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2章第9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及第2章第11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之內容。且恰好為Gavin老師於今年6月30日發布更新之內容(如下圖)。
書面契約。
(二)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雇主與求職人之間的聘僱契約生效後多少日內?(2分),如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幾次?(3分)或退還百分之多少的介紹費?(3分)
1. 四十日。
2. 一次。
3. 百分之五十。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第一項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第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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