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105-3] 39.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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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9.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標準係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80%訓練費用
(B)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特定對象,如失業者等,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C)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依實際參訓總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2/3或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不予核發
(D)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2/3以上,無論是否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均全額核發。
※本題出題者應是參考到【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民國98年10月19日的版本,但該法考試當時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104年09月25日,所以C、D選項會有問題。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0 條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A選項
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B選項
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年期滿。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8 條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民國104年09月25日(考試當時最新法條)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民國98年10月19日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其補助費用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三分之二或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不予核發※C選項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且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全額核發※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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