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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日 星期六

[96-3] 96年第3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試題

096年度19500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試題
本試卷有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皆為單選選擇題,測試時間為100分鐘,請在答案卡上作答,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准考證號碼:
姓名:
一、單選題:
1.(1)企業經營者未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標示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應處以多少的罰鍰?<1>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2>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3>四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4>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2)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的商品,在寄送後多久,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的商品,視為拋棄?<1>十五天<2>一個月<3>四十五天<4>六十天。
3.(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研發之「工作氣質測驗」,其計分方法不包含下列何者?<1>4<2>3<3>2<4>1分。
4.(3)主管機關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召集勞雇雙方組成之協商委員會,其勞方代表,如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應如何產生?<1>主管機關依職權逕予指定之<2>主管機關報請管轄法院指定之<3>除定期契約及未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外之其他全體勞工推選之<4>資深勞工互選之。
5.(4)下列何者是屬於助人技巧模式中的行動計畫階段之目標?<1>關係建立<2>自我探索<3>自我瞭解<4>角色扮演。
6.(4)下列那一項權利,並未規定於兩性工作平等法中?<1>女性生理假<2>女性育嬰假<3>女性之配偶陪產假<4>兩性平等教育訓練假。
7.(2)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契約範圍內工作,如該外國人停留期間在15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至遲幾日內,依規定申請許可?<1>7<2>15<3>21<4>30日。
8.(4)「你從沒做過一件對的事」這種溝通模式的口語被稱為何種溝通模式?<1>討好型<2>電腦型<3>一致型<4>責備型。
9.(1)下列哪一項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應放假之日:<1>農曆元月十五日元宵節<2>孔子誕辰紀念日<3>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4>行憲紀念日。
10.(2)下列何者不是輔導者實施「專注」的方式?<1>注視<2>雙手下垂的姿勢<3>上半身微向前傾<4>重述受輔導者的重點內容。
11.(1)霍布森(Hopson)曾經倡導下述何者與生涯規劃相關的理論?<1>生涯危機與生涯轉型理論<2>鏡中之我<3>何倫碼職業適性理論<4>社會交換理論。
12.(4)有關就業服務人員必備之相關知識中,下列敘述何者較為不當的運用?<1>尊重而不侵犯案主之權益<2>應儘可能對案主做正確的判斷<3>增加案主適應能力<4>影響案主之選擇。
13.(3)當求職者專長經評估不適合當前就業市場需求時,可建議他向哪一類單位求助?<1>張老師<2>健康保險機構<3>職業訓練機構<4>生命線與補習班。
14.(3)下列何者不是就業會談的主要目的?<1>了解尋職者(案主)的工作經驗<2>了解尋職者(案主)的工作態度<3>了解尋職者(案主)的穿著打扮<4>探詢尋職者(案主)的工作期望。
15.(1)下列何者是勞動力過剩會出現的現象?<1>失業率上升<2>工資率上升<3>失業率下降<4>缺工率上升。
16.(4)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者之雇主,其聘僱外籍製造工,每人每月應繳交就業安定費新臺幣多少元?<1>1,500<2>1,900<3>2,000<4>2,400元。
17.(4)一般而言馬斯洛(Maslow)的階層需求理論中強調最高一層的階層是屬於哪一個階層?<1>自尊的需求<2>生理的需求<3>安全的需求<4>自我實現。
18.(4)在我國境內之外籍人士,其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每人每月應繳交就業安定費新臺幣多少元?<1>1,500<2>2,000<3>5,000<4>10,000元。
19.(4)事業單位對於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多少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1>三日<2>五日<3>七日<4>十日。
20.(2)雇主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應在國內新聞紙1家刊登求才廣告至少幾日?<1>1<2>3<3>5<4>7日。
21.(3)下列敘述何者是對的?<1>百分位數不是以人數的百分比來表示<2>假設原始分數在標準化樣本中最高其百分位數為0<3>百分比分數是測驗所得的原始分數<4>50百分位數相當於眾數。
22.(3)依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規定,雇主領取僱用獎助,在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僱用領取多少人為限?<1>30<2>40<3>50<4>60人。
23.(3)利用全國就業e網的資料,我們可以明確計算出下列哪一項數據:<1>失業率<2>薪資變動率<3>求供倍數<4>就業率。
24.(1)入國從事製造工作之外籍勞工,其年齡至少應在幾歲以上?<1>16<2>18<3>20<4>22歲。
25.(3)勞資爭議調整事項之逕付仲裁,應如何開啟?<1>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2>爭議當事人一方之親屬申請<3>爭議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4>主管機關經當事人一方申請應即交付。
