業資源、創業課程、創業貸款以及失業者創業協助資訊,讓準頭家有萬全準備安心創業。

技能檢定部分則提供法規、公告、表單等相關連結方便民眾立即查詢。

在身心障礙與特定對象部分,「台灣就業通」提供身心障礙朋友們求職相關資訊,包含全國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資訊與相關資料、相關服務資源,以及提供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與計畫給雇主參考,讓身心障礙朋友能夠順利地投入職場。

除了各項服務外,「台灣就業通」結合專業客服建立完整的審核機制,加上系統全面資料保密,讓民眾擁有安心的求職環境。

此外,「台灣就業通」更是國內唯一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的職涯服務單位,隨時有專業客服人員提供線上最即時的查詢服務與解答。

未來,「台灣就業通」將持續秉持熱情與專業的服務精神,朝向更多元性、服務可及性的方向發展,結合虛擬的網站服務與實體的服務據點通路,強化虛實整合服務提供民眾終生職涯發展且全人化的服務達到勞動力充分開發、運用與提升的勞動力發展願景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106-1] 五、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五、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第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多少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哪一個機關定之? (2 分)

1.二萬人
2.中央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1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14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哪二種對象、申請哪二種事項,不得拒絕。但其申請事項,在哪二種情況下得予拒絕? (6 分)

1.求職人、雇主
2.求職、求才登記
3.違反法令、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




就業服務法

第14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義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第16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何種資訊?。 (1 分)

就業市場資訊



就業服務法

第16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之資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四)第17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何種服務,再依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1 分)

就業諮詢



就業服務法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6-1] 四、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第38 條規定,哪七種單位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7 分)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相關罰則】第2項~§96【相關懲處】第1項~§10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下列單位人員,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一、警政單位: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擔任警勤區工作、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人犯押送、戒護、刑事案件處理、警衛安全之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消防單位:實際從事救災救護之人員。
  三、關務單位:擔任機動巡查、理船、艦艇駕駛、輪機之人員。
  四、國防單位:從事軍情、國安情報及特勤工作之人員。
  五、海巡單位:從事海岸、海域巡防、犯罪查緝、安全檢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及漁業巡護之人員。
  六、法務單位:擔任調查、法警事務、駐衛警察及矯正機關安全警戒勤務、收容人教化工作之人員。
  七、航空站: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護之人員。







(二)依據第47 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哪一個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何種機制?以保障其何種生活品質?(3 分)

1.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2.提早退休機制
3.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7條(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之建立)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106-1] 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從業人員50 人,並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計有印尼籍250 人,越南籍40 人,菲律賓籍40 人,泰國籍40 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從業人員50人,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計有印尼籍250人,越南籍40人,菲律賓籍40人,泰國籍40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機構可申請聘僱雙語翻譯最多幾人?(3分)

(50*1/5)+(250/50)=15

有從業人員50人:(50*1/5)=1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印尼籍250人:250/50=5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越南籍40人:未滿5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菲律賓籍40人:未滿5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泰國籍40人:未滿50 --> 0
合計15人,未超過16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該機構至少須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幾人?(3分)

5人

250+40+40+40=370
達100人以上(100~199) --> 3人
增加100人(200~299) --> 4人
增加100人(300~399) --> 5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三)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機構可申請聘僱何國籍廚師? (2分) 最多聘僱幾人? (2分)

1.印尼籍
2.3人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印尼籍250人:達100人 --> 200人以上未滿300人 --> 3人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越南籍40人:未滿10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菲律賓籍40人:未滿10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泰國籍40人:未滿100 --> 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8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6-1] 二、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 條規定,試述被保險人有哪五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10 分)

二、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試述被保險人有哪五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10 分)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

第9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6-1]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2 分)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2 分)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 分)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2 分)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2 分)

(一)3日
(二)7日
(三)10日
(四)14日
(五)15日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日數對照
圖片來源: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11984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106-2] 十、 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ational Care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NCDA)規定了11項生涯諮商(就業諮詢)能力(Career Counseling Competencies)範疇,請任舉其中5項。(每項2分,計10分)

十、 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ational Care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NCDA)規定了11項生涯諮商(就業諮詢)能力(Career Counseling Competencies)範疇,請任舉其中5項。(每項2分,計10分)

