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解說] 勞工保險費繳納時間,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

勞工保險費按月繳納,是何時繳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繳款單寄發作業

  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每月繳納1次,當月份之保險費,本局於次月25日以前寄發投保單位繳納,繳納期限如下:

一、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由雇主於每月發放薪資時扣取,連同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一併繳納,當月份之保險費於次月底前繳納,如1月份保險費,於2月底前應繳納
 
二、裁減資遣續保被保險人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被保險人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繼續加保者,則應辦理轉帳代繳勞工保險費。
 
三、育嬰留職停薪續保之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繳款單寄發作業如下:
 
本局每月另行以被保險人個人為單位開列繳款單。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被保險人之個人繳款單若需更改繳款單寄送地址,請被保險人來函註明姓名、身分證號及投保單位名稱,申請變更。
  ※ 勞保網路單位可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aa/)申辦電子帳單,本局將按月寄發電子帳單至指定電子郵件信箱。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