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 星期一

[110-3]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從事哪一項工作可免附求才證明書及國內招募時之聘僱國內勞工名冊?(1分)

家庭看護工。

(二)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係由何政府機關開具?(1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依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符合哪3種情形之一,可免附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8分)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

(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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