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 星期四

[109-2] 六、就業市場基本概念與資訊蒐集及分析運用之專業知能,為就業服務專業...

六、就業市場基本概念與資訊蒐集及分析運用之專業知能,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服務時之重要項目之一,其中常用之就業市場相關專業名詞如下:1.就業市場特報、2.就業市場快報、3.季節調整、4.勞動力參與率、5.就業媒合率、6.求供倍數、7.求才利用率、8.密度比例法、9.有效求職人數、10.有效求才人數。請逐一針對下列敘述,依序寫出對應上述哪一專業名詞:(10分)


(一)依時間發生先後順序排列之一群性質相同的統計資料。例如,假設某一教育程度勞動力在某季的失業人數有2萬5千人,且若已知該季的季節指數為125,經調整後,得知在不受該變動影響下,該教育程度勞動力在該季之失業人數應僅有2萬人。(2分)
3.季節調整。

季節指數為125是假定排除季節影響之後的數值是100。





(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印,報導就業市場專題性研究或探討突發性就業問題之就業市場報告。(2分)
1.就業市場特報。

2.就業市場快報的定義: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編輯的一種就業市場報告。其發布目的,是在適時蒐集就業有關消息,並以最迅捷的方式,利用海報形式、求才卡或報紙,提供各項訊息。





(三)人力需求推計方法。例如,以護理人員與醫師比例,推計護理人員之需求。(2分)
8.密度比例法。

密度比例法:
利用某一類人力與人口或勞動力或不同類人力間的比例關係,以推估此類人力的需求。
比方,如果知道通常來說一間醫院的醫師與護理師的比例是多少,那要估算一間醫院需要多少名醫生時,就可以用該醫院目前的護理師人數去推算。 





(四)勞動力占15歲以上人口之比率。(2分)
4.勞動力參與率。

「勞動力參與率」是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的比率,亦即15歲以上民間人口中有參與勞動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勞動力參與率(%) = 勞動力 / 15歲以上民間人口 * 100%
勞動力參與率(%) = (就業者 + 失業者) / 15歲以上民間人口 * 100% 





(五)求才人數除以求職人數之比值。(2分)
6.求供倍數。

5.就業媒合率:比方公立就服機構轉介100名個案到某培訓機構,這100名個案經該培訓機構培訓及媒合後,有80位成功就業,那就業媒合率就是80%。
6.求供倍數:指求才人數對求職人數之倍數。 
7.求才利用率:指求才僱用人數占求才人數之百分比。
9.有效求職人數:指當月在求職方面有需求之求職民眾,且登記需求日期在統計之月(季)份內及月(季)份前。
10.有效求才人數:指就業服務機構一般職業介紹之求才登記人數,有效期限定為二個月,故有效求才人數係指本月新登記者外,尚包括上月份已辦理登記而尚未填補之求才空缺,其至本月仍需予以介紹者。

















重要名詞定義解釋

一、 新登記求職人數:指當月在求職方面有需求之求職民眾,且登記需求日期在統計之月(季)份內。
二、 有效求職人數:指當月在求職方面有需求之求職民眾,且登記需求日期在統計之月(季)份內及月(季)份前。
三、 新登記求才人數:指當月在求才方面有需求之企業廠商,且登記需求日期在統計之月(季)份內。
四、 有效求才人數:指登記開啟日起「兩個月」內,求才方面有需求之企業廠商,且登記需求日期在統計之月(季)份內及月(季)份前。
五、 新登記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指當月(季)求職民眾成功之人數,且登記求職日期為當月(季)。
六、 有效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指登記開啟日起「兩個月」內,求職民眾成功之人數,且登記求職日期為當月(季)及當月(季)前。(當中包含新登記求職推介就業人數)。
七、 新登記求職推介人次:指當月(季) 經站臺開立推介卡次數。
八、 有效求職推介人次:指登記開啟日起「兩個月」內經站臺開立推介卡次數。
九、 新登記求才僱用人數:指當月(季)企業廠商求才成功之人數,且登記求才日期為當月(季)。
十、 有效求才僱用人數:指當月(季)企業廠商求才成功之人數,且登記求才日期為當月(季)及當月(季)前。(當中包含新登記求才僱用人數)。
十一、 求供倍數:指求職民眾在當月(季)在工作機會之均值。
十二、 新登記求供倍數:新登記求才人數/新登記求職人數。
十三、 有效求供倍數:有效求才人數/有效求職人數。
十四、 求職就業率:求職民眾就業成功之比率。
十五、 新登記求職就業率:新登記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新登記求職人數。
十六、 有效求職就業率:有效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有效求職人數。
十七、 求才利用率:有效求才僱用人數/新登記求才人數。
十八、 新登記求才利用率:新登記求才僱用人數/新登記求才人數。
十九、 有效求才利用率:有效求才僱用人數/有效求才人數。

