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 星期二

[109-3] 四、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對象為何?(4分)

1.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4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二)申請設立庇護工場的主管機關為何?(2分)

1.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三)庇護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如依產能核薪的薪資訂定程序為何?(4分)

1.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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