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題題目:A任職於甲公司,並與公司簽訂1 年期定期契約,A因期限屆滿離職;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A失業期間連續達多久以上,即得視為非自願性離職,準用失業給付相關申請規定?(2 分)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依該法第13 條規定,A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給A。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就業推介,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13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三)依該法第14 條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A需要接受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請問A在哪些情形下得拒絕,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 分)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就業保險法
第14條(申請人拒絕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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