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108-3] 十、甲女與乙女經某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養護機構擔任照顧服務員工作。甲女...

十、甲女與乙女經某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養護機構擔任照顧服務員工作。甲女今年21歲,雇主對她相當關照,然而甲女卻擔心自己不能勝任雇主交付的任務,一直有個內在聲音對自己說:「我是一個差勁的人,不可能把事情做好」甚至有焦慮與失眠現象。乙女今年50歲,過去曾有3年照護工作經驗,依然保有良好的能力水準而且工作勝任愉快。某次休假乙女與家人發生衝突,因而干擾工作心情。經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個別諮詢服務,隨後專業諮詢人員協助甲女從不同和較正面的角度解讀她看待自己的方式,讓甲女不再陷入錯誤信念中;至於乙女,則在會談中安排乙女扮演家人的角色,專業諮詢人員扮演當事人乙女的角色,協助乙女體驗不同角色行為進而練習衝突解決技巧,用以修復關係。請依上列所述,回答下列問題:


(一)根據Super的生涯發展階段,包括成長、探索、建立、維持以及衰退五個階段以及甲女 、乙女兩人的年齡,分別寫出甲女與乙女所處生涯發展為哪一階段?(4分)

甲女21歲:探索期。
乙女50歲:維持期。





(二)根據Bandura在自我效能概念中所提及的難度知覺,有關甲女和乙女兩人,哪一位的工作難度知覺較低?(2分)

甲女認為自己的任務很難,這意味著她認為自己能達成任務的困難等級很低,所以甲女自我效能的magnitude很低

延伸閱讀: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9/11/bandura.html






(三)請寫出專業諮詢人員分別對甲女、乙女使用哪一種職涯諮詢技巧?(4分)

對甲女使用解釋技術。
對乙女使用角色扮演技巧。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Bandura 自我效能

Bandura認為瞭解個體在面對事情的自我效能,並非只測量單一面向,而是應包含以下三個面向:

層級(magnitude)
指個體認為自己能達成任務的困難等級。當個體的自我效能越強時,而他就能感覺自己能完成的難度越高。

強度(strength)
指個體評斷自己在從事某特定情境或情境範圍時信心的程度。若其自我效能的強度越低,則他遇到較困難或較模糊的處境就越容易放棄;反之則較能堅持。

普遍性(generalizability)
指個體的效能適用於不同行為的程度。若其評估的普遍性越廣泛,則其自我效能能適應於其他情境的可能性越高。






群組規範與凝聚力對群組合作學習之影響

在自我效能的評估方面,主要分成大小(magnitude)、強度(strength)及概化能力(generalizability)等三個構面[Bandura, 1977]。

自我效能的大小是指個人相信自己能執行不同工作困難的程度,如低、中、高的工作困難度;

自我效能的強度是指個人評斷自己在從事某件特定工作時堅信(conviction)的程度,如堅信程度強或弱;

而概化能力是指個人的自我效能適用於不同狀況下的程度。

依據Bandura[1986]的觀點看來,自我效能是一個多向度的概念,而且深受個人因素及環境條件的影響,利用自我效能的特殊結構,可以更準確的預測個人的行為,因此透過對自我效能的大小與強度之測量,可以得知個人自信心的程度有多強。





自我效能是心理學家 Albert Bandura 於1977年提出的。

Bandura (1977)在其「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一書中提出解釋自我效能的三個向度:難度、強度、推論性。

難度是指個人對一項任務所感受到的困難程度,有些人較傾向於將一件事想得很難完成,有些人則比較不會把一件事想得很難完成;

強度是指個人對自己能完成一項任務所具備的信心多寡,有些人對自己較具信心,能肯定自己的辦事能力,有些人則比較擔心自己是否能完成他人所交付的任務;

推論性則是指個人預期成功的信念是否能由某一情境或某一任務推論至別的情境或其他任務。




https://blog.xuite.net/kc6191/study/23235170-%E7%8F%AD%E6%9D%9C%E6%8B%89%28Bandura%29+-+%E8%87%AA%E6%88%91%E6%95%88%E8%83%BD%28self+efficacy%29%EF%A7%A4%EF%A5%81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74/74-13.htm
個人對自我效能的評估可分成三個不同的向度,分別是強度(Magnitude)、說服力(Strength)以及延伸性(Generalizability)。

一、強度:自我效能的強度是指一個人認為自己所能達成的任務其困難的等級。自我效能強度較高的人相信自己能夠完成較困難的任務,而較低自我效能的人則認為自己僅能完成較簡單的任務。 

