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106-2] 18.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且每幾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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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8.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且每幾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A)3個月(B)6個月(C)9個月(D)12個月。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就業服務法 第 1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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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星期四

[106-2] 1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甲政府機關委託乙公司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40人,其應進用幾個以上視覺功能障礙者電話值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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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甲政府機關委託乙公司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40人,其應進用幾個以上視覺功能障礙者電話值機人員?
(A)0人(B)1人(C)2人(D)4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6-1 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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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1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何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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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何單位執行?
(A)直轄市主管機關
(B)縣(市)主管機關
(C)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
(D)相關民間機構、團體。


就業服務法 第 3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 、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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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1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工作年資,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幾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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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工作年資,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幾個月為限?
(A)3個月(B)6個月(C)9個月(D)12個月。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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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106-2] 8.公司在申請案件本身合乎規定之情形下,僅為縮短辦理時程而對公家機關贈送高價禮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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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公司在申請案件本身合乎規定之情形下,僅為縮短辦理時程而對公家機關贈送高價禮品,是否合法?
(A)屬人情世故不構成違法
(B)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C)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D)送禮均不構成違法送錢才違法。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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