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107 年度辦理「促進經濟型遊民就業實施計畫」
業務輔導員甄選簡章
一、 職稱:業務輔導員。
二、 員額:正取1 人,備取2 人。
三、 資格與條件:(擇1 即可)
(一)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心理或人力資源等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或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畢業,有全職受薪工作連續1 年以上者。
四、任用期間:自通知錄用報到日起至107 年12 月31 日止(1 年1 聘,屆滿依就業服務處年度預算及績效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
五、工作內容與薪資福利:
(一)工作內容:訪視遊民、就業媒合、安置就業、工作機會開發、衣著用品之發放、交通膳食費用之發放、其他有關遊民就業服務之交辦事項。
(二)人員錄取依「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臨時人員進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輔導員」薪資標準遴用,每月薪資按教育程度敘薪:專科畢業者每月薪資30,415元,大學畢業者每月薪資32,480 元,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薪資37,135 元,享勞健保,無上班交通津貼。
(三)本處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撥之精神,每月按業務輔導員薪資6%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業務輔導員亦得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撥。
(四)業務輔導員年終獎金發給標準比照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差勤及考核相關事宜另依本處相關管理規範辦理。
六、 工作地點: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萬華就業服務臺。
七、 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採通訊或親自送達方式報名,請於107 年10 月9 日(星期二)下午5 時前以親自或掛號寄(送 )達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以郵戳或收文章戳為準;快遞請貨運業者或超商員工於快遞物件上蓋收件章戳),地址: 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求職服務課劉小姐收」(電話︰02-23085230 分機107),信封上請註明「應徵遊民計畫業務輔導員」。
(二)報名表件:報名者請自行至本處網站(http://eso.gov.taipei/)或本處台北人力銀行網站(http://www.okwork.taipei/)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下列應繳證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親自或掛號寄(送)達。本次甄試應繳証件如下:
1、報名表。
2、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2 吋照片1 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履歷表(格式不拘,請註明聯絡方式,自傳表字數在500 字至1,000 字以內)。
5、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全職受薪工作達1 年之證明文件影本,需用機關關防或公司大小章,並含服務單位、職稱、服務起迄年限及職務內容概述等欄位。
7、男性需繳驗退伍令、免役證明影本(現役軍人報考,需能於107 年10 月17 日前退伍,並能於通知錄用報到日立即上班者,否則錄取後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以上證件請以影本照順序排列整齊,如有虛偽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三)報名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將不通知補件及參加甄試,亦不辦理退件。
(四)報名者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錄取資格。
八、甄試與進用
(一)甄選方式:由本處成立甄選委員會,按口試成績予以評分,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總平均分未達8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選日期:107 年10 月17 日(星期三)下午。
(三)甄試地點、時間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將於 107 年10 月16 日(星期二)下午5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網址:http://eso.gov.taipei/)與本處台北人力銀行網站(http://www.okwork.taipei/)不另行通知,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
(四)放榜日期:107 年10 月22 日(星期一)下午5 時。
(五)放榜地點:本處網站(http://eso.gov.taipei/)與台北人力銀行網站(http://www.okwork.taipei/)公告。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通知。
(六)本項甄選正取人員應於用人單位指定時間辦理報到,未依指定之報到時間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係儲備候用性質,由本處視實際出缺情形依備取名次依序遞補進用。
※注意事項:
一、 經本處公告之參加甄選人員須於107 年10 月17 日(星期三)下午至甄選場地報到,經本處工作人員唱名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異議。
二、 口試時未唱名之應試者,請遠離會場,以免喧嘩影響秩序。
三、 應試者請務必填寫可以連絡到本人之電話,若未留導致無法通知口試,則責任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四、 新進業務輔導員辦理報到時,需簽訂契約並由本處辦理投保事宜。
五、 若正取人員因故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遞補,且正取資格轉為最後一名備取資格。備取人員係儲備候用性質,由本處視實際出缺情形於107 年12 月31日前依備取名次依序遞補進用,逾期限不再進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