1.生涯發展理論
2.個人與團體諮商技術
3.個人/團體測驗評量
4.組織內生涯方案之推動、管理與實施
5.多元族群




資料來源
生涯諮商與輔導(重修版)
作者: 金樹人
出版社:東華
出版日期:2011/09/01

第60~61頁

美國生涯輔導人員所隸屬之學會為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ational Care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NCDA),成立於1913年,其前身為「美國職業輔導學會」(National Vocational Guidance Association),係全美所有專業諮商團體中歷史最悠久者。
「美國生涯發展學會」為美國諮商學會(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簡稱ACA)之一個分會。
美國生涯發展學會的會員超過六千人,均係生涯諮商與發展方面的專業人士,包括各級學校輔導人員、私人執業之諮商師、諮商師之培訓人員、諮商研究人員、以及光商企業界、政府部門服務的人力資源從業人員等。
1979年美國生涯發展學會曾提出一份生涯諮商師基本能力的草案,供各級單位設計職前訓練或在職練課程的參考。1997年,再度博採學者專家的意見,提出十一項生涯輔導人員之基本專業能力。最近一次修訂係發表於2007年,將多元文化能力(multicultural competencies)融入原有基本能力之範疇,以彰顯對多元族群進行生涯諮商的重視。以下分別說明之:(NCDA, 2011a)

1.生涯發展理論
2.個人與團體諮商技術
3.個人/團體測驗評量
4.訊息/資訊之運用
5.組織內生涯方案之推動、管理與實施
6.生涯教練(coaching)、企業諮詢(consultation)與方案執行
7.多元族群
8.督導
9.倫理/法律議題
10.研究/評估
11.科技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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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九、 在職業決定過程,有許多職涯諮詢者會使用傑尼斯與曼安(Janis & Mann, 1977)的「平衡單」(Balance sheet)與求職者一起討論職業選擇,幫助個體具體的分析每一個可能的選擇方案,研判各個方案實施後的利弊得失,最後排定優先順序,擇一而行。請寫出金樹人(1990)所提及「平衡單」中影響個人做決定的四大層面因素為何(每項2分,計8分),每個層面各舉一個具體考慮因素(每層面最多1項給分,每項0.5分,計2分)。

九、 在職業決定過程,有許多職涯諮詢者會使用傑尼斯與曼安(Janis & Mann, 1977)的「平衡單」(Balance sheet)與求職者一起討論職業選擇,幫助個體具體的分析每一個可能的選擇方案,研判各個方案實施後的利弊得失,最後排定優先順序,擇一而行。請寫出金樹人(1990)所提及「平衡單」中影響個人做決定的四大層面因素為何(每項2分,計8分),每個層面各舉一個具體考慮因素(每層面最多1項給分,每項0.5分,計2分)。

1.自我物質方面的得失:工作收入
2.他人物質方面的得失:家人協助負擔金額
3.自我精神方面的得失:個人興趣
4.他人精神方面的得失:家人的態度




資料來源
生涯諮商與輔導(重修版)
作者: 金樹人
出版社:東華
出版日期:2011/09/01

第274~275頁

平衡單(balance sheet)的設計(Janis & Mann, 1977),是用來協助當事人做好重大的決定。它可以幫助當事人具體的分析每一個可能的選擇方案,研判各方案實施後的利弊得失,最後排定優先順序,擇一而行。平衡單協助我們將重大事件的思考方向聚集在四個主題上面:

1.自我物質方面的得失
2.他人物質方面的得失
3.自我讚許與否 --> 自我精神方面的得失
4.社會讚許與否 --> 他人精神方面的得失

在實際應用上,「自我讚許與否」和「社會讚許與否」仍嫌籠統,我們建議這兩項改為「自我精神方面的得失」與「他人精神方面的得失」。換言之,思考重心可置於以「自我-他人」,以及「物質-精神」所構成的四個範圍內(下圖)。

生涯抉擇考慮因素的維度 | 平衡單 | balance sheet | Janis & Mann,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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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日 星期日

[106-2] 八、非語言溝通人際溝通有65%是經由非語言訊息傳達,其中,非語言管道的肢體動作,可提供許多重要的訊息,請列出5種非語言溝通中肢體動作的類型。(每類型各2分,共計10分)

八、人際溝通有65%是經由非語言訊息傳達,其中,非語言管道的肢體動作,可提供許多重要的訊息,請列出5種非語言溝通中肢體動作的類型。(每類型各2分,共計10分)

