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106-1]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2 分)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2 分)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 分)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2 分)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2 分)

(一)3日
(二)7日
(三)10日
(四)14日
(五)15日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日數對照
圖片來源: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11984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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