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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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老師簡介:

● 知名科技公司人資副理

● 全國最大就業服務乙級專業考照資訊網創辦人

●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考照班講師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碩士畢業

● 曾任大型人力銀行研發主管

● 勞動部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 人力仲介及職涯輔導領域多項專利





2020年11月8日 星期日

[109-3] 十、就業服務人員對前來求職的甲君、乙君及丙君實施「工作氣質測驗...

 十、就業服務人員對前來求職的甲君、乙君及丙君實施「工作氣質測驗」,並將其測驗得分換算為百分等級。另外,也整理求才職缺中的「觀光導遊」、「鑄造工」及「餐飲服務員」等3個職業種類所強調的工作氣質組型如下表。



《工作氣質測驗》官方網站說明如下:
A1督導性:得高分者善於做工作規劃,能督導部屬執行工作,並會分派與約制部屬的活動。
A2說服性:得高分者具備良好的說服技巧,能夠改變別人的判斷、想法及態度。
A3親和性:得高分者善於與人相處,能與人打成一片,以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A4表達性:得高分者善於表達個人的感受與想法,並能以創意的眼光加以展現。
B.優柔猶豫:得高分者難以於依據個人的主觀感受與事物的客觀資料,進行工作評核或下決定。
C.審慎精確:得高分者做事力求精確,不會發生錯誤,能夠接受精確的標準,否則會造成重大的災害。
D.偏好單純:得高分者能執行重複性或例行性工作,而不覺得單調或厭煩。得低分者能夠同時執行各種性質不同的工作職務,而不覺得力不從心。
E.堅忍犯難:得高分者在危險或惡劣的環境下,亦能有效執行工作。
F.獨處自為:得高分者能與別人分開,自己單獨工作,而不感到難受。
G.世故順從:得高分者能依照既定的工作指示,忠實地推行工作;能守本分,並能順從上司,考慮上司的感受,與上司維持良好的關係;能謹守人與人之前的傳統關係,注重和諧,不得罪人。
L.虛飾傾向:如果您對測驗結果有疑義(虛飾量表未達9分),歡迎洽詢勞動部各地就服據點(請點選網頁底部的服務據點),將由專人協助您瞭解自己適合的相關職業。

請按照上表揭示的測驗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一)根據受測者測驗得分的百分等級與職種的氣質組合相似性做判斷,針對甲君、乙君及丙君3人,與「觀光導遊」、「鑄造工」及「餐飲服務員」3種不同職種,寫出每人相符程度最高的1項職種配對。(6分)

甲君最符合「觀光導遊」。

因為「觀光導遊」強調的工作氣質為「A1督導性」、「A2說服性」、「A3親和性」、「A4表達性」、「E.堅忍犯難」,而甲君在這5項工作氣質上分數都較高。

乙君最符合「餐飲服務員」。

因為「餐飲服務員」強調的工作氣質為「A2說服性」、「A3親和性」、「A4表達性」、「C.審慎精確」、「G.世故順從」,而乙君在這5項工作氣質上分數都相對高。

丙君最符合「鑄造工」。

因為「鑄造工」強調的工作氣質為「C.審慎精確」、「D.偏好單純」、「E.堅忍犯難」、「F.獨處自為」、「G.世故順從」,而丙君在這5項工作氣質上分數都相對高。





(二)檢視甲君、乙君及丙君3人在「優柔猶豫」的百分等級,哪1位在下決定方面的能力最強? (2分)

甲君。因其優柔猶豫百分等級只有6,為三人當中最低的。

B.優柔猶豫:得高分者難以於依據個人的主觀感受與事物的客觀資料,進行工作評核或下決定。




(三)在「虛飾傾向」的原始分數:甲君15分、乙君8分及丙君14分,哪1位最可能有作答不實的情況?(2分)

乙君。因其「虛飾傾向」的原始分數低於9分。






[就業服務乙級109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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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九、情緒勞動(emotional labor)在職場的人際往來中是一項能否將工作...

九、情緒勞動(emotional labor)在職場的人際往來中是一項能否將工作做好的重要因素。以下敍述5項不同的情緒類別和情緒掌握的情況:

(一)員工為符合情緒表現的規定而隱藏內心感受,放棄真實情緒表達而仍對顧客微笑。(2分)

(二)員工基於符合情緒表現的規定而嚐試修正自己內心的感受而對顧客有更多的同理心。(2分)

(三)員工感受到一種情緒卻必須展現另一種情緒,因而產生情緒的不一致現象。(2分)

(四)員工在組織中被要求展現且被視為與工作相符的情緒。(2分)

(五)員工個人的真實情緒。(2分)


※本題是取材自《組織行為學》的課本,各名詞定義如下:

