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 星期二

勞動部一百零九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勞動部一百零九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一、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經濟發展需要,建立技能共信標準,俾推動職業證照制度,特訂定本計畫。

三、目標:一百零九年度為非特定對象舉辦之技能檢定總報檢人數預定約五十六萬六千人次,其中全國檢定預計辦理三梯次一百四十個職類,報檢人數約十五萬人次。

四、辦理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五、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各梯次報名日期、學科測試日期、辦理職類、級別及方式(如附件),本部將於年度前刊登行政院公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技檢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按摩職類第二梯次如確定辦理,將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前刊登行政院公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技檢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納入第二梯次受理報名;年度內如有增辦職類,將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前刊登行政院公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技檢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納入第三梯次受理報名。

(二)辦理報名作業說明會:
由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各梯次各辦理一場次實體報名作業說明會,亦配合使用多媒體線上說明。

(三)受理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
(1)本年度除團體報名、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及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報檢人限通信報名外,餘不分職類、級別均可採通信報名或網路報名。
(2)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得免收取報名簡章及書表費,惟應於網路報檢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及繳費單,再進行繳費程序。
(3)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採網路報名時,得免附成績單。

2.通信報名:應先購買簡章及報名書表。
無論採前開何種報名方式,皆應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於規定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宅配或包裹方式寄至全國檢定通信報名統一收件中心,並以郵戳或有註明日期戳記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報名單位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

1.受理報名單位:由技檢中心於年度前行政委託之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統一收件窗口受理,依據報檢人於報名封面所填寫資訊分類整理後,辦理審核相關作業。
2.報名書表販售地點:採委託臺灣本島連鎖性便利商店等通路販售。

(五)學科測試地點:原則由報檢人填寫指定學科測試地點,惟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上所列學科測試地點為準。

(六)術科測試地點: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帳、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乙級(第一、二站)等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辦理者,於學科測試當日下午測試,測試地點以准考證上所列術科測試地點為準。
2.按摩職類將分北、中二區,輪流各辦理一梯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辦理第一梯次、國立臺中啟明學校辦理第三梯次),學術科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測試;第二梯次如確定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及地點,將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前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
3.除上述 1、2、外之所有職類,於報名後按應檢人填寫報檢考區衡酌各梯次報檢人數分布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十日(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行寄發術科測試通知單通知應檢。

(七)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與分送:
1.按摩職類學科試題印製,口唸及放大試題部分由技檢中心製作,點字版試題則由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製作,依照技檢中心指定符合本職類試題特性之闈場辦理入闈,統一集中印製試題後彌封保管,並分別於各學科測試當日派送至各考區。
2.除按摩職類外,各職類學科與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及分送,委由全國報名與學科承包單位統一印製及分送。
3.闈場假鹿港闈場或視實際狀況經簽奉核准後辦理。
4.技檢中心將派員督導報名與學科承包單位辦理闈場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工作。

(八)報名及學科測試試務工作:
1.簡章及報名書表(含規範)於年度前由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統一研訂,經報技檢中心核定後,並由該單位統一招商印製及委託臺灣本島連鎖性便利商店等通路販售。
2.報名費用(請參閱簡章繳交報檢職類級別各項費用):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報名資格審查費、學術科測試費統一由報名單位於報名時收繳,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一般報檢人之報名費用:包含報名資格審查費、學科測試費及術科測試費。
(2)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費用:包含報名資格審查費及學科測試費。
(3)申請免試學科測試費用:包含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術科測試費(依報檢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等事由者)。
(4)其他職類規範或術科試題另有規定收繳方式者,從其規定。
3.報名各項相關費用(含報名資格審查費、學術科測試費)及報名簡章與書表費,依照相關規定解繳公庫。
4.辦理報名及學科測試之經費支用,依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5.學科測試試務工作,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口唸試題服務職類:
(1)符合報檢資格之現為或曾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報檢女子美髮、中餐烹調、烘焙食品(西點蛋糕、麵包)、美容、保母人員、照顧服務員等職類丙(單一)級,得申請提供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服務並依指定地區應檢。
(2)符合報檢資格之外籍移工報檢照顧服務員職類單一級,得申請提供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服務並依指定地區應檢。
(3)報檢鋼筋、模板、配電線路裝修、重機械操作、中餐烹調(限第二梯次)、堆高機操作、製茶技術、混凝土及喪禮服務等職類丙(單一)級之人員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申請提供播放國、台語口唸學科試題服務並依指定地區應檢。
A.民國四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
B.國民小學畢(肄)業,或未受國小教育。
C.從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十五年以上且現仍在職。
(4)前述術科測試地點並以學科測試地點為分配依據。
7. 外籍移工申請紙本學科試題母語輔助服務:
(1)符合報檢資格之外籍移工報檢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伸臂式、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堆高機操作等職類單一級,得事先申請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菲律賓(以英文)等四種語言擇一之學科試題加列母語輔助服務,並依報檢情形排定於指定地區應檢。
(2)僅提供學科試題加列母語輔助服務,學、術科試務及監場(評)人員說明與學科試題公告皆以中文為主。
(3)所提供加列母語之學科試題,如與中文試題有任何牴觸或不相符之處,仍以中文版本試題為準,加列母語試題僅為輔助服務性質,不得據以作為試題疑義等相關訴求。
8.成績單應印有標準答案及應檢人實際作答結果等內容,惟學、術科(含免術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測試成績均及格之成績已列印證照費繳費單,則不另行加印標準答案及應檢人實際作答結果。