以上根據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資料。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求職人數:指具有工作能力者,前往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自行於勞動力發展署相關就業服務網站登錄求職之人數。 
(二)求才人數:指雇主前往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或自行於勞動力發展署相關就業服務網站登錄之求才人數。
(三)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指(一)項求職人數中,經介紹成功就業之人數。 
(四)求才僱用人數:指(二)項求才人數中,經介紹成功、利用各就業服務機構各項資訊僱用之人數。
(五)新登記人數:指在本月內辦理求職、求才登記或登錄之人數。
(六)有效人數:指本月新登記者外,尚包括有效期限內已辦理登記而尚未介紹就業之求職者或尚未填補之求才空缺,其延至本月仍需予以介紹者。一般職業介紹之求職、求才登記或登錄有效期限訂為2個月,若屬於專案介紹之求職登記有效期限,則依各專案法定期限。至於就業弱勢者,經評估需進入個案管理者,其有效期限為實際服務期間。
(七)求供倍數:指求才人數對求職人數之倍數。
(八)求職就業率:指有效求職推介就業人數占求職人數之百分比。
(九)求才利用率:指有效求才僱用人數占求才人數之百分比。

以上根據勞動部統計處資料。





[109-2] 一、甲君之父母親年邁相繼病倒,均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資格條件,於是甲...

一、甲君之父母親年邁相繼病倒,均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資格條件,於是甲君以雇主名義申請外籍看護A君照顧父親,另申請外籍看護B君照顧母親,惟近日父親往生,因B君曾有逾假遲歸之情形,且A君平日表現亦較B君為優,爰經家人討論決定留下A君照顧母親,經詢問A君及B君均無異議。請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外籍移工轉換準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君辦理B君轉換雇主,得透過哪一機構辦理?(2分)或哪一種合意方式辦理?(2分)另B君得否轉換為家庭幫傭?(2分)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3. 可以。



題旨歸納
甲君:雇主
甲君之父:受照顧者,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後來往生
甲君之母:受照顧者,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
A君:外籍看護,照顧甲君之父,表現較優,甲父往生後同意改照顧甲母
B君:外籍看護,照顧甲君之母,表現較差,甲父往生後同意結束此職務,轉換雇主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小結:被看護者死亡,外籍家庭看護得轉換雇主,其程序依照「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
(一)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未檢齊相關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查證後免附。

小結:被看護者死亡,外籍家庭看護欲轉換雇主,原雇主要準備以下三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1. 申請書;2. 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3.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之證明。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但外國人依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者,不在此限。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後,通知原勞動契約當事人。
原勞動契約當事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

小結:
一、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後,勞動部廢止原雇主對該外籍家庭看護的聘僱許可。
二、接下來,該外籍家庭看護就要在勞動部規定的期限內轉換雇主。作法就是,原雇主要在期限內準備以下三個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1. 申請書;2.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之證明文件;3. 廢止聘僱許可函。也可以採取在資訊系統登錄資料的方式,登錄完一樣是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三、所以第一個答案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8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小結:所以第三個答案,外籍看護工B君轉換後可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因為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第1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週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前項協調會議應通知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
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接續聘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接續聘僱。
外國人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第一項之協調會議。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第一項之協調會議,接續聘僱申請人應說明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並與外國人合意決定之。外國人人數超過雇主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時,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之。

小結:這邊是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具體作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一、原雇主有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有第四項規定親屬關係或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
二、漁船、箱網養殖漁業或養護機構之雇主,因變更船主或負責人,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之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之機器設備或廠房,或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屠宰場,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原雇主因關廠、歇業等因素造成重大工程停工,接續承建原工程者。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期間,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六、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事業單位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事業單位,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之本國勞工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事業單位為法人者,其船主或負責人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船主或負責人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親屬關係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第7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第一項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申請接續聘僱之雇主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者,以第一項第一款為限。

小結:
一、這邊是在講「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以外的轉換方法。就是藉由「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二、依題旨的情境,甲君目前只是剛跟B君溝通好,還沒有去向勞動部申請廢止對B君的聘僱許可,所以此時B君還不算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不符合「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的情境,故應選擇「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做為答案。








(二)承上,如甲君後續依外籍移工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親屬關係,辦理接續聘僱A君之相關程序,應向哪一機關提出申請?(2分) 該申請期間,應自事由發生日(父親往生)起多少日內提出?(2分)
1. 勞動部。
2. 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一、原雇主有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申請人(*新雇主)與原被看護者有第四項規定親屬關係或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
二、漁船、箱網養殖漁業或養護機構之雇主,因變更船主或負責人,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之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之機器設備或廠房,或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屠宰場,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原雇主因關廠、歇業等因素造成重大工程停工,接續承建原工程者。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期間,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六、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事業單位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事業單位,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之本國勞工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事業單位為法人者,其船主或負責人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船主或負責人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親屬關係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第 19 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應於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應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事由發生日如下:
一、第一款: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事由事實發生日。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漁船、箱網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工廠、屠宰場變更或註銷登記日。
三、第四款:接續承建原工程日。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於併購基準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第十七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得於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之原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尚未足額申請或引進外國人之人數者,申請人應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間內一併提出申請。












[109-2] 五、甲君及乙君為親兄弟,目前均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甲君平均月投保薪...