情緒勞動(emotional labor):即員工在工作之人際往來中,表現出組織要求的情緒。

情緒失調(emotional dissonance):指當員工必須呈現出某種情緒,可是當下他有另外的感受時,真正的挑戰於是產生。

情緒區分:

感知情緒(felt emotions):指個體的真實情緒。

顯示情緒(displayed emotions):指組織要求員工展現且被視為與工作相符的情緒。

表層偽裝(surface acting):指為了符合情緒表現的規定而隱藏內心感受,放棄真實情緒的表達。例如一名員工即使不願意但仍對顧客微笑。

深層偽裝(deep acting):指基於符合情緒表現的規定而嘗試修改自己真實的內在感受。例如醫療看護為了病患而發自內心產生更多的同理心。

研究指出,表層偽裝讓員工更有壓力,因為他們必須節制自己的真實情緒。

※由此推測本次出題委員應該是有在教《組織行為學》的大學教授。

※並且,由於第六大題第三小題(訓字保)非常實務,只有接觸過相關業務的才會知道,故研判本次出題委員不僅是有在教《組織行為學》的大學教授,而且應該還具備相關政府機構(如勞動部、勞工局、勞保局、就服處、職訓機構等...)的經歷。

※第三大題第一小題的情況可以進一步佐證前述論點,可能出題委員所任職的該政府機構(如勞動部、勞工局、勞保局、就服處、職訓機構等...),內部有不成文規定,會將《就業服務法》第24條的10種對象,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的10種對象視為一樣的;所以導致出題委員沒注意到這個是於法沒有依據,自然而然地就毫無懷疑出成題目。

※以上關於出題委員真實身分的猜測純粹是老師的腦洞,大家當作娛樂消息看看即可。



請依據上述5項情緒類別和情緒掌握的情況,就以下所列名詞定義,依序寫出1個最符合的正確答案。(每個選項僅能對應1次)


A. 感知情緒

(五)員工個人的真實情緒。



B. 顯示情緒

(四)員工在組織中被要求展現且被視為與工作相符的情緒。(2分)



C. 情緒失調

(三)員工感受到一種情緒卻必須展現另一種情緒,因而產生情緒的不一致現象。(2分)



D. 深層偽裝

(二)員工基於符合情緒表現的規定而嚐試修正自己內心的感受而對顧客有更多的同理心。



E. 表層偽裝

(一)員工為符合情緒表現的規定而隱藏內心感受,放棄真實情緒表達而仍對顧客微笑。





※以上內容已足夠解題。以下更多相關文獻資料供同學參考。

Hochschild (霍克斯查爾德)

「情緒勞動」(emotional labor) 的概念源自於Hochschild(1983)針對達美航空空服員的個案研究,其著作“The Managed Heart”指出空服人員除了從事勞心、勞力的工作之外,尚需從事一種所謂的情緒勞動(emotional labor)的工作。

情緒勞動者的特徵(Wharton,1993)包括: 一、藉由面對面或聲音對聲音的方式與大眾接觸; 二、要求在服務客戶時, 必須產生一種特定且有利於企業組織營利的情緒狀態來影響別人或客戶, 例如: 喜、怒、哀、樂、悲、恐、驚; 三、允許雇主對員工的情緒活動藉由訓練或監督的機制做某種程度的控制。

換言之, 情緒勞動是情緒「商品化」的結果, 具有交易性質, 員工需按照組織制度所規定或允許的方式, 適當的偽裝情緒或展現情緒。

Hochschild(1983)曾援引Goffman 劇場理論中的表演法(method acting), 將情緒勞動區分為「表層演出」以及「深層演出」兩種層次。

表層演出是一種較嚴謹的言語或非語言表現, 由服務提供者展現特定的態度、聲調或是臉部表情。這種來自組織要求的表現, 通常與服務提供者內心真實狀態不一致。當員工採用表層偽裝的方式, 是為了保有現有的工作而順應組織所規定的情緒表達規則, 而並非真心的協助顧客或是幫助組織達到目標。此種形式顯示出內部情緒表達與外部行為表現的不一致,容易產生情緒失調

深層演出是當事人產生深度認同或曾有過實際經驗而想去表達的情緒狀態, 是一種個人的內在感覺。例如:激勵感覺( 個人企圖去喚起或壓抑自己情緒) 或訓練想像(個人主動喚起自己的思想、想像與記憶,將自己引入所聯想的情緒之中),此種形式係致力於內在感受的改變,進而能由衷的表現組織所要求的情緒。由於內在感受與外在情緒表現會趨於一致, 員工較不易感受到情緒失調