26.(2)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下列何者非屬其解僱計畫書應通知之單位或人員?<1>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所屬之工會<2>事業單位之定期契約勞工<3>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4>主管機關。
27.(1)在以下哪一情形下,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1>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2>一般條款抵觸非一般條款之約定者<3>非一般條款抵觸一般條款之約定者<4>以上皆是。
28.(1)甲為自然人,其將所聘僱之外籍幫傭指派至其開設之地下工廠從事產品製造工作,則甲係違反下列何項規定?<1>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2>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3>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4>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29.(4)下列何者不是「行為改變」技術?<1>酬賞技術<2>範例建立技術<3>減敏技術<4>引導技術。
30.(3)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達多少比例時,為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形?<1>三分之一<2>四分之一<3>五分之一<4>十分之一。
31.(1)下列敘述何者是錯的?<1>心理治療是以神經病者為對象<2>諮商是強調認知、情感與行為<3>輔導是以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為主<4>諮商以學校、社區心理衛生機構為主。
32.(1)有關就業服務的社會人力資源之敘述不包括下列何項?<1>民間贊助經費<2>各行各業專業資源<3>組織資源<4>內在創新知識資源。
33.(2)下列哪一個國家沒有實施基本工資:<1>中國大陸<2>新加坡<3>英國<4>日本。
34.(3)目前我國行政院主計處職業分類的分類碼最多有幾位碼?<1>二位碼<2>三位碼<3>四位碼<4>五位碼。
35.(1)下列何者是職業目標的特質?<1>脫離貧窮,降低社會成本<2>促進國際交流<3>促進區域人口流動<4>勞資關係和諧。
36.(4)下列何者不是助人過程的主要構成要素?<1>輔導者的人格<2>尊重受輔導者的意願<3>了解技術<4>專業術語。
37.(2)消費者保護團體的任務,不包括下列哪一項?<1>商品價格的調查<2>服務標示及其內容的調查<3>商品品質的調查<4>消費者意見的調查。
38.(2)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者,自及格日起最多幾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得免試術科測試?<1>2<2>3<3>4<4>5年。
39.(3)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以下哪一項是政府應該辦理的事項?<1>確保商品的流通<2>仲裁消費者爭議<3>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4>獎勵消費者。
40.(1)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訴訟之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申請勞工訴訟輔助應以集體身分進行?<1>三人<2>五人<3>十人<4>三十人。
41.(1)下列那一種現象是因為勞動供給增加所造成?<1>就業人數增加,薪資下跌<2>就業人數與薪資皆上升<3>就業人數減少,薪資上升<4>以上皆非。
42.(1)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應為新臺幣多少元?<1>500<2>600<3>700<4>800萬。
43.(2)目前我國行政院主計處勞動力調查多久進行一次?<1>每週<2>每月<3>每季<4>每年。
44.(2)就業會談剛開始時,何者不是安排原則?<1>簡要的自我介紹<2>說明職涯發展途徑<3>微笑招呼<4>致歡迎詞。
45.(4)下列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1>主管機關應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2>調解的本質是和解<3>調解成立者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4>調解委員全部由主管機關指定。
46.(4)外國人經許可受聘僱從事高速鐵路施工監造工作,如雇主初次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之港埠、碼頭施工評鑑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對雇主施以何種處罰?<1>廢止招募許可<2>廢止聘僱許可<3>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4>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47.(3)雇主聘僱外籍製造工達多少數額者,其中具有雙語能力者,至少應有1人?<1>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2>20人以上未滿80人者<3>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4>40人以上未滿120人者。
48.(4)下列何者不是實施「安慰」技術的目標?<1>支持受輔導者紓緩情緒<2>協助受輔導者調適壓力<3>協助受輔導者認清危機<4>擬定行為改變方案。
49.(3)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為提供求職求才者24小時之就業服務資訊諮詢服務,成立了就業服務科技客服中心,其免付費電話號碼為何?<1>0800-393393<2>0800-0204<3>0800-777888<4>0800-113556
50.(1)有關助人會談的技巧中,環境的選擇應避免下列何種情況?<1>環境干擾<2>氣氛融洽<3>充足陽光的場所<4>空氣流通。
51.(4)遇到下列哪一情況時,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2>勞工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曠工達五日者<3>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4>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
52.(4)下列何者是不適合尋職者(案主)在就業會談前做的準備事項?<1>了解招募組織的背景<2>分析自己的工作能力<3>了解應試工作要求的職能<4>熬夜不睡準備應試資料。
