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請依就業服務法第60條規定之順序,說明應由哪些人負擔?(6分)承上,有關外國人遣送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會先由哪一基金先行墊付?(2分)另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倘屆期不繳納者,依規定應如何處理?(2分)
1-2. 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1-3. 被遣送之外國人。
2. 就業安定基金。
3. 移送強制執行。
就業服務法
第60條 (對聘僱之外國人遣送回國應負擔費用者之順序)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延伸-
就業服務法
第72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第78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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