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考猜命中* [110-3] 三、(一)請依下列情境自(a)~(i)選擇正確答案並依序寫出英文代碼...

三、

(一)請依下列情境自(a)~(i)選擇正確答案並依序寫出英文代碼:

(a)1;(b)2.2;(c)3;(d)3.3;(e)4;

(f)4.5;(g)6;(h)9;(i)10

1.近期COVID-19疫情對國內部分產業的衝擊,也反應在失業率上,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2項及「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失業狀況等情形,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請問認定標準包括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4個月達百分之多少以上?(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4節【失業給付金額、期間之規定】之內容。

(d)3.3

※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

前項所定失業狀況加重達下列情形時,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八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2.失業給付係按申請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請問如果投保單位違反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多少倍罰鍰?(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36節【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罰則】之內容。

(e)4

※處四倍罰鍰。


就業保險法

第38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3.甲君46歲,因公司歇業遭非自願離職,甲君於領滿失業給付後3個月始找到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但工作1年後又再次遭非自願離職,於是再次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請問甲君如符合失業給付申請資格,最多可以申領幾個月失業給付?(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4節【失業給付金額、期間之規定】之內容。

(f)4.5


※甲君情況 PART1:此時,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6項,甲君此時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就業保險年資歸零。

※甲君情況 PART2:有就業保險年資共計1年(因為前面歸零了),非自願離職。

※經過PART1、PART2後,甲君來申請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5項,領滿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這樣算起來,9個月的二分之一就是4.5個月。

※另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4月出版的業務專輯,其內文中也提供了實務面佐證(如下圖),真的是會以4.5個月計沒錯。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第1項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16條 第5項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16條 第6項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為協助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失業者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外,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該項津貼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請問1個月津貼的領取上限為多少?(2分)

※Gavin老師考前猜題直接命中此題(如下圖)!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2章第5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3】之內容。且恰好為Gavin老師於今年10月5日發布更新之內容(如下圖)。

月基本工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津貼(*指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就業服務乙級110年第3梯次術科解答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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