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依「雇聘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一)第三類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類別,依「審查標準」第6條規定,除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外,還包括哪8類之中階技術工作(8類任寫4類,答對1個給1分,最高給4分)?(4分)
答案:
1.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2.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3.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4.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不限於以上4個答案,8類任寫4類皆可。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中階技術工作:符合第十四章所定工作年資、技術或薪資,從事下列工作: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在第十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在第十八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四)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在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六)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第五十三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七)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場所,從事蘭花、蕈菇、蔬菜農業生產工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之中階技術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Gavin老師6月編製給學生之模擬試題直接命中本題。
(二)依「審查標準」第62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6條第3款之中階技術工作,應符合附表13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並具備哪4種資格之一?(4分)
答案:
1.現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2.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3.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並已出國者。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三、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Gavin老師6月編製給學生之模擬試題部分命中本題。
(三)「雇聘辦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雇聘辦法」第33條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請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雇主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於外國人入國後幾日內通知實施檢查?(1分)
答案:三日。
2、雇主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應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幾日內通知實施檢查?(1分)
答案:三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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