情緒勞動的概念首先是由Hochschild (1983) 所提出,指個體在公眾面前必須對於個人情感進行管理,以製造符合情境需求的臉部表情或動作。此概念運用於服務產業中,不管顧客行為是否恰當,服務員工必須隨時展現正向的情緒對待顧客 (Grandey, Dickter, and Sin, 2004),也就是所謂的「顧客至上原則」,而這群隨時隨地必須整飭個人情緒的工作者即為高度的情緒勞動 (Spencer and Rupp, 2009)。

由於情緒勞動隱含著遵守組織所要求的展現規則(Ashforth and Humphrey, 1993),情緒勞動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可分成二大類 (Hochschild, 1983):淺層偽裝 (Surface Acting) 與深層偽裝 (Deep Acting)。

淺層偽裝是指個體隱藏自己的真實情緒,改變外在情緒表達方式,以迎合環境對自己的期待與要求;是一種「戴上面具 (Put on) 的偽裝」(Hochschild, 1983)。這樣的偽裝屬於「欺騙的偽裝 (Faking in Bad Faith) (Rafaeli and Sutton, 1987)」,雖然真實感受並非如此,但為了讓他人有較佳感受,因此偽裝個人真實情緒,以達到社會要求與期許。然而,這樣的淺層偽裝僅是改變外在情緒表達方式,但與個體真實的情緒內在感受卻是不一致的,因此可能造成個體情緒失調 (Emotional Dissonance) 的現象(Hochschild, 1983; Zapf, 2002)。

深層偽裝是個體調整自己的內在感受,使得內在感受與外在環境要求的情緒表達趨於一致;此種行為是由衷而發讓自己的感覺與外在表現一致,而非只是戴上一張面具,屬於「真誠的偽裝 (Faking in Good Faith) (Rafaeli and Sutton, 1987)」。然而,個體該如何使內在真實感受與外在環境達到一致? Grandey (2000) 指出可透過兩種方式來進行深層演出:注意力轉移(Attention Deployment) 及認知改變 (Cognition Change)。注意力轉移是個體在面對情緒事件時,轉移焦點以調節他們的情緒;認知改變則是對事件進行重新評估,改變對事件的想法。由於深層偽裝的個體嘗試調整內在感受與環境要求達到一致,因此,深層偽裝的員工較不易產生情緒失調的現象,且顧客滿意度也較高 (Grande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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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八、甲君高職畢業後從事平面設計工作10年,之後因為結婚辭職成為...

 八、甲君高職畢業後從事平面設計工作10年,之後因為結婚辭職成為家庭主婦,30歲時成為兩個孩子的媽,家庭生活幸福美滿。40歲時丈夫車禍過世。為了撫養孩子,甲君決定重新投入職場,兩年以來持續換了10個工作、每個工作都沒辦法持續1個月以上。於是,甲君至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及接受就業諮詢。請針對下列5種晤談對話中就業服務人員所使用的諮詢技巧,從(A)至(L)選項中依序選出最適合的1項(寫出代碼或名詞皆可) :(A)安慰、(B)支持、(C)允許、(D)專注、(E)同理、(F)分析、(G)解釋、(H)建議、(I)面質、(J)澄清、(K)比較、(L)自我揭露。


※Gavin老師這些日子來查閱了大量的相關專業書籍與文獻,都沒有找到「安慰」、「允許」、「分析」、「比較」,這四個助人技巧(或稱晤談技巧、諮詢技巧、諮商技巧...)的定義或說明。

老師認為有以下三種可能性:

一、這四個不是助人技巧,放入選項中是純粹做為混淆之用:

意即這四個確實不是助人技巧,出題委員將這四個列為選項,是為了使考生混淆,增加題目難度,是一種題目設計的手法。Gavin老師解題之後也發現這四個都不是正確答案,因此真的有可能是單純做為混淆之用。

二、這四個是助人技巧,只是老師沒查到:

意即確實在某文獻中有記載並定義這四個助人技巧,只是老師沒有找到該文獻。但這樣會滿奇怪的,因為市面上主要的相關書籍和文獻,Gavin老師都查閱過了,是真的找不到「安慰」、「允許」、「分析」、「比較」這四個技巧的定義或說明。如果老師都查不到了,那表示一般考生應該更不可能可以查到。也就是說,這份試卷考了一個考生根本無從準備的東西。恐有考題合理性的疑慮。

三、出題委員認為這四個屬於廣義的助人技巧:

意即雖然沒有任何文獻有給予這四個技巧正式的定義,但出題委員認為在諮商過程中可以適時運用「安慰」、「允許」、「分析」、「比較」... 等手法幫助提升諮詢成效,或使諮詢過程更加順暢。若是這種情況,那就變成要以一般常識來理解這四個詞。

※若有其他建設性的見解,歡迎私訊Gavin老師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GavinLBES



