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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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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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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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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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措施
僱用獎助措施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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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補助金
臨時工作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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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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