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記憶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 第20條

整個性別工作平等法唯一有七日的地方: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案件,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14條(生理假)
第15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第18條(哺(集)乳時間)
第19條(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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