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從業人員50人,並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計有印尼籍250人,越南籍40人,菲律賓籍40人,泰國籍40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機構可申請聘僱雙語翻譯最多幾人?(3分)
(50*1/5)+(250/50)=15有從業人員50人:(50*1/5)=1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印尼籍250人:250/50=5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越南籍40人:未滿5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菲律賓籍40人:未滿5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泰國籍40人:未滿50 --> 0
合計15人,未超過16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該機構至少須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幾人?(3分)
5人250+40+40+40=370
達100人以上(100~199) --> 3人
增加100人(200~299) --> 4人
增加100人(300~399) --> 5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三)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機構可申請聘僱何國籍廚師? (2分) 最多聘僱幾人? (2分)
1.印尼籍2.3人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印尼籍250人:達100人 --> 200人以上未滿300人 --> 3人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越南籍40人:未滿10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菲律賓籍40人:未滿100 --> 0
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泰國籍40人:未滿100 --> 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8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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