(A)安慰

※如Gavin老師第一段說明所述。


(B)支持

提供溫暖、同理的情境﹔增進信任與投契,並建立關係﹔讓當事人覺得被接納,被了解、更舒適、更明確具體,以及較少焦慮;建立人對人的互動關係,包括口語的專注反應和認知上的同理反應。諮商員口語上表達對當事人反應的認同、同意或了解,使當事人感受到與諮商員是站在同一立場,感受親近、被關心。它是一種口語的專注行為,偏重於人際情感層次。(中華輔導學報)


(C)允許

※如Gavin老師第一段說明所述。


(D)專注

讓身體朝個案方向前傾。(助人技巧 第四版)

專注(attending)指的是助人者將他們的身體傾向個案,「專注」的目標在向個案顯示助人者是注意他們的,因而讓個案感到安全,促使他們開放地談他們的想法和感受。(助人技巧 第四版)


(E)同理

能設身處地將當事人話語的內容與感受反映讓當事人了解,更深的層次甚至能反映出當事人話語中隱含的深層感受與想法,或是連結事件的主題。(中央研究院 人事室)

諮商員以專心、投入的態度來聆聽當事人的表達,與其共鳴之;同時以當事人可以了解的話語回應給當事人,一方面表達諮商員的協助意願,一方面協助當事人自我探索和自我了解。(中華輔導學報)


(F)分析

※如Gavin老師第一段說明所述。


(G)解釋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提供陳述,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自己的行為、想法或感覺。(助人技巧 第四版)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給予新的意義、理由,或行為、想法、感覺的解釋,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問題。把看起來彼此不相關的陳述或事件連結起來;指出個案行為或感覺中的主題或型態;詳細說明防衛、抗拒、或移情;對行為、想法、感覺、或問題給一個新的架構。(助人技巧 第四版)

解釋技術就是諮詢師對來訪者思想、情感、行為和事件之間的聯繋或者其中的因果關係的闡述。應用解釋技術使來訪者從一個全新的、更全面的角度來重新面對困擾和周圍的環境,並借助新的觀念和思想加深瞭解自身的行為、思想和情感,產生領悟,提高認識,改變自己;還可以使來訪者的世界觀產生認知性的改變。(心理諮詢技術)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或自己所陳述的內容進一步加以說明又不失去原意,以呈現自己或當事人更清楚的資訊,使雙方的口語互動更直接、具體。(中華輔導學報)


(H)建議

提供當事人解決問題可能之辦法。重點在提供當事人未想過的可能性,而非替當事人解決問題。(中央研究院 人事室)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口語反應的內容或問題,提供當事人尚未了解或曾彙整過的具體意見、方法。這些意見、方法,當事人未必會認同、接受,諮商員只是提出來供當事人參考。(中華輔導學報)


(I)面質

面質技術是指諮詢師指出來訪者在諮詢過程中存在的矛盾。使用面質技術在於協助來訪者深入瞭解自己的感受、信念、行為和所處境況,然後鼓勵其放下防衛心理,面對自己、面對現實,之後協助其發覺被自己掩蓋的能力和優勢,最終實現來訪者的言語和行為的統一、理想自我和現實自我的統一、前後言語的統一。(心理諮詢技術)

使用面質技術時,以事實根據為前提,良好的咨訪關係為基礎。使用此技術,一是為了瞭解事實的真相,二是發現有矛盾或者不合理的問題存在。因此,在事實不充分、矛盾不顯著時,一般不宜採用。面質所涉及的問題對來訪者來說,可能具有刺激性,所以諮詢師的熱情、尊重、真誠等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良好的諮詢關係會給來訪者心理支持,而充滿熱情和真誠的面質會減小面質過程中的危險成分。(心理諮詢技術)

諮商員指出當事人沒有覺察到的、無法處理的或不能改變的部分,包括不一致、矛盾、防衛或非理性信念的地方。(中華輔導學報)


(J)澄清

澄清是指輔導員為了更清楚地瞭解當事人談話的意義,以及為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而使用的談話技巧。澄清可以用來澄清當事人的想法、感覺和行為,不僅幫助輔導員瞭解當事人的真正意思和感覺,也有助於當事人的自我澄清和覺察。澄清技巧的應用十分普遍,用來澄清當事人所說的話的意思、背後的感覺;澄清當事人語意不清、言行不一致、或陳述與事實有出入的地方,用來澄清當事人所表達的是否是他想要表達的;以及可以用來澄清當事人言行的動機與慾望,以幫助他增加對內在自我的覺察。(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輔導與諮商實務)

諮商員提出或引導出更多細節、重點,以及諮商員針對自己或當事人說不清楚、說不完整、困惑、矛盾或不清楚的地方加以補充說明。(中華輔導學報)