53.(2)下列關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1>雇主有提出解僱計畫書之義務<2>雇主有與勞工或其代表達成協商之義務<3>雇主有優先僱用經大量解僱勞工之義務<4>雇主有依主管機關命令遵期給付所積欠之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之義務。
54.(2)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大眾捷運工程設計工作,該外國人因僅具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則至少應另有幾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1>1<2>2<3>3<4>4年。
55.(1)密爾斯.朴瑞格斯(Myers-Briggs)人格類型理論之主要內涵,下列何者是對的?<1>F」是代表感覺式<2>E」是代表內省式<3>N」是代表判斷式<4>S」是代表外向式。
56.(1)一般常在進行犯罪矯治之職業輔導策略中的職(就)業態度研究時,其常選用舒伯(Super)的理論變項不包括下列何者?<1>職業適應<2>職業價值觀<3>職業選擇<4>職業自我觀念。
57.(4)下列何者不是影響勞動需求的主要因素?<1>產品市場的供需狀況<2>生產技術<3>工資率<4>勞工職業偏好。
58.(4)「瞭解」技術的第一步是施行何種方法?<1>面質<2>安慰<3>轉介<4>傾聽。
59.(1)領取就業保險法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二年<2>三年<3>四年<4>五年。
60.(2)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一般情形下,女性勞工不得於下列哪一項時間內工作?<1>午後八時到翌晨六時<2>午後十時到翌晨六時<3>午後九時到翌晨六時<4>午後七時到翌晨六時。
61.(4)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下列哪一項工作?<1>事業場所內之清潔工作<2>事業場所內器具的清理工作<3>事業場所內機械的清理工作<4>家事的工作。
62.(2)下列針對焦點解決法之敘述何者是錯的?<1>又稱策略學派<2>該方法運用於中長期的諮商<3>該方法運用於短期的諮商<4>發展者早年追隨過心理諮商大師學習催眠及心理治療多年。
63.(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其中何者是錯誤?<1>警告或限期改善<2>停訓整頓<3>撤銷許可<4>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64.(4)下列何者不是「轉介」技術的實施方式?<1>先確認受輔導者同意轉介<2>說明轉介機構的優點與能力<3>承認輔導者能力有限<4>轉介後持續維持助人關係。
65.(3)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多久之產假?<1>6<2>7<3>8<4>9週。
66.(3)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航空器外國籍駕駛員之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多少元?<1>100<2>200<3>500<4>1,000元。
67.(4)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請求適時更正時,應於多少日內處理之?<1>七日<2>十日<3>十五日<4>三十日。
68.(1)下列哪一種失業通常不被列入自然失業率的計算?<1>循環性失業<2>結構性失業<3>摩擦性失業<4>季節性失業。
69.(2)一份測驗沒有複本且只能施測一次情況下,可採取何種方法來分析其信度?<1>再測信度法<2>折半信度法<3>複本信度法<4>評分者信度法。
70.(4)所謂「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應該具有下列哪一項資格或經歷?<1>律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三年以上<2>醫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三年以上<3>醫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六個月以上<4>律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
71.(2)得從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業務之公司,其受委託管理同一國籍之外籍製造工189人者,得聘僱外籍廚師最多幾人?<1>1<2>2<3>3<4>4人。
72.(2)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共有19人,其至少應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為幾人?<1>2<2>3<3>4<4>5人。
73.(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原則得發給新臺幣500元。但每人每年度最多以發給幾次為限?<1>1<2>2<3>3<4>4次。
74.(4)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時,得向下列那個單位或個人進行申訴?<1>工會<2>同業公會<3>勞工<4>勞工檢查機構。
75.(1)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職業訓練方式,稱為何種訓練?<1>進修訓練<2>轉業訓練<3>養成訓練<4>就業訓練。
76.(3)雇主招收技術生時,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1>二分之一<2>三分之一<3>四分之一<4>五分之一。
77.(3)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多少天內妥適處理之?<1>七日<2>十日<3>十五日<4>三十日。
78.(2)下列何者對於諮商師的條件敘述是正確?<1>是工具<2>了解自我<3>沒有被諮商的經驗最好<4>人我互動能力差。
79.(2)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就業服務人員不得作為之情事?<1>扣留求職人<2>收取推介就業服務費財物<3>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4>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80.(4)以下何者非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禁止出國之對象?<1>無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2>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3>獨資者之出資人<4>法人團體之監察人。







