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106-1] 11.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多少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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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1.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多少小時為限?
(A)8小時(B)10小時(C)12小時(D)16小時。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106-1] 9.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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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正確?
(A)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B)雇主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後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C)雇主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撤回
(D)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通報並核發證明書之日前1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8 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聘僱許可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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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106-1] 6.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幾小時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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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6.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幾小時之休息時間?
(A)8小時(B)9小時(C)10小時(D)11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6-1] 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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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A)3日(B)10日(C)30日(D)60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106-1] 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資遣員工時,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幾日內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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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資遣員工時,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幾日內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3日(B)5日(C)7日(D)10日。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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