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106-2] 18.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且每幾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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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8.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且每幾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A)3個月(B)6個月(C)9個月(D)12個月。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就業服務法 第 1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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