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 星期四

[106-2] 1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甲政府機關委託乙公司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40人,其應進用幾個以上視覺功能障礙者電話值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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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甲政府機關委託乙公司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40人,其應進用幾個以上視覺功能障礙者電話值機人員?
(A)0人(B)1人(C)2人(D)4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6-1 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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