(K)比較

※如Gavin老師第一段說明所述。


(L)自我揭露

自我表露:助人者表露個人的、非立即性的經驗或感覺。這些陳述通常是從「我」的句子開始。然而,並不是所有助人者從「我」開始的話都是自我表露(例如,「我能瞭解」或「我不知道」就不是自我表露)。(助人技巧 第四版)

自我開放技術,亦稱自我暴露,自我表露,指諮詢師提出自己的情感、思想、經驗與來訪者共同分享。它是情感表達與内容表達的一種特殊組合。(心理諮詢技術)

自我坦露:分享個人經驗,拉近兩人關係的距離,提供另一種看問題或解決的方式。注意避免成為當事人的唯一方法,或是談話焦點變成完全在助人者身上。(中央研究院 人事室)



參考答案:D、B、I、J、H


晤談對話:


(一)在第1次晤談中,甲君情緒消沉地抱怨著目前生活的種種,就業服務人員沒有打斷甲君,也沒有安慰或勸阻甲君,只是上身前傾、注視著甲君,聆聽甲君說的每一句話並頻頻點頭。(2分)

(D)專注

身體朝個案方向前傾。(助人技巧 第四版)

專注(attending)指的是助人者將他們的身體傾向個案,「專注」的目標在向個案顯示助人者是注意他們的,因而讓個案感到安全,促使他們開放地談他們的想法和感受。(助人技巧 第四版)




(二)在第2次晤談中,甲君反覆描述過去從事平面設計工作的風光與現在求職處處碰壁的窩囊,就業服務人員說:「聽起來,你年輕時做什麼都得心應手、人人誇讚,現在卻處處格格不入、經常被嫌東嫌西,讓你感到沮喪。」(2分)

(B)支持

提供溫暖、同理的情境﹔增進信任與投契,並建立關係﹔讓當事人覺得被接納,被了解、更舒適、更明確具體,以及較少焦慮;建立人對人的互動關係,包括口語的專注反應和認知上的同理反應。諮商員口語上表達對當事人反應的認同、同意或了解,使當事人感受到與諮商員是站在同一立場,感受親近、被關心。它是一種口語的專注行為,偏重於人際情感層次。(中華輔導學報)


(A)安慰 --> 比較不像,看起來並沒有安慰對方。

(B)支持 --> V

(C)允許 --> 應該不是,並沒有允許對方什麼。

(D)專注 --> 明顯不是。

(E)同理 --> 比較不像,因為同理是要設身處地,設想自己處於他人處境時,內心會有什麼感覺。會說出類似「如果是我遇到這樣的狀況...,我也會覺得...」之類的話。

能設身處地將當事人話語的內容與感受反映讓當事人了解,更深的層次甚至能反映出當事人話語中隱含的深層感受與想法,或是連結事件的主題。(中央研究院 人事室)

諮商員以專心、投入的態度來聆聽當事人的表達,與其共鳴之;同時以當事人可以了解的話語回應給當事人,一方面表達諮商員的協助意願,一方面協助當事人自我探索和自我了解。(中華輔導學報)

(F)分析 --> 比較不像,沒有特別幫個案分析什麼。

(G)解釋 --> 比較不像,沒有產生新的角度,也沒有進一步說明。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提供陳述,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自己的行為、想法或感覺。(助人技巧 第四版)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給予新的意義、理由,或行為、想法、感覺的解釋,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問題。把看起來彼此不相關的陳述或事件連結起來;指出個案行為或感覺中的主題或型態;詳細說明防衛、抗拒、或移情;對行為、想法、感覺、或問題給一個新的架構。(助人技巧 第四版)

解釋技術就是諮詢師對來訪者思想、情感、行為和事件之間的聯繋或者其中的因果關係的闡述。應用解釋技術使來訪者從一個全新的、更全面的角度來重新面對困擾和周圍的環境,並借助新的觀念和思想加深瞭解自身的行為、思想和情感,產生領悟,提高認識,改變自己;還可以使來訪者的世界觀產生認知性的改變。(心理諮詢技術)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或自己所陳述的內容進一步加以說明又不失去原意,以呈現自己或當事人更清楚的資訊,使雙方的口語互動更直接、具體。(中華輔導學報)

(H)建議 --> 明顯不是。

(I)面質 --> 明顯不是。

(J)澄清 --> 比較不像,沒有引導對方說明更多細節。

(K)比較 --> 明顯不是。

(L)自我揭露 --> 明顯不是。




(三)在第3次晤談中,就業服務人員數次邀請甲君談談自己對「好好工作撫養 孩子」的期望,甲君都說「我想有什麼用,老闆不懂得欣賞,一切白搭」,並接著滔滔不絕訴說著過去的風光與現在的窩囊。於是,就業服務人員說:「你求職時說你想要『好好工作撫養孩子』,到目前為止,你卻一直在談過去的風光和現在的悲慘,似乎拒絕討論如何尋找與維持工作。我想邀請你問問自己你是真的期待透過我們的討論以便『好好工作撫養孩子』嗎?」(2分)

