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記憶法:週一到五,每天工作半天,半天就是4小時,5*4=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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