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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函釋]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正當理由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 ,原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的配偶如果沒有就業,那麼受僱者本身不能申請育嬰留停,除非有正當理由。
這條2019年2月21日的勞動部函釋解釋了什麼算正當理由,就是「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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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就服乙級的考試範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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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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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


勞動部 函
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
聯絡人:吳炎烈
電子信箱:gfl995837@mol.gov.tw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正本: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記憶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 第20條

整個性別工作平等法唯一有七日的地方: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案件,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14條(生理假)
第15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第18條(哺(集)乳時間)
第19條(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