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105-3] 44.為使失業給付請領者提早就業,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至少幾個月以上,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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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4.為使失業給付請領者提早就業,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至少幾個月以上,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A)3個月(B)6個月(C)9個月(D)12個月。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105-3] 43.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可收費之項目,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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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43.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可收費之項目,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登記費(B)介紹費(C)職業心理測驗費(D)鐘點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105-3] 39.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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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9.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標準係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80%訓練費用
(B)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特定對象,如失業者等,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C)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依實際參訓總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2/3或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不予核發
(D)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2/3以上,無論是否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均全額核發。
※本題出題者應是參考到【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民國98年10月19日的版本,但該法考試當時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104年09月25日,所以C、D選項會有問題。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0 條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A選項
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B選項
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年期滿。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8 條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民國104年09月25日(考試當時最新法條)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民國98年10月19日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其補助費用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三分之二或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不予核發※C選項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且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全額核發※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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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105-3] 38.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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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8.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9 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應於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應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事由發生日如下:
一、第一款: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事由事實發生日。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漁船、箱網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工廠、屠宰場變更或註銷登記日。
三、第四款:接續承建原工程日。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於併購基準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第十七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得於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之原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尚未足額申請或引進外國人之人數者,申請人應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間內一併提出申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一、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有第四項規定親屬關係或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
二、漁船、箱網養殖漁業或養護機構之雇主,因變更船主或負責人,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之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之機器設備或廠房,或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屠宰場,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原雇主因關廠、歇業等因素造成重大工程停工,接續承建原工程者。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期間,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六、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事業單位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事業單位,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之本國勞工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事業單位為法人者,其船主或負責人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船主或負責人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親屬關係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105-3] 3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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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A)100人(B)150人(C)200人(D)250人。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