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 星期日

[解說] 何謂團體協約?

問題:何謂團體協約?

答案:
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2018年2月10日 星期六

[解說] 就業保險費要繳多少, 就業保險法 第8條

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繳費期限

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5%,直轄市政府補助5%。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eWv0V0PNzcM%3D









就業保險法

第8條(保險費率)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保險費率之調整)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財務。





[記憶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條


保促 --> 三措施 --> 僱用安定措施、僱用獎助措施、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不包含職訓、育嬰留停)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記憶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記憶法:就服,就促;交通、臨時、訓練;貸款、推介媒合

交通、臨時、訓練 --> 對求職人

貸款 --> 對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推介媒合 --> 對受託單位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18年2月6日 星期二

[記憶法]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僱用安定措施
僱用獎助措施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求職交通補助金
臨時工作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