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96-3] 術科詳解目錄 - 96年第3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6年第三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A公司勞雇之間關於勞動契約法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的問題:
(一)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雇主僅支付新臺幣3萬元而積欠新臺幣2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二)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但因公司營運甚佳而要求加薪至新臺幣6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三)雇主主張勞工工作上有重大缺失,造成公司損失,可否剋扣當月薪資作為賠償之用?(2分)
(四)如果勞雇雙方去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而雙方達成共識,則此成立之調解的內容,其法律性質為何?(2分)
(五)除調解外,勞資爭議處理法尚提供何種方式,得讓勞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2分)

第二題目:A超級市場公司有員工40人,其中25人為女性。附近新開了一家大賣場,A超市倍感壓力,決定要改為24小時營業。A之員工B女,已懷孕兩個半月,因公司要求半夜排班,使得B女因過度勞累而流產,在家休養8日後,雖身體已康復,但因對公司懷恨在心,遂拒絕公司之要求回去輪值大夜班。A公司決定以B女曠職為由將之解僱。另一女性員工C女甫生產,欲請產假回家月子。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B女可請求多少日之流產假?(2分)
(二)C女可請求多少日之產假?(2分)
(三)A公司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員工得請求育嬰留職停薪之雇主?(2分)
(四)A公司為營業需求而延長工時,每一員工1個月不得超過幾個小時?(2分)
(五)A公司得否以曠職3日為由解僱B女?(2分)

第三題題目:A營造公司經勞委會許可聘僱外國人B、C、D入國從事重大工程營造工作,A在外國人B入國後初次將其帶至E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並由E給付薪資。另外國人C於工作1個月後,即自工地不告而別,失去聯繫。至於D則於假日自行至A公司廚房部門從事廚師工作,經警方查獲。試簡述A、B、C、D、E各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及應受處罰之內容。(10分)

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當A遭資遣欲請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為何?(5分)
(二)當A於受僱B公司第11個月期間死亡,遺有父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應發給幾個月之哪些津貼?(5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第六題題目: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目的分為哪2類?其定義為何?(5分)

第七題題目:
(一)請敘述在人際溝通過程中,探討個人人格結構的「溝通分析治療法」(T.A.)的主要內涵?(5分)
(二)請列舉5項就業諮詢人員應具有的特質?(5分)

第八題題目:
(一)請敘述職業心理測驗的常模類型有哪些?(5分)
(二)請簡述測量個體屬性的職業心理測驗一般會有哪幾種?(5分)

第九題題目:
(一)當經濟不景氣時,勞動市場常會產生哪些特別現象?請列舉至少3項(5分)
(二)針對上述之現象,在職業訓練方面有哪些問題首該思考?請列舉至少3項(5分)

第十題題目:
(一)何謂社會資源?(4分)
(二)請列舉機構內資源與機構外資源各2種。(6分)







[96-3] 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職業訓練法

第5條(職業訓練之種類)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目的分為哪2類?其定義為何?(5分)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3]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法

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及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3] 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當A遭資遣欲請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為何?(5分)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當A於受僱B公司第11個月期間死亡,遺有父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應發給幾個月之哪些津貼?(5分)

1.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2.遺屬年金。
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3.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本題是在勞工保險條例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出的,此前的法規內容較簡單,只有喪葬津貼和遺屬津貼。現在則是又多了遺屬年金給付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26C0039860603246C00318BC6081A6C843186E728107D0139860
第六十三條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以前稱作「殘廢」。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主要內容即是全面改為「年金」的機制。




勞工保險條例

第63條(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63條之2(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63條之1(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3] 第三題題目:A營造公司經勞委會許可聘僱外國人B、C、D入國從事重大工程營造工作,A在外國人B入國後初次將其帶至E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並由E給付薪資。另外國人C於工作1個月後,即自工地不告而別,失去聯繫。至於D則於假日自行至A公司廚房部門從事廚師工作,經警方查獲。試簡述A、B、C、D、E各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及應受處罰之內容。(10分)

