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97-1] 術科詳解目錄 - 97年第1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7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我國勞動基準法暨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關於勞工工資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工資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其工資不得低於何者?(2 分)
(二)所謂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之工資:請問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原則?(2分)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何二者之用?(4 分)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28 條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予何者,以暫作為清償勞工未獲給付工資之用?(2 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二)如為臨時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亦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請問該勞動契約之效力為何?(2 分)
(三)如為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於間斷30 日內復另訂同樣類型之定期契約,則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限應超過幾日,依法即視為不定期契約?(2 分)
(四)依勞動機準法施行細節第6 條規定,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2 分)

第三題題目: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第四題題目: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哪5 種情形,始得為之?(10 分)

第五題題目:
(一)A外國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B雇主因素,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A外國人聘僱許可還有1 年才屆滿,請問B雇主如果要申請遞補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規定,應符合哪2 個要件?(4 分)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其薪資明細表應記入哪些事項?請列舉其中3 項。(6 分)

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A失業期間連續達多久以上,即得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準用失業給付相關申請規定?(2 分)
(二)依該法第13 條規定,A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給A。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就業推介,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三)依該法第14 條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A需要接受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第七題題目: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就業市場資訊主要內涵為何?(2 分)
(二)就業市場資訊一般使用的分類有幾種?(2 分)
(三)就業市場資料分析中內容中之勞動力的定義為何?(2 分)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統計資料,一般最常包括哪四個項目?(4 分)

第八題題目:小智在做職業生涯規劃時,因為不知道要如何進行,便向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尋求專業協助,經諮詢後,就業服務人員建議進行相關測驗。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經過智力測驗結果,小智的智商在+3.5 個標準差以上,就一般情況而言,他是資優還是智障?(1 分)
(二)假設Z(標準分數)是3,平均數是100,標準差是10,則小智的原始分數是多少?(3分)
(三)除智力測驗外,還有哪些種職業心理測驗可供小智進行施測?(6 分)

第九題題目:一般而言,「就業諮詢(商)和面談」是職涯服務的重要平台;請依序列出Williamson的六個職涯輔導步驟。(10 分)

第十題題目:
(一)何謂「就業陷阱」?(2 分)
(二)通常利用媒體的就業陷阱資訊,有哪些特徵?請列舉四項並說明之。(8 分)








[97-1] 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A失業期間連續達多久以上,即得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準用失業給付相關申請規定?(2 分)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依該法第13 條規定,A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給A。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就業推介,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13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三)依該法第14 條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A需要接受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就業保險法

第14條(申請人拒絕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五題題目:(一)A外國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B雇主因素,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A外國人聘僱許可還有1 年才屆滿,請問B雇主如果要申請遞補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規定,應符合哪2 個要件?(4 分)

第五題題目:(一)A外國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B雇主因素,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A外國人聘僱許可還有1 年才屆滿,請問B雇主如果要申請遞補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規定,應符合哪2 個要件?(4 分)

※就業服務法第58條考試當時版本與現今版本不同,現在只剩一個要件。

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就業服務法

第58條(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其薪資明細表應記入哪些事項?請列舉其中3 項。(6 分)

1.實領工資
2.工資計算項目
3.工資總額
4.工資給付方式
5.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6.勞工保險費
7.所得稅
8.膳宿費
9.職工福利金
10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11.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3條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四題題目: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哪5 種情形,始得為之?(10 分)

第四題題目: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哪5 種情形,始得為之?(10 分)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現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47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1項~§41、§47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7-1]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