二、說服力:自我效能的說服力是指能夠被判斷力(Judgment)說服的程度。自我效能較弱的人容易因為阻礙而受挫。相反的,自我效能較高的人不會因為困難的問題而被威嚇住

三、延伸性:自我效能的延伸性是指自我效能延伸至特定情況的範圍,將效能運用在不同的情況中。有些人可能認為,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他們相信自己能夠完成某些工作;也有些人會認為,在任何情況之下他們能夠完成特定的工作。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5209/
在自我效能方面,班杜拉認為至少有廣度(magnitude)、強度(strength)及類化程度(generality)三者:

廣度是當工作依照本身難度排列時,個人知覺效能程度不同,其所挑選的工作亦會不同;

強度較弱的效能期望容易因為不能獲得印證而消失,但持有較強的個人效能者將會不受挫敗經驗的阻撓而努力完成工作;

類化程度是某些經驗只能產生有限的效能期望,有些經驗則類化效果較高,可以類化到不同的情境中。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679150/
自我效能是由心理學家Albert Bandura所提出,並成為其社會認知理論(social cognitive theory,簡稱SCT)中的核心概念。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指個人對自己具有充分能力可以完成某事的信念。自我效能與個人擁有的技能無關,而與所擁有的能力程度的自我判斷有關。作為一種對自己所擁有能力的信念,自我效能決定個人在特定情境中的行為、思維方式、以及情緒反應。

高度自我效能的人,能夠增加個人與整體的成就與利益;將困難的任務挑戰當作磨練,而非視為應該避免的威脅,並且確保自己能掌握它。面臨失敗,會認為是因為自己努力不夠,或是缺乏應該可以習得的知識或技能,反而促使他們更加努力。抱持高度自我效能觀點能促進個人成就,減低壓力並且避免沮喪的情緒。

相反地,低度自我效能的人面對困難的任務會懷疑自己能力,先考慮自身的缺點與將面臨到的阻礙,詳列出各種可能導致負面結果,而非思考克服或成功的方法。面對失敗,會認為是因為自己能力不足以克服所有導致失敗的負面因素,進而傾向放棄並減少努力。低度自我效能的人更容易感到壓力、無力感與沮喪。

自我效能不同於行動結果的預期。自我效能是個人對自己能力水準的評估,而行動結果預期是對此一行為所帶來可能結果的判斷。例如:相信自己能夠跳過兩公尺的高度是一種自我效能判斷,而預期到此一行為將帶來的表揚、獎品、自我滿足等是行動結果預期。

由於自我效能理論所描繪的是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普遍性原則。因此,在圖書資訊科學領域,自我效能主要作為解釋日常生活資訊行為的普遍理論或後設理論,以及作為資訊搜尋行為的動機。例如,T.D. Wilson與Christina Walsh在資訊行為模型中納入自我效能理論,作為個人在進行資訊搜尋前的行動評估:即便知道某處可能存在有用的資訊,個人或者懷疑自己是否能找到,又或者找到了是否拿得到?自我效能較高的個人認為自己應該都能獲得想要的結果,因此更願意採取各種可能的搜尋行動。





Subjects were provided with the list of performance tasks included in the behavioral test and instructed to designate those they expected to perform as of then.

For each task so designated, they rated the strength of their expectations on a 100-point probability scale, ranging in 10-unit intervals, from high uncertainty through intermediate values of certainty to complete certitude.

The level of self-efficacy was the number of performance tasks subjects designated they expected to perform with a probability value above 10, which was the lowest point on the scale signifying virtual impossibility.
自我效能的等級是他們預期表現的可能價值高於10的績效任務科目的數量。10分是尺度上最低的分數,意味著實際上不可能。

Strength of self-efficacy was computed by summing the magnitude of expectancy scores across tasks and dividing the sum by the total number of performance tasks.
自我效能的強度的計算是透過加總跨任務期望值分數的magnitude,然後除以績效任務總數。

To provide an index of the generality of self-efficacy, subjects rated the level and strength of their expectations in coping successfully with an unfamiliar snake as well as with a boa constrictor similar to the one used in treatment.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108-3] 九、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時,對於輔導需求的評估與運用可能的資源...

