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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記憶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3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

記憶法:

百分之三十 --> 就業安定基金 --> 聚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3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記憶法] 歧視罰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第40條, 第74條, 第86條, 第87條

重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只要和歧視有關的都是罰10~50萬。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6條(罰則)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87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保障權益)【相關罰則】第1項~§86;第2項~§100【相關懲處】第1項~§102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第74條(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相關罰則】§86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第40條(身心障礙者薪資待遇)【相關罰則】第1項~§87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