(I)面質

面質技術是指諮詢師指出來訪者在諮詢過程中存在的矛盾。使用面質技術在於協助來訪者深入瞭解自己的感受、信念、行為和所處境況,然後鼓勵其放下防衛心理,面對自己、面對現實,之後協助其發覺被自己掩蓋的能力和優勢,最終實現來訪者的言語和行為的統一、理想自我和現實自我的統一、前後言語的統一。(心理諮詢技術)

使用面質技術時,以事實根據為前提,良好的咨訪關係為基礎。使用此技術,一是為了瞭解事實的真相,二是發現有矛盾或者不合理的問題存在。因此,在事實不充分、矛盾不顯著時,一般不宜採用。面質所涉及的問題對來訪者來說,可能具有刺激性,所以諮詢師的熱情、尊重、真誠等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良好的諮詢關係會給來訪者心理支持,而充滿熱情和真誠的面質會減小面質過程中的危險成分。(心理諮詢技術)

諮商員指出當事人沒有覺察到的、無法處理的或不能改變的部分,包括不一致、矛盾、防衛或非理性信念的地方。(中華輔導學報)




(四)在第4次晤談中,甲君描述過去從事平面設計時總是不斷挑戰與超越自己既有風格的經驗,就業服務人員說:「在你過去做設計尋求自我挑戰時,你認為是什麼幫助你持續努力尋求突破呢?」(2分)

(J)澄清 --> 就業服務人員透過提問的方式,幫助甲君更了解當時的自己的想法。

澄清是指輔導員為了更清楚地瞭解當事人談話的意義,以及為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而使用的談話技巧。澄清可以用來澄清當事人的想法、感覺和行為,不僅幫助輔導員瞭解當事人的真正意思和感覺,也有助於當事人的自我澄清和覺察。澄清技巧的應用十分普遍,用來澄清當事人所說的話的意思、背後的感覺;澄清當事人語意不清、言行不一致、或陳述與事實有出入的地方,用來澄清當事人所表達的是否是他想要表達的;以及可以用來澄清當事人言行的動機與慾望,以幫助他增加對內在自我的覺察。(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輔導與諮商實務)

諮商員提出或引導出更多細節、重點,以及諮商員針對自己或當事人說不清楚、說不完整、困惑、矛盾或不清楚的地方加以補充說明。(中華輔導學報)


(A)安慰 --> 明顯不是。

(B)支持 --> 明顯不是。 

(C)允許 --> 明顯不是。

(D)專注 --> 明顯不是。

(E)同理 --> 明顯不是。

(F)分析 --> 比較不像,並沒有幫個案去分析什麼,頂多算是分析前的一個引子。

(G)解釋 --> 比較不像,沒有產生新的角度,也沒有進一步說明。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提供陳述,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自己的行為、想法或感覺。(助人技巧 第四版)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給予新的意義、理由,或行為、想法、感覺的解釋,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問題。把看起來彼此不相關的陳述或事件連結起來;指出個案行為或感覺中的主題或型態;詳細說明防衛、抗拒、或移情;對行為、想法、感覺、或問題給一個新的架構。(助人技巧 第四版)

解釋技術就是諮詢師對來訪者思想、情感、行為和事件之間的聯繋或者其中的因果關係的闡述。應用解釋技術使來訪者從一個全新的、更全面的角度來重新面對困擾和周圍的環境,並借助新的觀念和思想加深瞭解自身的行為、思想和情感,產生領悟,提高認識,改變自己;還可以使來訪者的世界觀產生認知性的改變。(心理諮詢技術)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或自己所陳述的內容進一步加以說明又不失去原意,以呈現自己或當事人更清楚的資訊,使雙方的口語互動更直接、具體。(中華輔導學報)

(H)建議 --> 比較不像,因為並沒有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建議。

提供當事人解決問題可能之辦法。重點在提供當事人未想過的可能性,而非替當事人解決問題。(中央研究院 人事室)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口語反應的內容或問題,提供當事人尚未了解或曾彙整過的具體意見、方法。這些意見、方法,當事人未必會認同、接受,諮商員只是提出來供當事人參考。(中華輔導學報)

(I)面質 --> 明顯不是。

(J)澄清 --> V

(K)比較 --> 明顯不是。

(L)自我揭露 --> 明顯不是。




(五)在第5次晤談中,就業服務人員對甲君說:「你提到過去做設計自我挑戰時都是靠著告訴自己『超越自己才能擁有更美好的明天』來激勵自己,你不妨想想,如何用類似的方法來把『手上的工作做好』」(2分)

