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0日 星期六

[記憶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記憶法:就服,就促;交通、臨時、訓練;貸款、推介媒合

交通、臨時、訓練 --> 對求職人

貸款 --> 對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推介媒合 --> 對受託單位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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