五、甲君及乙君為親兄弟,目前均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甲君平均月投保薪資新臺幣4萬5,800元;乙君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萬3,800元),其父親係公務員退休多年,於近日往生,請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第62條規定,甲君及乙君可請領哪一種保險給付(津貼)?(2分)該保險給付(津貼)之給付標準,係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幾個月?(3分)
1. 喪葬津貼。
2. 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說明:賣個關子,老師的課程有教如何將三個月牢牢記住。



















(二)依第63條之3規定,該保險給付(津貼)係以一人請領為限,甲君及乙君均符合請領條件,應共同具領或協議一人代表請領;惟乙君未與甲君協議即自行申請,甲君得知後亦提出申請,經勞工保險局通知後,該2人仍未能取得協議,勞工保險局得逕核發新臺幣多少金額?(2分)承上,甲君及乙君各可得新臺幣多少金額?(3分)
1. 137400元。
2. 甲君及乙君皆為68700元。



勞工保險條例

第63條之3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說明:甲君平均月投保薪資新臺幣4萬5,800元;乙君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萬3,800元。甲君比較高,所以以甲君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喪葬津貼(三個月),為13萬7,400元。兩人均分,為6萬8,700元。

老師評析:如果第二個問題拆成兩個問題,誘導性會更強。比方:承上,甲君可得新臺幣多少金額?(1分);乙君各可得新臺幣多少金額?(2分)。透過配分及拆開成兩個問題,讓考生有甲乙金額不一樣的直覺想法。





這一題剛好就是Gavin老師粉專5月26日的貼文。
有固定追蹤老師粉專的,直接10分入袋!






[109-2] 四、甲為身心障礙者,於大學觀光系所畢業之後,在某觀光飯店擔任電話服...

四、甲為身心障礙者,於大學觀光系所畢業之後,在某觀光飯店擔任電話服務工作。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哪一種金額?(2分)承上,於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為解僱或哪一行為?(2分)
1. 退休金。
2. 調職。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0條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說明:這邊是出題委員的小陷阱。提到退休金,大家一般想到的都是新制退休金,新制退休金不會由雇主發給勞工,因此考生直覺就不會想寫「退休金」。但其實還有一個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發給勞工的。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為哪一行為?(2分) 承上,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救)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哪一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2分)
1. 設置糾察線。
2. 災害防救期間。

說明:這邊出題委員問你「哪一行為」,明顯是想誘導你回答「爭議行為」(比方他其實可以問你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什麼...)。但罷工就是一種爭議行為,所以如果回答「不得宣告罷工及為爭議行為」,一來不僅不合條文,二來也犯了邏輯錯誤。比方不得吃蘋果及水果,這種描述就很沒邏輯,因為蘋果就是一種水果。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罷工糾察線是工會為了傳達罷工訴求,在雇主營業處所緊臨的區域設置,說服、勸導其他非工會會員、消費者支持罷工,因此是罷工的「附隨行為」,必須取得合法罷工權才能設置。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可以使用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進行,且應派可辨識身份的糾察員維持秩序,並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工會依法罷工以及設置糾察線是法定權利,目的是要向雇主施壓、迫使妥協並提升勞動條件。

糾察線的設置是為了達到罷工效果,在罷工現場對未參加罷工的勞工或消費者進行阻止或勸諭支持罷工,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即使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不便,仍應尊重與忍受工會爭議行為行使權利。




















(三)甲經大量解僱後,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以哪一方式簽訂契約?(2分)
簽訂書面契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1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109-2] 三、甲為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員工(含派遣勞工)100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三、甲為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員工(含派遣勞工)100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業務經營遭受衝擊。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向哪一單位請求給付?(2分)承上,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該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依第63條之1第4項規定,得抵充同一事故哪一種金額?(2分)
1. 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2.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

第22條之1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第63條之1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59條)。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63條之1第4項說明:賠償金是指勞工依司法程序獲得的民事賠償。所以這一項是說,民事賠償可以用補償的錢來抵。至於補償的錢是什麼,見第59條。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二)依職業訓練法規定,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請試述進修訓練之方式,除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外,還有那2種方式?(4分)
1. 委託辦理。
2. 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職業訓練法

第16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及哪二種作為?(2分)
1. 就業服務。
2. 職業訓練。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