(H)建議

提供當事人解決問題可能之辦法。重點在提供當事人未想過的可能性,而非替當事人解決問題。(中央研究院 人事室)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口語反應的內容或問題,提供當事人尚未了解或曾彙整過的具體意見、方法。這些意見、方法,當事人未必會認同、接受,諮商員只是提出來供當事人參考。(中華輔導學報)


(A)安慰 --> 明顯不是。

(B)支持 --> 明顯不是。

(C)允許 --> 明顯不是。

(D)專注 --> 明顯不是。

(E)同理 --> 明顯不是。

(F)分析 --> 比較不像,因為就業服務人員已經提供甲君建議(解決方案)了,也就是說,已經分析完了。

(G)解釋 --> 比較不像,因為就業服務人員已經提供甲君一個具體的作法,讓甲君試著去做做看。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提供陳述,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自己的行為、想法或感覺。(助人技巧 第四版)

在個案明顯表達或所知道的之外,給予新的意義、理由,或行為、想法、感覺的解釋,讓個案能從新的角度來看問題。把看起來彼此不相關的陳述或事件連結起來;指出個案行為或感覺中的主題或型態;詳細說明防衛、抗拒、或移情;對行為、想法、感覺、或問題給一個新的架構。(助人技巧 第四版)

解釋技術就是諮詢師對來訪者思想、情感、行為和事件之間的聯繋或者其中的因果關係的闡述。應用解釋技術使來訪者從一個全新的、更全面的角度來重新面對困擾和周圍的環境,並借助新的觀念和思想加深瞭解自身的行為、思想和情感,產生領悟,提高認識,改變自己;還可以使來訪者的世界觀產生認知性的改變。(心理諮詢技術)

諮商員針對當事人或自己所陳述的內容進一步加以說明又不失去原意,以呈現自己或當事人更清楚的資訊,使雙方的口語互動更直接、具體。(中華輔導學報)

(H)建議 --> V

(I)面質 --> 明顯不是。

(J)澄清 --> 明顯不是。

(K)比較 --> 明顯不是。

(L)自我揭露 --> 明顯不是。






[就業服務乙級109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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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七、下列哪5項敘述違反了職業重建服務時對服務對象的倫理守則?...

 七、下列哪5項敘述違反了職業重建服務時對服務對象的倫理守則?(10分)


※本題是在考《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以下提供該守則全文給各位同學參考,標註黃底的部份是這題考的地方。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民國104年06月05日訂定)

一、本守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民國103年05月27日版)

第15條

專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重建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以下簡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致力於增進當事人個人、社會、經濟方面之獨立與自主,以達成職涯目標,促進其社會參與及提升生活品質。

前項當事人指接受職業重建服務者。

三、本守則所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係指本準則第三條所稱之人員。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民國103年05月27日版)

第3條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擬定、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及就業支持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初步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項。

四、專業人員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4.1.尊重並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

4.2.以當事人最大福祉為考量。

4.3.對待當事人應公平,不得有差別待遇。

4.4以誠信方式對待當事人。

4.5.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

4.6.不斷充實自我,提升專業知能。

4.7.尊重同僚且彼此支持及合作,共同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4.8.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與接納。

4.9.熟稔及遵守相關法令,維護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的聲譽及信任。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1.尊重當事人之自我決定能力,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當事人若因身心障礙特質而影響自我決定時,仍應透過各種方法增進當事人參與決定過程。

5.2.提供服務時,不得因個人因素犧牲當事人之利益。

5.3.對待當事人,不得以障礙類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及社經地位為由而有差別待遇。

5.4.應力求當事人能獲得所需服務,並盡可能提供多元服務,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5.5.應重視當事人隱私權利,並保守秘密。有關當事人服務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前項保守秘密於下列情況時,應予限制:

a.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b.涉及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

c.專業人員負有警告責任時。

d.專業人員依相關法令負有報告責任。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

f.經評估,認為當事人有自殺危險。

5.6.提供服務時,應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以免影響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前項雙重關係包含親屬、專業關係外之社交、商業、志工、行政、督導、評鑑、親密的個人關係與性關係。

5.7.協助當事人規劃職涯目標時,應將當事人特質、意願與需求等納入考量,並獲得當事人同意。

5.8.提供各項服務時,應提供當事人無障礙環境與設施,使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參與服務的過程。

5.9.對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當事人提供服務時,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5.10.基於倫理衝突、利益迴避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事先明確告知當事人,經其同意轉介或連結適當之服務,並於完成轉介或連結前,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5.11.應了解轉介或連結之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確保服務之有效提供。

六、對其他人員與合作機構的倫理守則:

6.1.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並與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6.2.對於其他專業人員或相關機構,不應以貶抑之言論論述其職業重建服務能力及品質。

