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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