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106-1] 五、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五、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第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多少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哪一個機關定之? (2 分)

1.二萬人
2.中央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1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14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哪二種對象、申請哪二種事項,不得拒絕。但其申請事項,在哪二種情況下得予拒絕? (6 分)

1.求職人、雇主
2.求職、求才登記
3.違反法令、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




就業服務法

第14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義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第16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何種資訊?。 (1 分)

就業市場資訊



就業服務法

第16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之資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四)第17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何種服務,再依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1 分)

就業諮詢



就業服務法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6-1] 四、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第38 條規定,哪七種單位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7 分)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相關罰則】第2項~§96【相關懲處】第1項~§10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下列單位人員,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一、警政單位: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擔任警勤區工作、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人犯押送、戒護、刑事案件處理、警衛安全之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消防單位:實際從事救災救護之人員。
  三、關務單位:擔任機動巡查、理船、艦艇駕駛、輪機之人員。
  四、國防單位:從事軍情、國安情報及特勤工作之人員。
  五、海巡單位:從事海岸、海域巡防、犯罪查緝、安全檢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及漁業巡護之人員。
  六、法務單位:擔任調查、法警事務、駐衛警察及矯正機關安全警戒勤務、收容人教化工作之人員。
  七、航空站: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護之人員。







(二)依據第47 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哪一個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何種機制?以保障其何種生活品質?(3 分)

1.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2.提早退休機制
3.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7條(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之建立)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106-1] 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從業人員50 人,並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計有印尼籍250 人,越南籍40 人,菲律賓籍40 人,泰國籍40 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從業人員50人,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計有印尼籍250人,越南籍40人,菲律賓籍40人,泰國籍40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機構可申請聘僱雙語翻譯最多幾人?(3分)

(50*1/5)+(250/50)=15

有從業人員50人:(50*1/5)=1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印尼籍250人:250/50=5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越南籍40人:未滿5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菲律賓籍40人:未滿5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泰國籍40人:未滿50 --> 0
合計15人,未超過16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該機構至少須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幾人?(3分)

5人

250+40+40+40=370
達100人以上(100~199) --> 3人
增加100人(200~299) --> 4人
增加100人(300~399) --> 5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三)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機構可申請聘僱何國籍廚師? (2分) 最多聘僱幾人? (2分)

1.印尼籍
2.3人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印尼籍250人:達100人 --> 200人以上未滿300人 --> 3人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越南籍40人:未滿10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菲律賓籍40人:未滿10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泰國籍40人:未滿100 --> 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8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6-1] 二、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 條規定,試述被保險人有哪五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10 分)

二、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試述被保險人有哪五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10 分)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

第9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6-1]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2 分)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2 分)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 分)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2 分)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2 分)

(一)3日
(二)7日
(三)10日
(四)14日
(五)15日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日數對照
圖片來源: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11984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