6.3.得知當事人與其他專業人員有持續之服務關係時,知會其他專業人員前,應充分向當事人說明,並盡力建立彼此之正向專業合作關係。

6.4.應確保參與服務當事人之所有合作機構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服務計畫與目標。

6.5.作成服務計畫及流程時,應遵守並協助推動團隊之決議共識,但不得牴觸本守則。

6.6.不得利用督導、評鑑,或教學之權威要脅同僚。

七、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守則:

7.1.應擔任本身專業經驗相符之職位。

前項專業經驗包含學校教育、在職教育訓練、受督導經驗及專業認證。

7.2.應致力於提升專業知能,與服務當事人之技巧及敏銳度。

7.3.應努力消除本身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個人對身心障礙者的認知與接納。

7.4.在個人和組織層次上,應支持當事人自我倡導。

7.5.提供服務時,應確認當事人可適當運用之方案與設施,若資源不足,應進行服務資源的開發與倡議。

7.6.應以真實、準確、及時及客觀之方式呈現第三方報告之專業活動及意見內容。

前項第三方包括政府單位、法院及轉介單位。

7.7.應對其他公眾表明在職業重建服務領域之專業知識和能力,但不應超越職業重建服務資格認證之內容。

7.8.因身體、心理或情緒上的問題自覺可能危及專業服務時,應尋求協助,必要時應進行轉介服務。

7.9.於公開場合之陳述,應敘明為個人觀點,不代表所有專業人員,或整個職業重建服務專業體制。

7.10.督導他人提供當事人職業重建服務時,應善盡督導責任,並確保受督導者提供適當的服務予當事人,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7.11.擔任督導時,應維持與受督導者之專業關係,避免雙重關係的發展。

7.12.以人為對象進行研究時,有責任在研究歷程中維護參與者之福祉,並事先採取預防傷害之合理步驟,以避免造成參與者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方面之傷害。

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8.1.應努力促進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協助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之認識及支持。

8.2.應積極消弭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及接納度。

8.3.應努力向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建立友善支持環境,增加當事人社會參與之機會。

九、爭議處理方式:

9.1.專業人員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除依循法律規定外,應向熟悉專業倫理之同僚徵詢,或向其他適當之相關專業領域者諮詢。

9.2.專業人員提供服務遇有倫理守則與相關法令或判決衝突之情形時,應立即尋求諮詢和建議。

9.3.專業人員與其服務之機構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表明自己需遵守專業倫理守則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9.4.專業人員有合理之理由,認定另一位專業人員違反倫理守則時,應予以規勸;規勸無效時,應通報該專業人員之單位主管或各級勞工主管機關,以維護職業重建服務聲譽及當事人權益。

9.5.專業人員應維護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倫理,面對不符本守則規範之要求時,得向服務機構或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單位於處理申訴案件時,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應依本守則規定辦理,以落實專業倫理守則。


參考答案:二、三、五、六、八


(一)經評估發現服務對象有自殺危險,故依相關流程處理。

未違反。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5.應重視當事人隱私權利,並保守秘密。有關當事人服務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前項保守秘密於下列情況時,應予限制:

f.經評估,認為當事人有自殺危險





(二)服務對象若因身心障礙特質而無法自我決定時,就業服務人員可代為做決定。

違反。仍應透過各種方法增進服務對象參與決定過程。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1.尊重當事人之自我決定能力,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當事人若因身心障礙特質而影響自我決定時,仍應透過各種方法增進當事人參與決定過程





(三)協助服務對象規劃職涯目標時,只考量服務對象的職業性向,以協助其進入職場。

違反。應將服務對象的特質、意願與需求等納入考量,並獲得服務對象同意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7.協助當事人規劃職涯目標時,應將當事人特質、意願與需求等納入考量,並獲得當事人同意





(四)讓服務對象能獲得所需服務,並盡可能提供多元服務,供服務對象選擇使用

未違反。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4.應力求當事人能獲得所需服務,並盡可能提供多元服務,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五)對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就業服務人員可直接為他們做決定。

違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9.對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當事人提供服務時,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就業服務人員因家裡有私事,就跟求才廠商取消身心障礙求職者的面談,等待日後有機會再推介。

違反。提供服務時,不得因個人因素犧牲當事人之利益。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2.提供服務時,不得因個人因素犧牲當事人之利益。





(七)提供服務時,應避免與服務對象有雙重關係,以免影響客觀判斷,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

未違反。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6.提供服務時,應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以免影響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前項雙重關係包含親屬、專業關係外之社交、商業、志工、行政、督導、評鑑、親密的個人關係與性關係。





(八)轉介或連結之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時,應完全相信該單位。

違反。應了解轉介或連結之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確保服務之有效提供。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11.應了解轉介或連結之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確保服務之有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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