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97-1]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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