眼神接觸、臉部表情、手勢、姿勢、姿態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295347/
非語言溝通類型
非語言溝通
Non-Verbal Communication
名詞解釋:舞蹈治療名詞。溝通的型態之一,指運用語言、文字以外的媒介來傳達想法或感受,包括:臉部表情、眼神、肢體動作、手勢等,可補強語文溝通之有效性及完整性,在某些情境下更能表達個體的感情,如擁抱等。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7311/
姿態語言
姿態語言
Gesture Language
名詞解釋:姿態語言是用來表達思想、情感和與人溝通的身體動作面部表情手語也是一種。人和人的接觸中,姿態語言可以幫助或補充口語的表達,使溝通變得更為精確明白而生動,有時也可代替口語。姿態語言的重要性因不同的社會而異,在希臘、義大利及葡萄牙,姿態語言在協助口語的表達上格外重要。在某些情境中,姿態語言可完全代替口語,如點頭表示贊同,搖手代替否定或制止,又如瘖瘂人的用手語或脣語。面部表情通常是約定俗成的,如微笑或怫然不悅;如傾聽或面顧左右的神情,以至嫌惡、憤怒都可表示心意。如握手、鞠躬表示禮貌和歡迎,拂袖而去表示反對和憤慨。某些場合中以行動改變站立的位置,或在坐位中改變坐姿,往往都有語言的作用。






非語言溝通類型
類型:
1.眼神接觸:直視或凝視溝通對象
2.臉部表情:運用臉上的肌肉來表達對訊息的反應及自己的情緒狀態
3.手勢:利用手、手臂或手指的移動,來描述或加強語氣
4.姿勢:體的位置和移動,可視為手勢的延伸
5.姿態:互動中自信肯定






非語言溝通類型
目光接觸
面部表情
表情符號
手勢
體態
身體接觸





肢體動作的主要類型
肢體動作的主要類型
眼神接觸
臉部表情
手勢
姿勢
姿態




國立空中大學 -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http://prompt.nou.edu.tw/main3-2.php?sno=595&type=3
肢體語言類型
在肢體語言方面,由於肢體語言具有象徵的功能、說解的功能、情緒表達的功能以及調節的功能。因此必須將肢體語言分成幾類,分別是眼神接觸、臉部表情、手勢、姿勢、姿態等幾種,並且針對肢體語言整理出一般人共通的肢體語言語方式。





如何運用非語言溝通的技巧 @ 新竹市山風複式童軍團  :: 痞客邦 PIXNET ::
http://sunfunscouts.pixnet.net/blog/post/18387924-%E5%A6%82%E4%BD%95%E9%81%8B%E7%94%A8%E9%9D%9E%E8%AA%9E%E8%A8%80%E6%BA%9D%E9%80%9A%E7%9A%84%E6%8A%80%E5%B7%A7
 Markel(1977)認為非語言的行為包括肢體動作與手勢。Albert Mehrabian (1972)對非語言行為限制在較狹隘的範圍內,它包括:臉部表情、頭部或手部動作、姿態及眼神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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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日 星期六

[106-2] 七、 勞參率的全稱為何(2分)?其定義為何(4分)?勞動力中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假設15歲以上民間人口20,000,000人,其中勞動力為12, 000,000人,就業者為11,500, 000人,請問勞參率(2分)及失業率(2分)各多少?

七、 勞參率的全稱為何(2分)?其定義為何(4分)?

1.勞動力參與率。
2.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的比率。


參考資料
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702&ctNode=2331
勞參率定義
何謂勞參率?如何計算?
答:勞參率全名為勞動力參與率,是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的比率,也就是在15歲以上民間人口中有參與勞動的比率。因勞動力包含就業者與失業者,故無論是就業者或失業者的增減,都會影響勞參率的升降。勞參率之計算方法如下:
勞參率(%)=勞動力/15歲以上民間人口*100%




勞動力中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假設15歲以上民間人口20,000,000人,其中勞動力為12, 000,000人,就業者為11,500, 000人,請問勞參率(2分)及失業率(2分)各多少?(答案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數)。

1.12,000,000/20,000,000=0.6=60%
2.(12,000,000-11,500,000)/12,000,000=0.04166666666=4.17%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701&ctNode=520
失業率定義
何謂失業率?如何計算?與廣義失業率有什麼不同?
(1)所謂「失業率」係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其計算方法如下:
失業率(%)=失業者/勞動力*100% =失業者/(失業者+就業者)*100%
(2)「廣義失業率」較「失業率」多納入了非勞動力之中的「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即
                              (失業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
廣義失業率(%)= ───────────────────────────────────── *100%
                              (勞動力+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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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106-2] 四、 近年來許多國家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情形,因而致力於加強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培育與運用對策之規劃,以提升專業職能。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 近年來許多國家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情形,因而致力於加強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培育與運用對策之規劃,以提升專業職能。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職業訓練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哪一種職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哪一種措施,訂定訓練計畫?(2分)

1.轉業訓練
2.社會福利措施


職業訓練法

第19條(轉業訓練之計畫)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二) 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與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問題:

1. 各依哪一種標準核算?發給多少比率之津貼?(4分)

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就業保險法: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2. 各最長給付期間為何?(3分)

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就業保險法:
最長發給六個月。



3.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最多計至多少比率?(1分)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之1(扶養眷屬之給付或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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