第三題題目:A營造公司經勞委會許可聘僱外國人B、C、D入國從事重大工程營造工作,A在外國人B入國後初次將其帶至E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並由E給付薪資。另外國人C於工作1個月後,即自工地不告而別,失去聯繫。至於D則於假日自行至A公司廚房部門從事廚師工作,經警方查獲。試簡述A、B、C、D、E各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及應受處罰之內容。(10分)

A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二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B有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一款,...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之情事。應廢止其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

第73條(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C有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三款,...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應廢止其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

第73條(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D有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二款,...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之情事。應廢止其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

第73條(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3] 第二題目:A超級市場公司有員工40人,其中25人為女性。附近新開了一家大賣場,A超市倍感壓力,決定要改為24小時營業。A之員工B女,已懷孕兩個半月,因公司要求半夜排班,使得B女因過度勞累而流產,在家休養8日後,雖身體已康復,但因對公司懷恨在心,遂拒絕公司之要求回去輪值大夜班。A公司決定以B女曠職為由將之解僱。另一女性員工C女甫生產,欲請產假回家月子。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二題目:A超級市場公司有員工40人,其中25人為女性。附近新開了一家大賣場,A超市倍感壓力,決定要改為24小時營業。A之員工B女,已懷孕兩個半月,因公司要求半夜排班,使得B女因過度勞累而流產,在家休養8日後,雖身體已康復,但因對公司懷恨在心,遂拒絕公司之要求回去輪值大夜班。A公司決定以B女曠職為由將之解僱。另一女性員工C女甫生產,欲請產假回家月子。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B女可請求多少日之流產假?(2分)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分娩前後 --> 八星期
※三個月以上流產 --> 四星期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 --> 一星期
※未滿二個月流產 --> 五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二)C女可請求多少日之產假?(2分)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A公司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員工得請求育嬰留職停薪之雇主?(2分)

是。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B096C45E4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3616096121900^00028001001
性別工作平等法 (03616)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十六條  (修正)
條文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法制定當時,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範圍限縮於三十人以上之企業,有其考量因素,惟卻對受僱於未達三十人規模企業之受僱者形成差別待遇,使得服務於中小企業之受僱者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此於未來就業保險法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後尤然,爰刪除第一項有關人數門檻限制之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四)A公司為營業需求而延長工時,每一員工1個月不得超過幾個小時?(2分)

四十六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相關罰則】§79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A公司得否以曠職3日為由解僱B女?(2分)

若B女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則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此情況下B女並非曠職,A公司不應解僱B女。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相關罰則】第1、5項~§79;第3項~§77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受雇者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3] 第一題題目:A公司勞雇之間關於勞動契約法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的問題:

第一題題目:A公司勞雇之間關於勞動契約法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的問題:


(一)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雇主僅支付新臺幣3萬元而積欠新臺幣2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權利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但因公司營運甚佳而要求加薪至新臺幣6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調整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三)雇主主張勞工工作上有重大缺失,造成公司損失,可否剋扣當月薪資作為賠償之用?(2分)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相關罰則】§78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如果勞雇雙方去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而雙方達成共識,則此成立之調解的內容,其法律性質為何?(2分)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3條(調解成立之效力)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五)除調解外,勞資爭議處理法尚提供何種方式,得讓勞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2分)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勞資爭議是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條(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勞工法庭之設置)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補充:為什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8047EE6891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143098060500^000F4001001
勞資爭議處理法 (01143)
九十八年六月五日
第五十三條  (全文修正)
條文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將工會法第二十六第一項前段「非經調解程序無效後不得宣告罷工」之規定移列於本條修正。
三、調整事項之爭議無法透過訴訟方式得到解決,僅能仰賴資方於調解時之善意,如同「集體行乞」,因此,必須有爭議權之行使為後盾,方能使勞資雙方基於平等地為進行協商與談判,以某爭議解決。惟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雙方基於法令或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之約定所為權利之爭執,如未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調解、仲裁程序加以解決,當有尋求司法救濟,以訴訟解決方式得以為之,與前揭調整事項截然不同,爰於後段規定此種情形不得罷工。
四、為保障勞動三權之運作,對於雇主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裁決決定機關認定屬實時,其爭議性質雖屬權利事項,但其與單純一般私權之權利受損不同,爰參照國外立法例,允許工會得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等規定為爭議行為,爰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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