九、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時,對於輔導需求的評估與運用可能的資源息息相關,請依輔導需求項目的序號 ,分別配對最適合使用的1類資源。(10分)


(一)輔導需求項目:

1、增進職涯抉擇;2、增進求職技巧;3、增進工作技能;4、增進工作態度;5、增進職場支持環境。


(二)可使用資源類別:

甲、庇護工場職場見習計畫;職業訓練;在職技能訓練。
乙、職業輔導評量;職涯輔導諮商(個別與團體諮商)。
丙、穩定就業服務;輔具資源;職務再設計。
丁、面試技巧、履歷表撰寫之研習;就業準備團體。
戊、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成長團體活動;雇主及同儕的回饋。


甲、庇護工場職場見習計畫;職業訓練;在職技能訓練。
3、增進工作技能;

乙、職業輔導評量;職涯輔導諮商(個別與團體諮商)。
1、增進職涯抉擇;

丙、穩定就業服務;輔具資源;職務再設計
5、增進職場支持環境

丁、面試技巧、履歷表撰寫之研習;就業準備團體。
2、增進求職技巧;

戊、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成長團體活動;雇主及同儕的回饋。
4、增進工作態度;
*增進個案面對職場的態度。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有工作教練,應該對增進工作態度也有幫助










庇護性職場見習

https://www.wda.gov.tw/cp.aspx?n=8886643B930CAF03
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的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推介後進入庇護工場職場見習,並以擬進入庇護工場就業者優先。見習期間,提供其庇護職場適應學習、工作技能訓練、就業轉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實施方式:

  1. 見習者見習期間以6個月為限。但智能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或併有前述障別之多重障礙者,經評估,見習期間得延長至1年6個月。如見習者轉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間應合併計算。
  2. 見習期間庇護工場應為見習者投保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並與其簽訂庇護工場職場見習同意書,並依其表現發給獎勵金。
  3. 庇護工場應指定見習者的專責指導人員,並為其擬訂個別化訓練輔導計畫。見習者工作能力提升後,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協助進入一般性、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職場。







特定對象穩定就業補助

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2084C8C93FDAB33&sms=375003E91D8BCA66&s=D6ABCC0BBD71DC02
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並符合特定對象身份(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四十歲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欲重返職場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 學習障礙者、 符合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規定,並取得臨時工資格者、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其他相關機關認定屬職業災害之勞工或其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並經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推介就業,穩定就業達30日以上,且勞工保險月投保級距符合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下者(第7級28,801~30,300),按月向本處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受補助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星期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其為身心障礙者,每星期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本辦法補助期間,以第一次申請日起二年內,每人補助六個月為限。






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 穩定就業輔導方案

https://www.diyi.org.tw/service/index/5/job-3
並非每位身心障礙就業者都能順利安定的留在崗位上,即使有就服員的全力支持,仍然有為數不少的身心障礙者工作表現不穩定,或有一些行徑不為雇主認可,導致挫折累累。此時,本會的「穩定就業服務」方案提供了及時雨,針對已在職場就業3個月以上,但仍有些飄搖不穩的身心障礙者,就服員再次進場提供輔導,以穩定軍心、建立家庭合作機制、邀請加入成長團體,或轉介心理諮商輔導、以協助個案改善職場社交技能、情緒控制或合宜的二性互動,也提供多元的團體休閒活動紓解其壓力,多數員工終能安穩於就業崗位上。

服務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年滿15歲以上設籍於臺北市優先服務。
2.已就業3個月以上仍有需適應職場問題之需求者。

服務內容:
(1) 提供職場再輔導
(2) 提供就業議題相關的成長團體
(3) 轉介個別心理諮商
(4) 提供社團/休閒聯誼活動
(5) 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6) 連結相關資源






南市勞工局107年身心障礙者就業準備團體開跑

http://ty30152002.pixnet.net/blog/post/221826249-%E5%8D%97%E5%B8%82%E5%8B%9E%E5%B7%A5%E5%B1%80107%E5%B9%B4%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8%80%85%E5%B0%B1%E6%A5%AD%E6%BA%96%E5%82%99%E5%9C%98%E9%AB%94%E9%96%8B%E8%B7%91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許多身心障礙者來說,找工作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不知道自己適不適合或是老闆會不會錄用他,為此,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準備團體,利用4場免費課程帶領身障者找到適合的工作,今年度的課程已開放報名,歡迎身障者踴躍報名。

勞工局就業促進科科長沈淑敏表示,身心障礙朋友常有不清楚自己適合從事何種工作、如何撰寫履歷表、缺乏面試技巧、不熟悉求職的相關法規等困擾。因此勞工局107年辦理4場免費的就業準備團體,強調職前養成,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升求職能力及職場適應能力。將陸續於5月9日起分別於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台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南市南門勞工育樂中心及臺南青年創業基地舉辦。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09376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3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50318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8050318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364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723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1677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1050376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2050506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9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6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801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7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170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70519479 號令修正發布
一、 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 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具工作權之新住民。
(十二)犯罪被害人。
(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四)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十五)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十六)施用毒品者。
(十七)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七、 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給個案的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給用人單位的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身心障礙小圓易緊張 成長團體學會忍耐 工作2年

https://video.udn.com/news/689953
有輕微智障的32歲小圓,求職路不順利,參加台南市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前準備團體後,錄取南紡夢時代華納威秀影城清潔及驗票,已工作2年,她感謝勞工局給她機會,還高與說已有男朋友。

