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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解說] 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時間,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9 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繳納期限

雇主當月份應提繳及代收個人自願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即9月份應繳之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於10月25日前完成計算並寄發繳款單,單位最遲應於11月30日前繳納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9 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記憶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8 條

險條例

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退休金條例

第 18 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