(九)術科試務工作: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帳、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乙級(第一、二站)等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者,由技檢中心專案核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及學科承包單位共同辦理術科試務工作。
2.除部分術科測試係在海上、海下、空中、室外(非固定場所)辦理職類,經技檢中心專案核定其場地得不列入評鑑者外,有關遴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係以向技檢中心申請術科測試場地評鑑合格,領有場地評鑑合格證書及效期之單位為限。
3.有意願承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單位,應於各梯次各該職類級別報名截止期限前,進入技檢中心網站登錄擬申辦職類、級別、地區及可檢定人數等相關資料,逾截止期限,技檢中心網站將自動終止登錄,無單位提出申請之職類級別,由技檢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併案審議。
4.各梯次確定報名人數後,技檢中心將就上網登記之申請單位查核其資格條件,並就各職類級別之地區性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申請單位之辦理經驗態度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考量後,提供建議委辦單位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辦理術科測試單位委託分配協調會。
5.一百零九年度經確認承辦意願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除本部所屬相關機關外,其餘承辦單位,採締結行政契約方式委託辦理術科試務工作。
6.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經發現有行政疏失者,視行政疏失(重大疏失、輕微疏失)情形限期改善,經平時訪查、稽核或訪視評鑑未改善者,並對該職類採永久停止委託、停止委託一年或停止委託一梯次等不同之漸進處理模式。
7.為統一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作業方法及步驟,技檢中心針對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新任承辦人員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試務工作暨資訊應用系統研習會。
8.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執行術科測試,應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9.技檢中心將不定時派員督導查核各術科測試辦理情形,並作為爾後是否委託之重要參據。
10.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執行術科測試,應統一於測試翌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應檢人成績上傳技能檢定系統。

(十)其他注意事項:
1. 全國技能檢定各梯次均受理甲級職類之「免試術科者」報名參加學科測試,乙級及丙級免試術科者,應檢人除可選擇報名全國檢定該梯次有排定之職類參加學科測試或可報名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免術)之各梯次學科測試。
2.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等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學科成績保留取消,但前已取得學科成績保留者,自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中餐烹調職類資深人員,比照一般報檢人學術科成績保留規定辦理。
3.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影本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得准予延長學、術科測試時間百分之二十,至其他與學術科試務作業無關項目,則由各試務單位視個案情形,在不影響檢定公平原則下衡酌處理。
4.一百零九年度全國檢定各梯次職類排定原則,除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或技術士證照效用已訂定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主管法令者外【包括冷凍空調裝修、一般手工電銲、室內配線、自來水管配管、鍋爐操作、配電線路裝修、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升降機裝修、中餐烹調、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機械停車設備裝修、氣體燃料導管配管、堆高機操作、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網路架設、混凝土、就業服務、喪禮服務等二十四職類】,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5.停辦職類:
(1)板金甲級: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之一規定,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一百零八年起連辦三年,自一百一十一年起停辦,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2) 商業計算乙、丙級: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之一規定,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一百零九年起連辦三年,自一百一十二年起停辦,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3)水產食品加工—冷凍品類丙級、水產食品加工—海藻製品類丙級: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之一規定,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一百零九年起連辦三年,自一百一十二年起停辦,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6.停辦改新職類辦理職類:
(1)板金乙級: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之一規定,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一百零八年起連辦三年,自一百一十一年起停辦,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調整以金屬成形新職類辦理。
7.細項整併之職類級別:
(1)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乙級及會計事務-資訊乙級:自一百零七年起連辦三年,自一百一十年起細項整併,並以會計事務職類乙級辦理,前已取得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乙級及會計事務-資訊乙級術科成績保留者,自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並於報檢本職類乙級時,得申請免試術科測試。
(2)水產食品加工—醃漬品類丙級、水產食品加工—燻製品類丙級: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之一規定,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一百零九年起連辦三年,自一百一十二年起細項整併,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調整以水產食品加工—燻製、醃漬品新職類丙級辦理。
8.採隔年辦理職類:
(1)一百零九年不辦理,一百一十年辦理職類:鑄造甲級、視聽電子甲級、地錨乙級、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級、建築製圖應用甲級等五個職類。
(2)一百零九年辦理,一百一十年不辦理職類:泥水甲級、冷作甲級、冷作乙級、冷作丙級、模板甲級、化學—有機物檢驗甲級、化學—無機物檢驗甲級、門窗木工甲級、門窗木工乙級、門窗木工丙級、陶瓷—石膏模乙級、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單一級、製鞋-製面乙級、製鞋-製配底乙級、工程泵(幫浦)類檢修乙級等九個職類。
9.檢定類別調整職類:配合技檢中心已積極於各地開辦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將使應檢人有更多參檢機會與管道,部分丙級職類(包括工業電子、陶瓷—石膏模、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工程泵(幫浦)類檢修、工業配線、變電設備裝修等計七個職類丙級)全國檢定不開辦,由應檢人自行斟酌即測即評及發證單位之時間、地點與職類報檢。
10.待確定受理報名職類:石油化學乙級、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伸臂不伸縮單一級、竹編單一級、烘焙食品―麵包、烘焙伴手禮乙級、烘焙食品―西點蛋糕、烘焙伴手禮乙級、烘焙食品―餅乾、烘焙伴手禮乙級等四個職類,如確定受理報名,將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前公告納入第三梯次開辦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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