小圓家經營農場,父母親鼓勵她走出去,但求職路上不順利,之前曾擔任醫院清潔工作,必須輪班,病人與醫療人員都會要求,工作較繁重,無法適應。

小圓參加身心障礙者就業前準備團體,她說,以前與人面對都很緊張,在團體裡學會自我介紹,順利錄取驗票的工作,有問題都會找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職管員洪秀枝求助。

洪秀枝表示,小圓的工作能力強,什麼事都很快就學會,也學會堅持與忍耐。








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前成長團體-招生囉~

https://www.facebook.com/YCTVR/posts/1161525013910347/
歡迎身心障礙朋友們一同踴躍參與

目的:為協助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具備充足的求職技能及心態準備,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爰規劃辦理就業前成長團體,期使身心障礙者做好充份的求職及就業準備,期順利就業,並能於工作崗位上持續就業至少三個月以上,確實適應職場環境。

參與對象:
(一)15 -65 歲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具就業意願、基本能力且期待在臺南 地區工作者為主,另經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員評估開或就服務後之案,可優先參加 。
(二)每場次 6-10 名,不足 6人則不開課。若報名數超過限額,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開案或就業服務員開案服務後的個案,優先參加。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108-3] 八、甲君原本是籃球國手,20歲時在一場比賽中脊椎受傷,從此無法站立。過去10年...

八、甲君原本是籃球國手,20歲時在一場比賽中脊椎受傷,從此無法站立。過去10年,他都靠著社會福利以及家人的金錢接濟過活。兩個月前,甲君開始接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的職涯諮詢。請說明就業諮詢人員在下列情況中所使用的是什麼諮詢技巧。


※本題詳解內容較為複雜,請參考影片解說。

(一)在第1次晤談中,甲君情緒消沉地抱怨著目前生活的種種,就業諮詢人員沒有打斷甲君,也沒有安慰或勸阻甲君,只是上身前傾、注視著甲君,聆聽甲君說的每一句話並頻頻點頭。請問就業諮詢人員使用的是什麼諮詢技巧?(2分)

傾聽技術。



(二)在第2次晤談中,甲君反覆描述過去在籃球場上的風光與現依賴別人生活窩囊,就業諮詢人員說:「從大家瘋迷的籃球國手,變成接受協助的待業者,讓你感到沮喪。」請問就業諮詢人員使用的是什麼諮詢技巧?(2分)

内容反應技術。



(三)在第3次晤談中,就業諮詢人員數次邀請甲君談談自己對「有工作的新生活」的期望,甲君都說「像我這樣,還能怎樣」,並接著滔滔不絕訴說著過去的風光與現在的窩囊。就業諮詢人員認為彼此已經建立信任關係,就說:「你申請諮詢時說你想要『嘗試去工作,過新生活』,但到目前為止,你卻一直在談過去的風光和現在的悲慘,一再拒絕相信自己可以有新生活。你是真的想要去過『有工作的新生活』嗎?」請問就業諮詢人員使用是什麼諮詢技巧?(2分)

面質技術。



(四)在第4次晤談中,甲君描述過去擔任籃球國手時愈挫愈勇的種種經驗,就業諮詢人員說:「在你過去練籃球碰到挫折時,是什麼幫助你繼續努力尋求突破呢?」請問就業諮詢人員使用的是什麼技巧?(2分)

提問技術。



(五)在第5次晤談中,就業諮詢人員邀請甲君:「你提到過去練籃球碰到挫折時都是靠著告訴自己『繼續努力就有機會』來幫助自己撐過去,你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面對目前的『嘗試工作』的困難。」請問就業諮詢人員使用的是什麼諮詢技巧?(2分)

內容表達技術。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搶先看 (108.11.16)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第四條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第五條
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第八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中之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九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

第十條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禁止年齡歧視 


第十二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第十三條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第十四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第十六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十七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三章  穩定就業措施


第十八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第十九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第二十條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前四條所定補助、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第二十三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第二十七條
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第二十八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三十條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第三十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     



第七章  開發就業機會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第三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第三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